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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是浙江首次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全门类知识产权奖项,也是全国唯一全门类、全链条的知识产权领域省政府奖。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奖金每项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10月13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浙江省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明确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对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这是浙江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全门类知识产权奖项,也是全国唯一涵盖知识产权全门类、“创运保管服”全链条的知识产权领域省政府奖,将为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提供有效激励和有力支撑。
哪些奖?
《办法》明确,浙江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每3年评审1次,下设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
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数量不超过2项;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90项、三等奖总数不超过180项。
奖给谁?
《办法》明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坚持激励导向,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标准服务。
“这与浙江的产业提升规划保持同频共振。”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中表示,“知识产权奖项的设置,旨在奖励在本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全社会创造创新,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将为浙江优化产业结构夯实创新底座。”
《办法》规定了参与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条件。如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主要授予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巨大示范引领效应,或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取得卓越成效,产生巨大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办法》还对“其他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参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后续还将编制《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参评条件等作具体说明。
奖什么?
根据《办法》,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和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此外,奖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冀瑜说:“知识产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具有重大影响,是地方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此次我省出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首次将知识产权奖励提升为省政府奖励,并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全类别,系全国首创,将有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高水平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附: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奖励在本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做好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工作,根据《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申报项目的复函》等文件要求,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9日前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徐小军,电话:0571-89761322;邮箱:11803464@qq.com。
附件:1.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奖励在本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全社会创造创新,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
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每3年评审1次,下设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80项。坚持评奖质量优先,允许奖项空缺。
二、评奖范围及对象
(一)浙江知识产权大奖。授予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巨大示范引领效应,或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取得卓越成效,产生巨大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奖。授予拥有经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三)商标奖。授予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权、在推动商标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四)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授予拥有合法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智力活动成果,且在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1.参评的版权(著作权)应当是依法登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且富有独创性,艺术价值高,思想健康向上,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社会认知度高。
2.参评的地理标志应当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自然和人文特征显著,品质独特,溯源管理健全,保护举措完善,运用效益显著。
3.参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且独创性部分的模块应独立存在,功能和边界清晰,应用的产品可靠性高、性能好,实施效益显著或前景良好,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4.参评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已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且特异性明显、一致性良好、特征性稳定,推广覆盖率高,实施效益显著或前景良好,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5.参评的商业秘密应当是创造性地解决商业秘密保护过程的突出问题,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6.参评的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智力活动成果应当具有显著性的创新性,实施效益显著,管理保护措施完善,对推动区域或产业技术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或文化软实力具有积极意义。
三、评奖原则及宗旨
(一)奖励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应充分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应用系统,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二)奖励宗旨。应当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等未来产业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树标杆、立典型、强引领,以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标准服务,为我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添动能。
(三)评选组织。
1.评委会产生及其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核省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标准规范、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知识产权协调议事机构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2.评审办产生及其职责。评委会下设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办主要负责起草省知识产权奖励实施细则、标准规范,建立评审专家库,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获奖项目宣传推广、评委会日常事务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公告。由评审办向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明确省知识产权奖提名、评审工作安排和要求等内容,并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二)提名。
1.提名者范围。省知识产权奖候选者由相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中国专利金奖、商标金奖、版权金奖获奖单位、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浙江知识产权大奖获奖单位或获奖个人;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2.提名者义务。提名者应当按照已公开的提名要求进行提名。提名者是个人的,应由2名以上符合资格的提名者共同提名,应当在熟悉的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提名,并最多提名1个候选者;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3.被提名者资格。被提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属个人的,应为本省常住居民;在提名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4.不得提名的情形。在知识产权权属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而未取得的,已获得同类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
(三)提名公示。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者和相关知识产权主要情况、奖项类别和等级,明确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形式初审。评审办组织对被提名者资格、提名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法律状态等信息进行查证。
(五)初审结果公示。评审办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被提名者情况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依据省知识产权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
1.组建评审组。根据知识产权所属门类、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置若干行业评审组。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评审办从省知识产权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外省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行业评审。专业评审实行“背靠背”匿名评审,行业评审组专家按照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提名等级,分别进行评分和记名投票,在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3.综合评审。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候选者由综合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候选者和提名一等奖候选者应当参加综合评审组组织的现场陈述和答辩,综合评审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接受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行业评审组组长及从省知识产权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的专家组成,其中外省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综合评审结果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1)对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入围建议。
(2)对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入围建议,其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3)对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二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二等奖获奖者入围建议。
(4)对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三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二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三等奖获奖者入围建议。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对获奖入围建议名单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入围候选者,评审办应当形成省知识产权奖入围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八)评审结果表决报批。评委会召开会议,听取评审办评审工作报告,并对入围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授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确定授奖名单。
五、奖励授予
省知识产权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一)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奖金每项300万元,专利奖、商标奖和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二)荣誉使用与管理。省知识产权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获奖单位或个人对省知识产权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公众。严禁利用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和评审相关过程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加强对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以及评选工作人员具有属省知识产权奖提名者或候选者、与省知识产权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候选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选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组决定。
(二)完善异议处理程序。评审期间,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异议。评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异议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三)严明评选纪律。剽窃、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知识产权奖的,由评审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者牟取知识产权奖励的,由评审办给予通报,并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评审办给予通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评审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中介机构不得在省知识产权奖励工作中出具虚假检索、评价、鉴定、审计等评价报告。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在省知识产权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加强专家管理。评审办应当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动态维护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五)强化信用管理。评审办为省知识产权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诚信档案,纳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用体系,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2:
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申报项目的复函》,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做好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工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中央有部署。202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省委省政府有要求。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和任务落地落实。2021年5月18日,袁家军书记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上强调,“研究设立省政府知识产权奖并发挥激励作用,推动形成以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鲜明导向”。今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
(三)现实有需求。设立全国唯一涵盖知识产权全门类、“创运保管服”全链条的知识产权领域省政府奖,是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现实需求和有效激励。6月1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正式批复同意我省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二、起草过程
(一)组建专班。国家批复同意设奖后,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第一时间组建了由局领导牵头、省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和中国计量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奖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二)文稿起草。坚持法治思维,系统谋划“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定办法,充分学习借鉴省内外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等同类奖项评选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为提高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的针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6月27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联席办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7日,王文序副省长召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省联席办根据会议精神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对在本省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共有六个章节。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
主要根据国家批复,明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设立主体、评奖周期、奖项设置及评奖数量上限等事项。
(二)评奖范围及对象
主要规定了参与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条件。特别对“其他知识产权”所包括的类型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参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
(三)评奖原则及宗旨
1.奖励原则。明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充分运用数字化应用系统,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2.奖励宗旨。明确了评奖的高质量发展政策激励导向、重点方向和树标杆、立典型、强引领的目的,最终为我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添动能。
3.评选组织。主要规定了评委会、评审办等评审组织的产生及在评选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四)评选程序
主要对评审通知的发布、提名、提名公示、形式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表决报批等评选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中,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中国专利金奖、商标金奖、版权金奖获奖单位、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浙江知识产权大奖获奖单位或获奖个人;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被提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属个人的,应为本省常住居民;在提名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同时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而未取得的,已获得同类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
专家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依据省知识产权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浙江知识产权大奖候选者和提名一等奖候选者应当参加综合评审组组织的现场陈述和答辩,综合评审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接受现场考察。
公示程序包括提名前公示、初审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3轮,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日。
(五)奖励授予
省知识产权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办法对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荣誉使用与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六)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完善异议处理程序、严明评选纪律、加强专家管理、强化信用管理等内容。
(原标题:最高每项300万元 浙江设立全门类知识产权奖)
来源:IPRdaily综合浙江在线、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最高奖300万元!浙江设立全门类知识产权奖(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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