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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拍摄电影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又如何进行规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玮洁 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
对于以真人真事进行创作并拍摄电影作品所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络绎不绝。比如,赵薇拍摄的电影《亲爱的》是根据原型人物高永侠改编,电影播出后,高永侠以电影改编中所添加的虚构情节比如陪睡、下跪等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请求电影制作者公开道歉;霍元甲后人以电影《霍元甲》侵权霍元甲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那么,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拍摄电影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又如何进行规避?让我们来看看。
一、对真人真事改编拍摄是否需要原型人物授权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八条,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由上述条文可知,对于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改编作品,需要该历史和文化名人或者亲属出具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而对于普通民众的故事,在行政方面并没有需要得到许可的相关要求。但是行政方面没有要求,并不意味着未经普通民众授权进行拍摄的行为就无民事法律风险。本文就涉及的民事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二、涉及的民事法律风险
(一)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对真人真事改编形成的作品并不必然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只有满足上述条文的侵权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为两种:侮辱和诽谤。而侮辱和诽谤行为往往出现在电影虚构情节中,对于一部电影来说,为了突如艺术效果以及增加收视率,使原型人物个性鲜明饱满,故事精彩绝伦,对原型人物的故事进行改编则必不可少,然而改编的情节有时会让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难以接受,认为该改编内容会使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则会对电影制作者提起名誉权诉讼。
应对方法
1.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拍摄前,与拟拍摄的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签订授权协议,获得对其故事进行改编的授权。另外,电影制作者可聘请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作为“顾问”,在改编时与其充分沟通,征询其意见,这样可免于日后的侵权之诉。
2.在电影结尾对于虚构的情节予以澄清,或是在电影中涉及虚构的情节时就及时予以明确说明。
(二)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将原型人物故事改编拍摄成电影侵犯隐私权的情形通常发生于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原型人物故事进行改编和拍摄,由于该原型人物的生活不为公众所知悉,若将其生活隐私公之于众,则会侵犯其隐私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侵犯隐私权而起诉电影制作者的案例极少,原因在于若是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则意味着电影中涉及的内容都是真实存在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常以侵犯其名誉权而起诉。
应对方法
为防范侵犯原型人物的隐私权,建议电影制作者在改编和拍摄前事先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以免之后涉及侵权风波。
(三)著作权
若该电影作品是根据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的口述作品而进行改编,则需要取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关于口述作品著作权的授权许可或者著作权转让。该著作权中所涉及的权利有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四)肖像权和姓名权
电影制作者若欲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以及姓名,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否则未经授权使用,会涉及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
三、授权许可协议中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电影制作者若要避免侵权,需事先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许可授权,并签署授权许可协议。那么,在该许可协议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让我们来看看。
(一)原型人物若已经过世,如何获取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该规定,若原型人物已过世,电影制作者可获得其近亲属的授权,若近亲属人数众多的,需让近亲属全部在授权协议上签字,或者让近亲属推举一人作为代表进行签字,以防日后由于近亲属意见不一而不认可他人签字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二)授权协议中需明确授权的内容
授权内容是授权协议的关键性条款,需明确列出授权的具体内容,比如,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需明确同意授权电影制作者使用其肖像,姓名等权利,同意且授权电影制作者对其故事进行一定的改编和创作等等内容。对于著作权授权条款,需要列举所授权的具体的权利以及授权期限等内容。
(三)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对于由电影制作者进行改编的剧本,若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一起参与了该改编,在协议中可约定该改编剧本的知识产权归属。该剧本可约定为可有电影制作者单独享有作品著作权,也可由电影制作者与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一同共有该著作权,最终如何约定则看双方之间的博弈。
(四)独家授权条款
建议电影制作者与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签订独家授权条款,条款中约定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独家授权该电影制作者的改编和拍摄,且不向第三方再行授权。以此,电影制作者可保证其拍摄的电影没有第三方的竞争,以获得商业优势。
四、结语
综上,很多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并拍摄电影后遭遇的侵权纠纷,其实可以事先予以避免。若不事先对风险进行防范,在电影上映后若发生被起诉名誉权等侵权事件,电影的名声及票房会深受影响。因此,相关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提前做好风险防控,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相关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原标题:浅议将真人真事改编拍摄成电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玮洁 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议将真人真事改编拍摄成电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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