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
一段时间以来,短视频平台就影视作品的剪辑、传播合法性问题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未经授权剪辑、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推送用户发布侵权视频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平台已不再是传统的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提供者,使用者通常都会发现平台APP比自己更“懂自己”,原因在于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服务。
今年3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注意义务,以及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进行明确认定,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参考意义。
延伸阅读: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是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某知名短视频平台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该平台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经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短视频APP的经营者,该APP中的涉案侵权视频储存于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中。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分流了“爱奇艺”平台的观看用户,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删除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被诉侵权视频;2、无锡某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网络服务器中删除被诉侵权视频;3、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无锡某通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95万元。
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日均活跃用户上亿,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难以审核海量视频中是否包含作品侵权内容。此外,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细则精神、个人廉政风险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作提醒谈话。督促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纠正错误。
无锡某通信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亦无法针对性的删除或断开某些特定视频连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无锡某通信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其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虽然侵权视频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但并非处于热播期的影视剧才算“热播影视作品”,电视剧《老九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何况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6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老九门》,可认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应知”。爱奇艺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前已多次通知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侵权作品明细,某短视频平台公司仍未予以删除,可认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明知”。因此,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规模等,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方面,毋庸置疑,电视剧《老九门》可以说是2016年度悬疑类电视剧“剧王”,从各类宣传报道情况来看,拍摄成本大、收视率高,爱奇艺公司至今仍将《老九门》列为收费观看剧集。
二、侵权情节及侵权规模方面,一方面应当注意到侵权视频的上传时间多在2020年,未在2016年热播期侵权,赔偿额度应当与热播期侵权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从某短视频平台APP“#老九门”话题的统计数据来看,至2021年7月6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1.8万个,播放6.3亿次,至2021年11月8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2.2万个,播放7.9亿次,仍然播放量巨大,且播量增长性强,从具体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来看,侵权视频并不仅涉及48集中的部分剧集,部分用户已对全部剧集进行编辑、发布。
三、侵权过错方面,某短视频平台公司通过影视剧分类、索引、话题等方式多种方式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且在爱奇艺公司多次通知其删除侵权视频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过错程度较高。
四、平台规模、性质方面,从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规模及APP累计下载量来看,某短视频平台APP应属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主要体现为流量经济,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依靠用户上传,其本身不需要付出过多内容成本,却可以从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所带来的流量中获取广告、直播、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收益。
从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公示的业绩数据来看,其并非单纯的视频分享网站,线上营销服务已成为主要利润来源,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短视频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综上,酌情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
日前,该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粘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随着当前社会向人工智能的不断趋近,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原标题:判了!百万赔偿|爱奇艺诉某知名平台短视频侵权案——首例算法推荐生效判决)
来源:滨湖法院
作者:杨洋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算法推荐判赔百万|爱奇艺诉某知名平台短视频侵权案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滨湖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