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行业行业行业行业审理科技设计专利美国专利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缺一不可。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专利都能符合这个标准,这就带来了许多争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近日,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统计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39.3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47.3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8.3万件。[1]根据历年数据,企业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占比最高。[2]当专利已不再稀缺,企业创新能力的比拼必将从专利数量转向专利质量。衡量专利质量的标准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三者缺一不可。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专利都能符合这个标准,这就带来了许多争议。
“伪创新”引发专利争夺战
资本的大量涌入,让许多创新领域里都存在“玩家”过多、资质良莠不齐的情况。当一般技术被越来越多公司掌握,产品逐渐同质化,创新成本不断增加,便会出现基于特定功能的“专利混战”。
以扫地机器人领域为例,我国作为扫地机器人产业全球最大的市场,竞争愈发白热化。专利权成为了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之一。于是,围绕专利而发生的争夺战就成为了常态,也是行业玩家们日常博弈的“赛场”。
2021年10月,美国专利局(PTAB)判决iRobot起诉SharkNinja侵权其扫地机器人六项专利指控中的最后一项专利无效。视线转至国内,近期,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已对云鲸科技拥有的3件专利出具了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而事情的起因,是云鲸在此前曾对扫地机器人龙头品牌科沃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随着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原诉讼也就不复存在。
相关文件显示,云鲸被判无效的专利中,有一项名为“驱动轮和清洁机器人”主要核心技术点是机器人驱动轮胎表面的花纹。但现有技术中关于轮胎花纹的设计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技术了,该项技术在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上都缺少支持。
在大众的认知中,产品是否拥有专利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品牌的创新能力,进而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为了获得更好的市场影响力,一些品牌便会以专利为导向进行研发,以“换汤不换药”的“伪创新”来申请专利,并在宣传时以“专利”为卖点。这种缺乏对用户需求深入研究和判断的研发方式,容易浮于表面,不易有真正的技术创新,并且容易陷入同质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伪创新”的层出不穷和专利战的频发。
在专利争夺战中,只有技术创造性才是硬道理。创新还是“伪创新”,看似是专利认定标准的问题,但背后折射的是企业的研发能力。
研发实力撑起专利“保护伞”
在技术创新的竞争中,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点,谁都不能绕过专利战,企业需要不断通过技术积累来增加砝码,提升专利质量,持续争夺市场高地。
因此,撑起专利“保护伞”已经成为了科技企业的必备技能。技术创造性要求越高的行业,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必然越高。一方面,企业要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申请新专利之前,开展严格的专利排查,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专利“保护伞”的内核必须是高质量的技术创新,而不是功能同质化的“伪创新”。
真正的高质量创新,往往是直击消费需求的,甚至可以开创新品类并引发行业追随。2007年,苹果公司基于对用户潜在需求的洞察,在十年的潜心研发后推出了第一代iPhone手机,开启了智能手机的新时代,时至今日仍然影响着手机行业的发展。大疆率先洞察了消费级无人机领域的广阔市场,持续发布了全球首款航拍一体机、专业一体化多旋翼飞行器、自带4K相机的可变形航拍器等创新产品,占据了全球无人机市场中80%的份额。科沃斯不断基于对消费者真实需求的洞察持续进行机器人品类开拓,开创了机器人“扫拖一体”的先河,并利用核心技术进行跨品类赋能,2021年更是将自然语言交互引入了更广泛的服务机器人领域。
而影响行业发展的成就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高质量创新的背后,是品牌持续的投入与努力。创新是一个漫长过程,不仅需要不懈摸索和积累,正视创新的难度,建立起科学的创新管理体系也尤为重要。科沃斯正是这样一个拥有体系化创新实力的企业,不仅有需求导向的技术预研,以确保能够不断推出击中消费者痛点的产品;更有集核心技术领域基础研究与产品创新为一体的产品研发机制,围绕机器人的功能性能和交互,结合硬件与软件,科沃斯始终“不设限”地进行产品研发。
这样高质量的专利创新,是真正对产业有益的,能帮助企业把主要精力持续投入在更进一步的产品研发和品牌护城河建设中,形成良性发展。
任何一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都需要推陈出新。企业既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也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行不悖。而在主张专利权时,首先也要先向自己发问,它,是真的创新吗?
注释:
[1]http://finance.people.com.cn/GB/n1/2022/0712/c1004-32473212.html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数据https://www.cnipa.gov.cn/col/col61/index.html
[3]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