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1年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美国专利法做了修改,其中一个叫双方专利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以下简称“IPR”)的新程序对美国专利诉讼格局有强大的冲击。IPR对很多专利权人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而因为中国公司进军美国后常常被指控专利侵权,IPR对中国公司非常有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美国市场,中国公司需要了解IPR程序。 本文会介绍IPR程序的主要特点,给中国公司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什么是IPR? 2012年 9月16日生效的IPR程序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章(35 U.S. Code Chapter 31)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的诉讼程序。此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IPR申请人只能根据美国专利法102和103法条对专利提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请求,而提交的现有技术必须是专利或出版物(printed publications)。
IPR程序的立案标准是:如果IPR申请书显示了有“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使至少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无效,USPTO则可以启动IPR程序。IPR程序是一个小型精装版的无效诉讼程序,有证据披露以及对专家证人和发明人讯问取证(deposition)的步骤。从立案到判决一年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一年半),具体流程图如下。
IPR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IPR程序优点很多。在此之前,USPTO有单方或双方专利复审的程序(ex parte or 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不过是非诉讼程序,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也没有时间限制。而 IPR程序是更新改进版的双方专利复审的诉讼程序,对挑战专利无效方非常有吸引力。
据USPTO数字显示,截止2014年 6月30日,USPTO收到了1405件IPR申请。从2013年6月开始,每个月的IPR申请量就多达50几件了。2014年4月开始,每个月的IPR申请量更是超过100件。由此可见,IPR程序变得越来越热门,成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一个重要部分。
跟中国专利法不同,美国专利无效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和USPTO同时进行。跟联邦地区法院无效诉讼相比,IPR程序优点很明显。
第一、IPR程序流程快。立案后一年就可以拿到判决。而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往往要2-3年,即使是少数的火箭式日程(rocket docket)的法院也要一年多才能得到最终判决。
第二、IPR程序物美价廉。一般美国律所对IPR程序的预算是30万到50万美元,这比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动辄上百万美元的预算划算多了。
第三、IPR程序无效成功率高。根据美国专利法,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也一样),专利首先是被默认为有效的,所以无效的难度很大。此外,联邦法官或陪审团大多没有技术背景,想说服他们专利无效难度很大。
而在IPR程序中,专利没有被默认为有效,而且对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比联邦地区法院更广,所以更有利于使专利无效。此外,USPTO的法官都有技术背景,有自信判决专利无效。
据统计,截止2014年4月,在70%左右庭审过的IPR案件中,所有的涉案权利要求被判无效,在剩下的近30%里,大部分案件中涉案权利要求也有部分被修改(修改权利要求很有可能会减少侵权赔偿额)。只有一个案件中专利权人保住了所有涉案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所以,IPR程序无效成功率很高。
IPR程序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挑战专利无效方IPR败诉,今后它就再也不能在任何程序(包括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中根据其他现有技术对专利提出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请求。所以IPR程序需要充分的准备(一般需要预留两个月的时间准备IPR申请文书),尽量达到一招制敌的效果,否则后果严重。
另外,IPR程序的预算对很多国内公司来讲还是过高。所以预算有限的话,可以考虑选择单方专利复审的程序,不过提交单方专利复审请求后,挑战专利无效方就不能参与专利复审了。于是USPTO之后只能听专利权人的一面之词,无效的成功率显然比IPR低很多。
中国公司为何关注IPR?
中国公司产品出口到美国时,经常遭遇专利侵权指控或诉讼。其中包括竞争对手利用专利来打击中国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包括专利控股公司们利用美国专利诉讼的高成本来敲诈许可费。
中国公司可以结合IPR程序的特点考虑以下策略:
一、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就做专利分析,如果有不容易规避的关键专利,可以考虑准备IPR申请。至于是否提交和何时提交,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决定。
二、如果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函,除了做一般的答复以外,应该立即做侵权和无效分析。因为专利权人可能会要求谈判,甚至很快起诉法庭。如果中国公司准备了高质量的IPR申请文书,这在提交IPR申请前可以是很好的谈判筹码。
三、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IPR申请必须在一年内提交。如果在联邦地区法院诉讼初期就开始IPR程序的话,大部分联邦地区法院会暂停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等USPTO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所以中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立即启动IPR程序,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无效的成功率。
四、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了专利侵权的337调查,337调查不会因为IPR程序而暂停。虽然如此,IPR程序的重要性还是不可忽视。对于中国公司来讲,在337调查中败诉的几率非常高(尤其是竞争对手提出的337调查),所以建议增加多道防线来增加胜算。如果IPR程序专利无效成功的话,即使337调查败诉,专利无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禁令自然也就被取消了。更何况,IPR是促使和解的一个好筹码。
在中美贸易战中, 专利纠纷只是商业战中的一个战场而已。为了打赢一场专利纠纷战,中国公司必须要熟悉多种武器。而IPR正是对付专利权人的一个新鲜的高杀伤力的武器,如果好好运用的话,必能保护中国公司的产品顺利打入美国市场!
作者介绍 梅雷律师是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Mei & Mark LLP)的创始人和主管合伙人,杜克大学法律博士,业务以337调查,专利诉讼,和国际贸易纠纷为主。梅律师是第一个在美国创立高端诉讼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人、第一个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出庭辩护的中国人、第一个代理中国公司通过美国海关破解美国贸易壁垒的律师、及第一个代理中国公司在美国337调查案中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获得全胜的律师。梅律师曾在2008年美国大选期间,担任奥巴马总统的义务律师,保护选民的投票权。
整理:IPRdaily 胡凯 作者:梅雷律师 网站:iprdaily.cn 【声明】本稿件为IPRdaily特约撰稿,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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