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加上此前未了的专利侵权诉讼,聚和股份正在背着多起专利诉讼与数亿元的索赔金额在IPO路上“负重前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涵洋
近日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股份”)因为专利涉侵权被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特”)提起了新一轮的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亿元。加上此前未了的专利侵权诉讼,聚和股份正在背着多起专利诉讼与数亿元的索赔金额在IPO路上“负重前行”。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聚和股份上市进程近日又迎来了新进程。2021年6月在科创板提交招股书的聚和股份,已于今年6月27日提交注册。
往事尚未清零,专利硝烟再起
据悉,聚和股份和江苏索特均是新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商,均为光伏银浆行业的知名企业。
据帝科股份7月13日公告,其近日收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江苏索特的《告知函》,获悉江苏索特就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苏州中院提起新一轮的诉讼。据公告信息,苏州中院已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江苏索特诉常州聚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 05 民初 719 号,已经移送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公告信息显示,专利号为 CN104916348B、名称为“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导电浆料”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是应用于太阳能电池导电浆料的重要专利,本次涉案专利目前效力稳定,江苏索特通过许可的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了涉案专利的使用权及诉权,江苏索特的全资子公司太阳帕斯特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根据此前披露的公告,该专利应为原杜邦所有的专利。江苏索特发现,聚和股份生产、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根据聚和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单晶硅正银系列产品是被告的主营产品,从被告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销售收入及毛利率数据来看,其因侵权行为获利巨大。
聚和股份的招股书显示,单晶硅正银系列产品在2019年-2021年的收入分别为64,096.70万元、231,759.86万元、489,497.94万元,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74%、92.63%及 96.54%。因此江苏索特诉请聚和股份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并赔偿江苏索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亿元。
据聚和股份的招股书显示,这已经不是这两大企业第一次在“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系列产品相关专利上的交锋。2021年8月31日,江苏索特就以聚和股份制造、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产品落入了专利号为201180032359.1、201180032701.8 的发明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两起索赔各为1亿元的专利侵权诉讼。
2021年9月1日,江苏索特的子公司Solar Paste, LLC(太阳帕斯特有限责任公司)也向美国联邦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了以聚和股份、东方日升、美国日升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Solar Paste认为聚和股份制造的正面银浆产品落入了其拥有的编号为US7767254、US8497420、US8889979、US8889980、US8895843的5项美国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截止目前,上述两起专利侵权中国诉讼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美国诉讼案件尚未进行实质性审理,聚和股份又被江苏索特在中国提起新一轮专利侵权诉讼,为IPO进程再添新忧。
另外,2021年10月26日,聚和股份再被思美特在苏州中院起诉侵害两项发明专利,并索赔近4000万元。
对于此前江苏索特索赔2亿的两起专利纠纷,聚和股份在招股书表示,其分别聘请了柳沈律师、金杜律师进行独立测算,其分析分别估算,该两起案件的赔偿金额403.40-3,773.10万元和797.42-4,196.84万元之间,相关不利诉讼结果不会对其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过,其被诉产品既然是占聚和股份主要营收的95%以上,接下来若是败诉,聚和股份将会面临着要求停止生产涉诉产品的风险,这将会对聚和股份未来的营收产生重大影响。
聚和股份在其招股书中披露和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其花800万美元向三星SDI、无锡三星购买的资产里,包括三星SDI 与美国杜邦于2019年11月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项下三星SDI 作为被许可方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于涉诉专利201180032359.1、201180032701.8享有专利侵权诉讼豁免权。笔者认为,这一表述难免让人产生聚和默认侵权的联想。另外,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聚和与三星SDI的800万美元协议,并不涉及研发人员、生产主体、产品、品牌及其他资产转让,不符合三星和杜邦交叉许可协议中的实质性转让条件,不能成为交叉协议的继受者身份。这也是江苏索特与聚和诉讼的争议核心点。【1】
江苏索特发起的新一轮诉讼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在《专利许可协议》的范围内,目前尚不可知。然而笔者发现,原两起中国诉讼的涉诉专利201180032359.1和 201180032701.8的申请日均是2011年5月4日,优先权数据完全一致,可以判断是同族专利。江苏索特发起的第三起诉讼的涉诉专利CN104916348B的申请日是2015年3月9日,大大晚于前两起涉诉专利申请日,且优先权数据也和前两起涉诉专利不同。因此,江苏索特发起的第三起诉讼的涉诉专利很有可能不在《专利许可协议》范围内。鉴于聚和股份关于与江苏索特的涉诉法律分析中从未提出其所生产的产品不侵权,这些官方披露文件似乎已经默认侵权的暧昧表态值得玩味。
值得注意的是,从帝科股份发布的公告可以获悉,江苏索特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原杜邦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的全部专利包,其中不乏众多光伏银浆行业内的基础专利,但杜邦授权给三星的仅是原杜邦光伏银浆事业部中的一部分专利。如本次涉诉专利不在《交叉许可协议》的范围内,则聚和的诉讼风险将进一步提升。
针对很可能不在《专利许可协议》的第三轮诉讼,以及注册阶段中证监会直接问询的涉诉专利是否为其底层技术的问题,不知道聚和股份将如何应对。
根据最新披露的江苏索特针对常州聚和的新一轮专利侵权诉讼,至今聚和股份面临4起未决专利诉讼索赔金额已超过3亿元。而2020年度及2021年度,聚和股份因为筹备上市事宜以及境内外的专利诉讼事项,公司的咨询费由498.19万元增长到1428.8万元。这项支出占公司管理费的比例从2019年的1.70%增至2021年的25.58%。未来,聚和股份或会陷入持久的专利战。
研发动力不足,科创属性存疑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而聚和股份自申请IPO以来,其研发能力、科创属性也引起了外界的争议。
聚和股份在招股书中表示,其始终重视对技术研发、产品迭代的投入,目前归纳出了一套涵盖配方设计、材料选取、工艺优化、性能测试等浆料研发生产全流程的技术体系,并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不过,此说明与招股书披露的事实似有出入。
招股书显示,聚和股份原自有专利为20项(包括11项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286项专利受让于比亚迪(1项)和三星IDS(285项)。这也被外界怀疑,聚和股份此举是为了通过收购大量专利,来进一步满足在科创板上市对于“科创属性”的需求。此外,聚和股份还以400万美元的价格向昭荣化学购买了昭荣化学与贺利氏金属所共有的23项光伏银浆相关专利中昭荣化学所占份额。
另一方面,聚和股份原始取得的11项发明专利中,已有4项被宣告部分无效。在此前的《科创属性再缩水,聚和股份多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一文中已写到,聚和股份主动删除了4项专利的一些权利要求项,导致这些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幅缩减。有专家认为,从技术现实和经济角度看,聚和股份保留下的技术方案实际上难以在产业上实施。[2]在大量收购专利的同时,为数不多的原有专利却陷入“险境”,这也是外界对其科研能力质疑之声不断的原因之一。
上市的临门一脚之时,聚和股份再次面临新一轮专利权纠纷,而外界对其科创属性、研发能力、股份代持、关联方疑团、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也不时发起质疑之声。在IPO路上,等待聚和股份的,是得偿所愿,还是事与愿违,时间将会揭晓答案。
注释:
[1]中国基金报.警惕!聚和股份“带病”闯关科创板?https://mp.weixin.qq.com/s/vD58eZXRF-5aa-wAUdLhnw
[2]IPRDaily.科创属性再缩水,聚和股份多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https://mp.weixin.qq.com/s/r0X2rMtDBhWWm5oSyII6xw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涵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再被索赔1亿!多起专利纠纷缠身,“负重前行”的聚和股份能否顺利IPO?(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