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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年的日亚化与亿光间专利诉讼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国华 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2022年5月10日,台湾亿光电子发表声明,该公司收到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 for Europe Patent Office)的判决,判决同意亿光主张日亚化专利无效之上诉请求,判定日亚化的欧洲专利EP2197053全部权利项无效[1]。惟下文仅针对亿光与日亚化在中国台湾的专利诉讼案件进行讨论[2]。
本案基本事实
在历经10年的日亚化与亿光间专利诉讼中,本案所具备的意义。
首先,日亚化先主张亿光侵害了它的专利,惟亿光当下除了妥协付出原告要求的合理权利金外,另一作法即对日亚化专利提出无效专利之审判请求。亿光欲以公开之前案举证该专利不具新颖性、进步性,来回应日亚化等具开拓者地位的大厂。在日本的诉讼中,亿光改以专利案本身之缺失,即分割超出导致不具新颖性、发明说明无法据以实施及请求项不为说明书支持等作为无效审判请求事由,纵然日亚化于无效审判请求期间订正请求项,也无法补救上述的缺失,仍有分割超出等问题出现,致使专利无效[3]。
本案之诉讼经过
再审原告(下称“日亚化公司”)前于1997年7月28日以“发光装置及显示设备”向再审被告(下称“经济部智财局”或“智财局”)申请发明专利,乃于1999年12月29日核准专利,发给第383508号发明专利证书(下称“系争专利”)。之后,参加人(下称“亿光公司”)以系争专利违反专利法(旧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规定[4],对之提起举发,日亚化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更正本,经智财局审查后,于2016年7月28日以(105)智专三(二)04066字第10520937170号专利举发审定书,为部分请求项撤回和驳回的审定。
日亚化公司对前揭应予撤销之部分请求项不服,提起诉愿,被“经济部”决定驳回,日亚化公司仍未甘服,遂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明原处分不利部分及诉愿决定均撤销,智财法院因认本件诉讼之结果,假如认为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应该撤销,那么亿光公司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到损害,于是乎依行政诉讼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依职权裁定命亿光公司独立参加本件再审被告之诉讼,并以106年行专诉字第32号判决(即“前审确定判决”)驳回日亚化之诉,再经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判字第211号判决(即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原确定判决)驳回其上诉而确定在案。
日亚化公司仍不服,遂向“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其中本于行政诉讼法第273 条第1 项第14款事由提起再审之诉部分,经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移转管辖前来,本审智财法院自有管辖权[5]。
本案涉及主要争点
本件日亚化公司主张本院前审确定判决及“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原确定判决漏未审酌日亚化公司于本院前审所提原证3至5、举发阶段的证据9、系争专家意见书及举发阶段之证据7、8、13等足以影响判决内容的重要证据,而有行政诉讼法273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适用。
法院见解
1.针对原证3到5 、举发阶段的证据9及系争专家意见书部分
针对日亚化公司所提出的部分证据,均不足证明日亚化公司所为“系争专利将YAG荧光体搭配氮化镓系蓝光LED而完成白光LED,绝非熟知技术者可以轻易完成者”的主张可以采纳,因此不能认此等证据属于足以影响判决的重要证物。原审虽未就确定判决的上开证据一一审酌,但已明确论述其事实认定的根据,正面论述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的根据及得心证的理由,并详细指出反驳再审原告主张不可采的理由,故无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情形。
2.针对证据7、8、13的部分以及前审漏未审酌之相关参考数据2、原证15至27、64、66至68、与相关报导及教科书复印件等重要证据
日亚化公司又提出相关证据,但法院认为纯粹是为了证明系争专利首先成功解决荧光体劣化而造出符合业界需求的白光LED ,即用以证明系争专利在业界之成功及其重要性,而认有进步性等情。
只不过基于进步性的判断首重确定申请专利之发明范围,进而确认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相关先前技术的差异,且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的内容及申请时通常知识后,判断是否能轻易完成申请专利的发明。
另“商业上的成功”,则仅为进步性的辅助判断因素,并非唯一因素,且专利产品在商业上成功与否,除其技术特征外,还会与销售技巧、广告宣传、市场供需情形、整体社会经济景气等因素相关联。因此,无论系争专利于商业上之成功与否、或专利权人所提供如某发明具有无法预期的功效、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之进步性辅助性证明数据为何,仍应先为系争专利与引证间的技术作比较,假如已明显而可认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时,即无以进步性辅助判断的必要。
观看本案依相关证据组合,已明显认为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这已经前审确定判决及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原确定判决深入讨论过,法院认为该认定并没有错误。纵使系争专利于商业上取得相当的成就,仍无加以辅助判断其进步性的必要,故前审确定判决及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原确定判决未就此相关事证加以审酌,基于法律的观点本就没有违法或错误的问题存在,因此难以认为日亚化公司此部分主张有理有据。
判决结果
本院前审确定判决及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原确定判决并无再审原告所称之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4款的再审事由[6],所以将用判决驳回日亚化公司之再审请求。截至目前,亿光已于美国[7]、澳洲[8]、中国大陆[9]、欧洲[10]及中国台湾地区[11]等针对日亚YAG专利提起无效诉讼程序,并大获全胜[12]!
注释:
[1]鉅亨网,张博翔,〈《亿光日亚化争讼》日亚化:YAG专利并非全无效 WOFI遭侵权已向亿光寻求赔偿〉,2022年5月16日,https://news.cnyes.com/news/id/4874019。科技新报,杨安琪,〈日亚化白光 LED 二专利无效定案,亿光在美胜诉〉,2018年10月11日,https://technews.tw/2018/10/11/everlight-wins-white-led-patent-lawsuit-against-nichia/。番薯藤.滔新闻,〈欧洲专利局判定日亚化专利无效 亿光捍卫客户及股东权益大获全胜〉,2022年5月10日,http://n.yam.com/Article/20220510858212。科技新报,杨安琪,〈日亚与亿光中国多起专利诉讼案,缠斗至今谁胜谁败?〉,2019年7月30日,https://technews.tw/2019/07/30/nichia-won-invalidation-proceeding-against-flip-chip-patent-of-everlight-in-china/。自由财经,〈10年抗战 亿光击沉日亚化舰队〉,2015年5月4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877299。自由财经,〈日亚化专利无效定案 亿光在美获判胜诉〉,2018年10月11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78026。新头条,〈欧洲专利局判定日亚化专利无效〉,2022年5月10日,https://www.thehubnews.net/archives/100541。最后浏览日:2022年5月24日。
[2]智慧财产法院108年度行专再字第3号判决。
[3]修宇锋、陈威任、孙东正(2014),〈亿光以举发反制日亚化民事侵权诉讼之评析〉,《知识产权月刊第192期》,页64。
[4]新法为专利法第22条,其第1项1款“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发明,无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请取得发明专利:…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者。”以及第2项“发明虽无前项各款所列情事,但为其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仍不得取得发明专利。”
[5]另外,本件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211号判决是在2019年4月25日被确定,日亚化公司是于同年5 月10日收受前开判决,并于2019年6 月10日提起本件再审之诉,符合30日不变期间之规定,应属合法。
[6]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1项第14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十四、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
[7]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日亚化美国YAG专利US5,998,925与US7,531,960所主张之权利项无效。
[8]澳洲联邦法院全席法庭判定日亚化澳洲YAG专利AU720234所主张之权利项全部无效。
[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日亚化中国YAG专利CN200610095837.4的全部权利项无效。
[10]亿光公司近期收到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决,该判决同意亿光主张日亚化专利无效之上诉请求,判定日亚化欧洲专利EP2197053全部权利项无效。参见张瑞益,〈亿光大获全胜 欧洲专利局判定日亚化专利无效〉,《经济日报》,2022年5月1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40/6301308。最后浏览日:2022年5月26日。
[11]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日亚化中国台湾地区YAG专利TW383508的全部权利项无效。
[12]科技产业信息室,〈亿光与日亚化之间LED专利战成为一种常态?〉,2019年9月3日。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5961。最后浏览日:2022年5月26日。
(原标题:解构亿光电子VS日亚化(Nichia)之多国专利诉讼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国华 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解构亿光电子VS日亚化(Nichia)之多国专利诉讼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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