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今天我们简单看看新商标法的分割制度以及一标多类申请
新《商标法》从开始修订就吸引了人们很大的关注。其中一标多类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也许有许些陌生,但对于从事商标工作的人,或者说已经注册过不少商标的人来说,应该了解的足够多。但是对于新《商标法》的分割制度,也许很多人就比较迷糊了。可能一些专业人都听着比较新鲜。
近些天很多人在IPRdaily公众订阅号后台询问有关一标多类和商标分割制度的问题。说多了。老高我自己也了解了的清楚了一些,虽然不足以成专家,起码可以做一把砖家,给大家砌墙搬砖了。
【一标多类】
首先看一标多类,我们看看新《商标法》是这么解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从字面上看,就是一件商标、多个类别,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包含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和“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注册号)同 时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的简称。这个词语对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来说可不陌生,因为包括欧盟以及欧洲很多国家商标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国也开始采用这一制度。
一方面,方便申请人商标管理,方便申请人代理人商标管理。提高了商标局行政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费用低(此处省略1000字)。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实行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后的收费模式,目前不管是一标多类申请还是一标一类申请,还是沿用之前的收费标准。但参考国际惯例,应该会有所改变,只是时间问题。大家耐心等待发改委的努力吧。
【分割制度】
我们再来看看分割制度,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综合上面的法条来看,商标分割制度可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新申请单个类别,如果有部分驳回制定商品内容,经过申请人申请,可以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为另一件商标,予以公告。二则是针对一标多类,如果有部分类别或者部分制定商品内容被驳回,经过申请人申请,可以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为另一件商标,予以公告。
实际实践中:已经有公司部分驳回案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书。 (注意,分割申请书商标局已经制作好,企业只需要做出决定后盖章上报即可)
其中列举了申请人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号以及是否要进行商标分割,有选项,选择好后,该上公章上报国家商标局,那么分割申请就申请完成,商标局将对新申请生成一个新对申请商标予以公告。
需要注册的是,商标分割以后,新生成对商标申请号,可以立即进入公告程序,但是这时候多出一笔费用需要缴纳,就是生成一个新申请号,也就算新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按照目前多规费需要缴纳人民币给商标局。
分析上述一标多类和商标分割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商标局的行政工作效率,也可以给申请人一定的便利。但我们也要从另一方面看此问题,不是说类别申请越多就约好,目前来看,费用还是按照类别多少收取的;另一方面,比如商标被部分驳回、部分异议等,就可能要做商标分割(商标分割制度)申请,这又将产生一笔费用,所以,“一标多类”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商标及申请人,我们应当理性的提出申请。企业根据自己但需要去申请商标,根据自己但实际情况来分辨是否需要做分割申请,权衡两者之间但厉害。做好既保证企业品牌发展顺利,又不至于多花很多冤枉钱。
作者:高锦荣 IPRdaily专家导师团成员 整理:IPRdaily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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