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民法民法民法民法民法民法我国设计专利设计专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建春 金永刚 朱鹏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基于专利诉讼实践对高质量专利撰写的启示
通过专利诉讼,能够有效检验涉案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和保护范围的合理性,是检验涉案专利是否属于高质量专利的重要途径。
笔者结合《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1](简称手册)中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国内外专利诉讼实践活动,反观专利撰写中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撰写规范,在专利撰写中加以应用,以期提升专利文件品质,更好的适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1、文字使用的准确性
专利授权文件是专利诉讼中侵权比对的法律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辩的焦点所在。其中,权利要求书确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边界,说明书需要支持权利要求书。因此,专利撰写对文字使用的准确性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不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功底并经过系统化的撰写培训,那么撰写的专利文件极易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后果。
案例1
《手册》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案例中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的文字描述为:“一种运输平台,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至少一个顶角件,用于与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此处“用于”的通常含义是指“可以用于”或者“能够用于”,而不是“只能用于”或者“必须用于”。
由于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未对上述“用于”作出明确限定,由此成为诉讼双方争辩的一个焦点,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认定。因此,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含义作出解释,这样在维权时可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案例2[2]:
2022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US 7969558做出了维持有效性的裁决。其中,该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关“激光雷达”的定义范围成为争议的焦点。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内部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中使用的“激光雷达”合理的解释是ToF激光雷达,对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雷达应限定为ToF激光雷达。因为,该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以及暗含的ToF方案做了合理解释。这样,不应当通过扩大“激光雷达”的范围,使得三角测量等公开的激光雷达现有技术无效该专利。
该专利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激光雷达”含义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这就需要根据说明书的上下文进行合理限定,由此也为针对该专利的无效抗辩留下了理由,权利人付出较多的维权成本。
对此,专利撰写对应的撰写规范如下:
2、无效抗辩的稳定性
专利诉讼中时常伴随着专利无效程序,通过该程序可以检验专利权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由于仅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权,当前阶段,这种类型的专利在无效程序中面临被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大于50%。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因此,对实用新型专利撰写而言,要充分考虑无效程序中的风险和审查制度的改革趋势,提升撰写质量。
案例3[3]:
2022年5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汇流排与线束板固定结构”(CN201621062411.4)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涉案专利是2016年9月19日申请,共有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使得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证据,是来自授权公告日2016年3月16日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极连接片集成板、集成结构、动力电池及车辆”(CN201520717627.9)。
可以看出,这两个专利属于同一时期应用于电动车辆上的固定结构,涉案专利在申请前如果进行必要的检索,应当不难检索到该证据,据此可以调整涉案专利的撰写内容、保护范围和申请策略。
另外,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结构特征较少(卡块)且使用了功能限定特征“卡块设置有导向斜面”。对此,无效请求人提供了5个证据,并认为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公开了这两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这两个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大而容易被无效。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数量只有6项,权利要求5-6也只是具体的参数值特征,即使是在无效程序中通过进一步限定式修改权利要求,但这6项权利要求中所能提供的技术特征却非常有限。
案例4[4]:
同在2022年5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电机控制系统及车辆”(CN20182174429.2)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涉案专利共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5基于同一证据而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该专利被无效的规律特点与前一专利类似,不再赘述。
对此,在专利撰写中对应的规范如下:
3、专利维权的便捷性
在专利诉讼中,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专利文件具有工具属性,就是要能用和好用,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合理布设产品和方法特征、单侧撰写、多层次技术主题等,便于举证和侵权比对,以期能够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多种侵权产品和责任主体。
案例5:
《手册》在“皇家KPN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的案例中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数据包的“压缩”和“缓存”是否具有先后顺序。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本发明的概述”部分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23具有对应关系,会得出涉案专利为先压缩后缓存这一结论。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并不必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唯一地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中的“压缩”和“缓存”步骤必然具有先后步骤。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相关具体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手册》对该案例的提示指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含方法步骤会增加权利人维权的举证难度。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中,应尽量避免在产品专利要求中出现方法步骤的技术特征。
案例6[5]:
2021年“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该涉案专利是“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敦骏公司以权利要求1和2为依据主张权利,而侵权产品则是一款路由器产品。为此,敦骏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购买该款路由器,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过程进行了技术演示,演示结果表明使用该路由器过程中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应的方法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涉及到“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端和“虚拟Web服务器”端之间的网络信息交互过程。在取证过程中,这两端分别对应的是用户计算机和被诉路由器,二者网络互联后,通过可视化二者之间的信息交互过程和抓取二者之间传输的数据包,表明对应的信息传输方法和信息内容,由此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对此,在专利撰写中对应的规范包括:
4、图示呈现的多样性
在专利文件中,附图显示既可以是整体图和局部图,也可以是组合图和爆炸图,还可以是多角度的方位视图,以及流程图、原理图、时序图等。专利文件中附图的多样性需要撰写人进行合理选择和使用,以期在专利诉讼中能够更有利于解释权利要求和侵权比对。
案例7[6]:
2019年“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福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涉案专利是“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CN200610160549.2),该案件争议焦点刮水器臂与刮水器刷体部件之间存在连接关系还是铰接关系、三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弹性元件将连接器是定位还是锁定在刮水器臂的前端部中的嵌入位置等问题。
该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判决侵权成立,涉案专利的附图如下所示,包括立体图、爆炸图、剖视图、前视图、后视图等,同时还呈现搭扣关闭和开放的两种位置状态,对技术特征的呈现具体明确、支持力度强,形成图文一致、图文互补的最佳效果。
案例8:
《手册》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案例中指出:
一审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比对对象是否错误。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采用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标准,也是指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可视整体外观,不应当将产品整体予以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对比时,应当将实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的整体作为比对对象,不应当将行李架横杆、导流板及前、后保险杠护板等设计特征进行拆除分解后再进行比对。
《手册》对该案例的提示指出:知识产权部门应于产品设计部、市场部门充分沟通,预判同一设计风格的产品在产业链上下游流通环节的呈现形成;预判竞争对手所有可能使用的设计形式;预判产品在各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使用状态;预判产品零部件在市场流通环节的呈现形式。根据以上预判情况,全面布局外观专利申请,以确保全面性、有攻击性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以视图呈现产品,产品的种类和组合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外观设计视图呈现的多样性,需要根据以上预判情况合理布局。另外,2022年5月,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要注意一件国际申请可包括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7],即多项性,这与国内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单一性要求有明显差异,在涉外申请实务中应当引起重视。
对此,在专利撰写中对应的规范包括:
以上从四个方面介绍了专利诉讼实践对高质量专利文件撰写的启示。可以看出,提高专利文件的品质对于合理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增强权利稳定性、便于取证和侵权比对等,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专利撰写规范并加以应用。
参考文献:
1.丁建春,张丽,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黄莺,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自动驾驶激光雷达的“鼻祖”558号专利有效.企业专利观察,2022.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第556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022.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第55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022.
5.最高人民法院第159号指导案例,2021
6.最高人民法院第115号指导案例,2019
7.曹新明,杨绪东,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知识产权,202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建春 金永刚 朱鹏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基于专利诉讼实践对高质量专利撰写的启示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