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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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笑冬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重点项目及其英文翻译
权利的保护范围直接受到权利形成的因素影响。指定商品/服务,对应着权利的形成,也决定着权利能受到的保护范围的大与小。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存在着一些重点或者保护范围较大的商品/服务项目,例如第1类的“工业用化学品”,第25类的“服装”,第3类的“化妆品”等等。由此将其称为“重点商品”。重点的形成,既与文义表达相关,也与真实市场的项目表达习惯相连。本文旨在挑选出这些指向范围较大的商品/服务,并附上英文翻译。
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以国际普遍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方法以用于商标注册。但《尼斯协定》并不确定什么样的商品构成类似。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以上规定直接指向与商标申请和获得保护具有重要性的行为——指定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权利的保护范围直接受到权利形成的因素影响。指定商品/服务,对应着权利的形成,也决定着权利能受到的保护范围的大与小。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存在着一些重点或者保护范围较大的商品/服务项目,例如第1类的“工业用化学品”,第25类的“服装”,第3类的“化妆品”等等。由此将其称为“重点商品”。重点的形成,既与文义表达相关,也与真实市场的项目表达习惯相连。本文旨在挑选出这些指向范围较大的商品/服务,并附上英文翻译。
当然,“重点”与否,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商标注册最终还是要回归企业对商标注册的实际使用需求。
需要说明的几点:
1、在诸多类别的诸多个类似群组中,商品之间难谓孰轻孰重,对此类整个类似群各小项目都彼此独立却又都重要的情形下,将只摘录群组名称。
2、对以自然段分隔的单一项目,由于其单一属性,亦将其与群组号结合只摘录为“单一项目”。
3、对于跨越大类以及类似群的“*”号项目,将挑选项目第一次出现的群组做摘录。
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重点项目及其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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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笑冬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重点项目及其英文翻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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