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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雨轩 谢小芳
原标题:从沃尔玛诉山姆冷链超市等系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维权
此前,沃尔玛起诉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使用“山姆”字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者检索本系列案的判决,总结了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之处。
一、基本案情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目前在中国大陆共开设15家“山姆会员商店”。2016年,沃尔玛公司发现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线上推广内容、实体店铺、宣传资料以及企业名称中等使用“山姆”字样,后沃尔玛公司分别在天津、福州、广州、东莞等地起诉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使用“山姆”字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作者检索以上系列案的判决,总结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之处如下:
二、各地法院判决的不同之处
1.适用法律的不同。
第一种观点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闽民终164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为(2019)粤73民终306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粤0191民初2721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粤73民终306号一案中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沃尔玛公司在新法实施前的2017年6月28日提起诉讼,其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新法施行后一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均是围绕请求认定广东山姆公司使用“环球山姆”商标侵害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提交,在新法施行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沃尔玛公司明确其主张为广东山姆公司在服务中、场所中、宣传中使用“环球山姆”名称,侵害了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广东山姆公司根据其主张进行抗辩,因此,根据上述事实,沃尔玛公司是根据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广东山姆公司根据其主张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种观点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津民终242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为(2020)粤73民终430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津民终242号一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的溯及力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本案中,沃尔玛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起始于2016年,但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1月1日后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作者提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二项的“知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六条第一项的“一定影响”所替代。修改实际上降低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山姆”文字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山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两者相比较,后者的认定标准更低。
2.“山姆”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第一种观点:“山姆”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84号一案中认为,根据可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开设首家山姆会员商店以来,在国内开设了多家会员商店,且均统一使用“山姆”作为字号,至今已经持续经营多年。除此之外,沃尔玛公司自身也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山姆会员商店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推广和广泛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综合考虑沃尔玛公司经营的山姆会员商店提供零售等百货服务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和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地域范围和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山姆会员商店”中居于显著识别部分,已经成为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替代性称谓,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等事实,原审法院关于可以认定“山姆"文字系“山姆会员商店”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山姆”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105民初5729号一案中认为,首先,虽然根据沃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提供的“山姆会员商店”百货零售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所提供服务的知名度仅为考察“山姆”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次,根据沃尔玛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沃尔玛公司提供服务的知名度大多来源于其对“山姆会员商店”的使用与宣传报道,而以“山姆”指代“山姆会员商店”,也大多来源于对“山姆会员商店”的宣传、推广、报道及评价。反观“山姆”,沃尔玛公司将该二字从“山姆会员商店”中抽离,并作为其所提供服务的特有名称进行突出使用、宣传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相关公众难以将“山姆会员商店”中的部分要素“山姆”抽离并作为特有名称进行辨识。故此,沃尔玛公司提供的百货零售之知名服务与“山姆”名称尚不具有明确的指向关系。再次,沃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山姆”标识经过与其提供服务结合的创意使用,使该名称具备命名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同时,亦未能证实相关公众已经将“山姆”二字与沃尔玛公司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形成特定的、具有唯一指向性的联系,亦即,消费者在接触到“山姆”标识时,将会亦仅会判定其来源于沃尔玛公司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而绝对排除来源于其他经营者的可能性。因此,该名称尚不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由于“山姆”尚不足以成为沃尔玛公司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之间相区别的显著性标志,故沃尔玛公司使用“山姆”作为其提供服务之简称的行为,尚不足以产生排斥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该名称的独占性权利。
作者提示:沃尔玛公司提供了“山姆会员商店”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线下实体门店促销宣传手册、媒体对山姆会员商店开业和营销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各地消费者在“大众点评网”、“天涯论坛”、“知乎”等论坛网站对山姆会员店的评论等证据证明知名度,因此,沃尔玛的“山姆”虽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其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作用和影响力,那么也应该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在实务操作中,作为原告起诉时,可提供在抖音平台、淘宝官方旗舰店、天猫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实际使用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证据及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明知名度。
3.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山姆味来”、“环球山姆”与“山姆”是否构成近似?
第一种观点: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山姆味来”与“山姆”构成近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粤73民终4302号一案中认为,本案中,尽管“山姆味来”与“山姆”字数不同,但两者的核心识别内容为均为“山姆”二字,且由于“山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产生了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已成为在百货零售类别上山姆会员商店这一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的特有名称,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山姆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企业,在山姆会员商店以及“山姆”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况下,负有审慎使用“山姆”名称的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特别是在在先一审判决认定山姆公司使用相关“山姆”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擅自使用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山姆公司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综上,山姆公司使用“山姆味来”标识,属于擅自使用与沃尔玛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的特有名称,引人误认为涉案店铺与沃尔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山姆公司使用“山姆味来”标识与“山姆”不近似,山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定性不当,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种观点: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环球山姆”与“山姆”不构成近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粤73民终306号一案中认为,关于广东山姆公司使用的“环球山姆”与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山姆”是否会产生混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环球山姆”与“山姆”在字数、读音、含义方面并不近似,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作者提示: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可以参照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可以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比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看是否达到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程度进行判断。
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种观点: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84号一案中认为,现有证据显示,榕金集团公司等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于服务场所、食品外包装及宣传媒介之上,均突出使用了“山姆"文字标识。对此,榕金集团公司等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福建山姆公司、榕金网络公司、榕金集团公司于实体门店、自有网站及食品包装上的具体使用方式并未提出异议,且上述使用行为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如前所述,榕金集团公司、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公司与沃尔玛公司作为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在沃尔玛公司实际经营的多家山姆会员商店已开办多年并已经在消费者当中形成了稳定认知的情况下,开办时间较晚的榕金集团公司等三经营者仍然在市场活动中突出使用“山姆"文字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沃尔玛公司“山姆"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市场声誉的恶意,客观上亦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榕金集团公司等三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山姆"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粤73民终306号一案中认为,第一,“环球山姆”是广东山姆公司的注册商标,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52234号}因广东山姆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山姆公司仍可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环球山姆”注册商标。第二,关于广东山姆公司使用的“环球山姆”与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山姆”是否会产生混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环球山姆”与“山姆”在字数、读音、含义方面并不近似,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第三,广东山姆公司在涉案实体店铺以及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环球山姆”注册商标并无突出使用“山姆”二字,其在涉案实体店铺以及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环球山姆”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沃尔玛公司上诉认为广东山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环球山姆”商标与沃尔玛公司的“山姆”在先知名特有名称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沃尔玛公司要求广东山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以广东山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驳回沃尔玛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作者提示:经作者检索多个案例发现,主流观点认为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使用“山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企业商业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靠自己的产品和质量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抢占正品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否则,可能会面临侵权被起诉的法律风险。
5.各地的判赔金额不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闽01民初713号一案判赔经济损失200万元(福建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粤73民终4302号一案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津01民初442号一案中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4万元(天津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提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全国不同省份之间的判赔金额因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差异较大,故作为原告起诉时,可以巧妙利用多被告及侵权行为地合理安排管辖,选择判赔高的法院进行诉讼。
三、作者总结点评
作者有幸旁听了某高院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的系列再审案件之一,庭中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均给作者了留下了深刻印象。原告沃尔玛一方努力强调虽然“山姆”二字在部分商标类别上未获注册,但山姆二字作为“山姆会员商店”中最主要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起到了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是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则结合自身留美的工作、生活经历表示,正如熊猫是中国的象征一般,山姆是美国的象征而不是沃尔玛的象征,其开办公司是为了将美国的冷链、安全食品技术等带回中国,山姆应当属于公有的、通用的概念,不应该被沃尔玛公司私有化。被告法人亲自出庭、结合自身背景说明公司名称含有“山姆”的缘由,确实一定程度上能向法官表明,公司名为山姆并非为了恶意蹭流量、搭便车。
不得不说,不确定性强、需要依赖裁判者的主观认知以及代理人对案件核心要点的梳理和表达正是复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显著特征和引人入胜之处。
据作者了解,目前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各个以山姆命名的公司之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仍打得如火如荼,目前数个案件在各地的高院甚至是最高院都还在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其他公司使用山姆命名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沃尔玛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尚不能算有最终定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此都会持有不同的观点,作者对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也在拭目以待。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雨轩 谢小芳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沃尔玛诉山姆冷链超市等系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维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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