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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网络侵犯著作权 平等保护 行刑衔接 企业合规
【要 旨】
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
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大某视界公司以及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等四人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惩治。按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为畅通衔接渠道,解决信息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南山区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南山区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强化引导取证。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形成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2021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
(三)积极推动行业治理,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南山区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促使涉案企业剥离违法业务,进行全面合规整改。大某视界公司完善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App中侵权内容全部删除,并发布公告通报侵权情况,对充值用户进行退费,组织专门团队开展版权购买谈判。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宣讲,引导更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罪认罚 促成民事调解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侵权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案件事实
马某强、郭某曾系山东天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员工。2017年10月,马某强从天某公司离职后借用他人身份成立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达公司)。马某强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并聘用郭某任技术总监。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郭某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在福某达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生产经营与天某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所得违法收入均进入福某达公司账户。经鉴定,天某公司拥有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福某达公司使用的流化床技术信息与天某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福某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天某公司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4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马某强、郭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被侵权方天某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天某公司提出希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挽回经济损失。高新区检察院通过走访权利人了解涉案技术,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夯实相关证据基础,追加认定福某达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深入被侵权企业了解涉案技术。
2019年10月14日,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以及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提起公诉。2020年6月10日,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8月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判决福某达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马某强、郭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二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成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福某达公司与天某公司在二审开庭前签订谅解协议书,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021年4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谅解协议书内容为基础,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二审法院将达成民事调解作为量刑上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福某达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和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2021年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及时获知办案进度,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就案件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发挥综合司法保护作用。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履职,有助于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最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本案检察机关在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积极做好程序衔接、调解赔偿等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释法说理促成赔偿谅解。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走访权利人、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二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作为二审判决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既有力惩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又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商标争议 实质性化解 诉源治理 和解协议
【要 旨】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个案背后的诉源治理,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相关商标纠纷,促进商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案件事实
陕西白水某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某康公司)系“白水某康”商标的商标权人。伊川某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祖公司)系“某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许可洛阳某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康公司)使用“某康”商标。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根据洛阳某康公司的举报,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苑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该超市销售的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的白酒上突出使用了“某康”文字,与洛阳某康公司享有权利的“某康”商标构成近似,责令永辉超市北苑分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查认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不是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白水某康公司的起诉。白水某康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之后,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双方商标历史。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河南省汝阳县某康酒厂及陕西省白水县某康酒厂均生产“某康”酒,但未以“某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之后,上述三家酒厂均曾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经相关部门协调,决定由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注册“某康”商标,另外两家共同使用。在共用“某康”商标的十多年间,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某康品牌知名度大幅提高,三家酒厂均为某康品牌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1992年9月,“某康”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三家酒厂因商标归属和使用问题再起争端。虽经相关部门多方协调,但始终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白水某康”商标予以注册。“某康”商标权利经流转,商标权利人变更为酒祖公司。“白水某康”商标权利经流转,商标权利人变更为白水某康公司。
二是梳理双方纠纷。2015年起,洛阳某康公司以白水某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陆续在全国部分地区向行政部门投诉白水某康公司和提起民事诉讼。白水某康公司则以洛阳某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制“某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构成商业诋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诉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涉案侵权商品生产厂家为白水某康公司,且永辉超市已将白水某康公司生产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下架。白水某康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某康”“白水某康”商标复杂的历史因素,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多年,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对白水某康公司已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具备抗诉条件,但考虑到要彻底解决引发行政诉讼背后的源头问题,决定引导白水某康公司和洛阳某康公司进行和解。检察机关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各自商标,白水某康公司使用“白水某康”商标时要采用商标文字大小一致方式。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对5件民事诉讼案件撤回起诉。此外,白水某康公司又与酒祖公司就“某康酒祖及图”“某康酒祖庄园”商标达成共存协议,并对相关2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撤回起诉。2020年9月3日,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交《撤回监督案件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认为撤回监督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终结审查。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商标纠纷历史因素,依法加强商标保护。检察机关办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商标相关权利人在经营和商誉上的传承,妥善划清商业标识边界与尊重商标历史沿革之间的关系。本案相关“某康”“白水某康”商标的核准注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检察机关根据两者的注册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正确处理了保护商标权人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促进商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办理商标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尤其是存在历史背景因素、双方民事纠纷不断的案件时,应当注重强化个案背后的诉源治理,避免就案办案。要以涉诉案件事实为基础,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缩小分歧、凝聚共识。本案在处理商标行政纠纷时,围绕案件基础事实和当事人实质诉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定位商标纠纷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提出和解建议,促进双方纠纷一揽子解决,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四
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 类案监督
【要 旨】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机关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行政机关申请追加,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及时惩处侵权违法行为。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余姚市浩某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韩某。2019年9月16日,浩某商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润滑油等商品,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浩某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姚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浩某商行于执行立案当日缴纳部分执行款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12月24日,因浩某商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余姚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浩某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依法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余姚市检察院先后走访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余姚市法院,就该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就个人独资企业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民事执行规定应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4月25日,余姚市检察院向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浩某商行案,同时申请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
2021年5月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提交申请。余姚市法院恢复执行,裁定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并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建议追加被执行人,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行政机关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其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将削弱行政处罚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对此类案件开展监督,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充分利用大数据挖掘类案线索,提升监督质效。在成功办理个案基础上,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炼案件特点,对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未依法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类案线索多起,经调查核实后一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审查被执行人的企业类型和出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谋划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现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持续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新引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动。坚持激励、保护创新,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各项工作,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忠诚履职尽责。坚持强基导向,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基层基础。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注重把握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既坚持内外平等保护,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三)主要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日臻成熟,知识产权检察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全面提升。
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
(四)狠抓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领域产品、生命健康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文化体育产品等侵权假冒行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以及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深入推进重大、疑难、复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完善非羁押监管措施,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规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企业合规,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全面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五)强化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确有错误的裁判结果、审判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执行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强化依职权监督意识,畅通案件来源渠道。树立精准监督理念,注重对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规律的研究,注重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改革带来的检察监督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
(六)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检察走深走实。着力强化对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类案研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坚持穿透式监督理念,透过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等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履职中发现的相关案件线索,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因应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集中特点,健全完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适时出台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办案指南,探索建立交办、转办、参办等工作机制。
(七)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把握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特点和规律。梳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重点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统筹保护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从维护英烈权益出发,加大相关商标权、著作权公益损害案件办理力度;聚焦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保护,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损害案件。通过办理典型案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八)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更新履职理念,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综合履行。立足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行使特点,把握综合履职运行规律,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注重加强刑、民、行、公交叉案件研究,剖析典型案件,把握类案办理规律。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综合保护质效。注重大数据的深度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业监管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九)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合理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研究,把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和规律,聚焦取证、举证、认证难点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积极参与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法律制度的研究,推动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推动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完善。探索建立重大创新平台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提供信息查询、法律咨询、举报申诉等司法服务,将司法保护延伸到科技创新最前沿。
(十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围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治理体制、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和谈判,服务保障国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加强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合作。严格依法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托“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积极深化与国家组织的合作和交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三、坚持开拓创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
(十二)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更加注重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入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性和改革措施耦合性,以知识产权检察改革务实举措助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促进常态化协作机制落地落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严格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
(十三)积极构建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检察制度。紧紧围绕推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探索推进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建设,聚焦案件管辖、信息共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创新履职模式,提升履职效能。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改革,及时总结推广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经验做法,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提供知识产权检察样板。
(十四)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立足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锚定知识产权保护上下游环节,全面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双向衔接。紧密依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走深走实。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同频共振,协同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十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办案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实现“外智”借助。针对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与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的协作,积极落实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推动实现技术调查人才库共建共享。进一步完善智库建设,组建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充分运用智库资源提升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层基础
(十六)强化政治和组织保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历史方位,切实将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加强顶层设计和前瞻性思考,加大推进力度,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界支持,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综合办案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导干部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引领工作开展。狠抓廉政教育,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
(十七)加强机构专门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各省级院要加强辖区内知识产权检察机构设置的统筹,积极主动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机构设置和职数配置上争取支持;鼓励各地根据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需要,因地制宜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业务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科学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案件较多的地方适时推开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
(十八)加强规范化建设。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研究制定符合检察职能综合履行模式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规定,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供基本遵循。进一步加强听证工作,努力做到应听尽听,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罚判决情况,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检察办案活动。注重建章立制,根据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机制,充分发挥考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努力形成靠制度激发干劲、凝心聚力的良好局面。
(十九)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属性、案件特点以及司法规律的把握。加强办案团队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育良好的团队文化。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一盘棋”意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一体调配专业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同堂实战培训,重点加强对多发高发类案、疑难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培训,提升专业素养。适应知识产权检察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形成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加强与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作用,为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提供坚实理论支撑。进一步加大检察官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培训力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检察人才。
(二十)加大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宣传效果。组织办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检察主题宣传活动,引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检察文化,厚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加强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传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智慧检务平台,大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以现代科技赋能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智慧管理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管理、数据汇聚、智能分析、监督制约等系统集成,夯实大数据分析基层基础,实现大数据分析运用常态化。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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