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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意见》提出:到2025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5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 企业5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0家,并从中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开始时间:2022-01-21 00:00:00——2022-02-19 23:59:59
征集内容: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经信厅牵头代拟了《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19日(30日),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442168394@qq.com(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联系人:冯大伟,0571-8705694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的企业群体,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 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 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展方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即专业化,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深耕细分市场、主攻某一领域,提高专业化生产、专业化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精”即精细化,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益化管理、精准化服务,对品质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弘扬工匠精神,增强精品制造能力,用精致的产品和精准的服务在细分市场占据优势。 “特”即特色化,引导中小企业聚焦特色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特色产品,增强以“特”取胜的经营能力,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核心竞争力。“新”即创新型,引导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 增强快速响应和迭代更新能力,形成新的增长点和竞争优势,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培育目标。到 2025 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5 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500 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000 家,并从中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使“专精特新”企 业成为“补链强链”和引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1.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通过省基金重大项目、省杰青项目等方式,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关键短板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参与“工业强基”、产链协同创 新项目实施。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 强化创新载体建设。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专 精特新”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 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3. 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示范区, 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3.0,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4. 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 权加速器,实施专利靶向导航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等公共服务,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合理布局知识产权。实施专利转化计划,鼓励高校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5.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资源。完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 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惩罚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省司法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6. 加强人才梯度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切实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深入实施省“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团队;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国际视野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高水平工程师引培行动,加快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 深化产教融合,推广“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7. 加大人才保障力度。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企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鼓励各地开设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改进和优化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质量标准建设力度
8. 全面提升质量标准。以“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现代管理制度,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精准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建立企业自身标准体系,瞄准先进标准进行对标达标,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一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9. 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创建自主品牌,找准品牌定位,提升品牌美誉度,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 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0. 提高政府采购份额。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1.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 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推动“专精特新”产品入驻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鼓励采购单位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采购“专精特新”馆内的产品,采购单位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2. 推进产品示范应用。重点围绕我省标志性产业链,运用 产业链“一键通”梳理“专精特新”企业,引导支持企业与产 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 “一条龙”示范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开展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鼓励各地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支持企业多渠道组织首台(套)产品推介活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 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省经 信厅、省军民融合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13. 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组织召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品发布会,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 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 新”企业抢抓 RCEP 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他 RCEP 国家经贸合作。(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4. 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中心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开展数字化培 训,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提高数字化转型的内生动力和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数字化的分步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5. 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 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分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试点。深入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服务商、服务商服务中小企业”的“1+N+M”业务模式,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省经信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6. 加强直接融资服务。多模式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和投融资对接活动,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推动建立“区域股交+专业服务商”的服务模式,对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分类指导和咨询培训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开展并购重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一站式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 A 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7.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 支持,推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录库,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对名录库内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专精特新”企业特质、成长特点和融资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专精特新险”,深入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保险保障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 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融资提供专项金融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 完善融资增信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保”,加大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0.8%以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专精特新” 企业融资渠道。各地可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等多种方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9.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对亩均评价等级为 A 类的“专精特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落实国家能耗单列、原料用能抵扣、可再生能源抵扣等政策,优化用能权交易平台,全力保障“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项目用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0.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引导各地按“增存挂钩”要求,以新增撬动存量,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统筹新增计划指标、 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保障“专精特新”企业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特色小镇等,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
21. 健全服务体系。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带动作用,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协会、商会等联动协同,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专业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撑能力。(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各市、 县〔市、区〕政府)
22. 创新服务方式。制定实施“专精特新”企业专项服务方案,成立“专精特新”企业服务联盟,统筹推进“专精特新” 企业服务。以企业码为载体建设“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供对标诊断、政策帮享、服务对接等一站式服务。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3. 配备服务专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设区市要为每家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小巨人”企业配备 1 名服务专员,县(市、区)要为每 5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 1 名服务专员,乡镇(街道)或园区要为每 10 家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 1 名服务专员,实施精准培育和帮扶。结合助企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活动,实现实地走访全覆盖,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 1 项困难。(各市、县〔市、区〕政府, 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国家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对我省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等有关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企业作为支持的 重要领域。各市、县(市、区)也要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财 政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强培育监测。健全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的“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路径和机制。分类制定或完善遴选评价标准,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的“专精特新”企业名录库和培育监测系统,加强对企业的监测、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加强考核评价。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工 作的考核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构建“专精特新”企业发 展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编写发布“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将 “专精特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 容。
(五)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推动“专精特新” 发展经验做法,培育树立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典型案例,通过 在省主流媒体设立“专精特新”之窗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动形成 示范带动效应,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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