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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对青岛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关于对《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21〕21号),我局牵头起草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您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cqcjc@qd.shandong.cn,联系人:徐蕾;联系电话:85730590。
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知识产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21〕21号),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创建,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青岛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资金用于加强青岛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保护、运用等工作。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和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编报的年度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年度取得国外(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授权职务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给予补助。以10件补助15万元为基础,每多1件增加1万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授权国防专利:对年度取得授权国防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给予补助。以10件补助5万元为基础,每多1件增加0.2万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
(一)申报对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 PCT申请专利清单、国外发明专利清单。
2.对取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需上传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和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发布的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的扫描件,及对应的中文译本(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共同授权的专利项目,申报人是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委托或指定共同权利人之一办理资助手续,并填写上传委托书。
4.国防专利资助申报依保密规定,通过保密渠道办理。
第六条 引导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强化专利布局,提高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年度择优遴选不超过20个专利导航项目, 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优先选择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以及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园区)。
(一)申报对象
企业作为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主体,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1.企业须具备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具备条件:
(1)注册登记并开展相关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拥有专利检索、信息服务、战略咨询服务、专利分析研究等业务职能。
(3)承担过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优先支持。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青岛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3.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扫描件。
4.专利清单。
5.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导航合作意向书扫描件。
6.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第七条 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的企业资助,优先选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一类资助每年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二类资助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金额30万元;三类资助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金额20万元。
(一)申报对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2.围绕核心基础专利,拥有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3.围绕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5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专利清单。
3.专利产品证书、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列入各类标准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涉及产业化、成熟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涉及专利产品相关效益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和公式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专利如涉及复审、无效、诉讼等情况,请附复审通知书、无效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第八条 对以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年60%的保险费资助,最高8万元;给予实际年贷款利息的50%贴息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最高5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一)申报对象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专利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笔贷款未在其它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保险合同等证明文件;
5.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文件;
6.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的还本付息凭证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支持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最高20万元。
按影响程度国内专利纠纷维权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50家,涉外专利纠纷维权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10家。
(一)申报对象
1.国内胜诉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专利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4)专利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以判决、裁决生效时间为准,以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一年且在该期间内涉案专利没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已被维持有效;
(5)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给予维权的,可合并申报,也可分别申报,但需符合第四项的规定;
(6)以多个权属从事维权的,可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但相关权属维权项目的完成时间需符合第四项的规定;
(7)专利维权项目对青岛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它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8)同意将专利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2.国外胜诉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专利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3)专利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以判决、裁决生效时间为准,以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一年;
(4)同意将涉外诉讼经验向社会分享。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4.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5.成本支出说明及证明材料。
6.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等材料。
7.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十条 支持企业投保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产品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同一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件专利同一险种只资助一次。
(一)申报对象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未被纳入失信记录,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3.企业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投保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二)申报材料
依据《申报指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投保专利相关权属文件以及专利保险保单。
3.专利保险保单缴费,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以及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按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省政府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入选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承担主体进行补助,每项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 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构建优质知识产权底层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单位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申报主体,不享受资助奖励: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中国(山东青岛)中列入《黑名单》的。
2.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3.符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4部门《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环〔2019〕11号),不予支持情形的。
4.国家、省已经给予资助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5.其他国家、省、市明确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受扶持的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知识产权数量,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代理机构、代理人等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最高奖补100万元!择优资助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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