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产权产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知〔2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相同。关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假冒专利罪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经营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因此,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1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光同行!2021年中国“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榜单揭晓
如何抓住涉外商标业务的机遇?涉外商标代理高研班【广州站】来啦!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