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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评析(2014—2019)》
分类:知识产权类
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编写 王金山主编
ISBN:978-7-5130-6932-8
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社“来出书”平台
图书简介:本书精选了56个典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竞争及垄断”“著作权”“程序”四个领域,每个案例分为“裁判要旨”“裁判情况”“法官说法”与“专家评析”四个部分,强调裁判要旨,简要概述案情,以法官和专家对案例法理和审判评析为主,条分缕析,深入阐述案例背后的裁判思路和规则。并在每一篇评析的最后附加了案例的判决书二维码,扩展了图书的内容,便于读者查阅相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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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为保障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提出时施行的法律的正当信赖,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应获得授权或维持有效,无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还是后续的专利确权程序中,原则上应适用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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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临时保护事实上是对《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权的补充,是对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行为的事后追责,因此,获得临时保护应当以专利最终被授权为基础。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则只有在被诉技术方案既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亦落入授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限定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时,即使原告同时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仅需审查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申请公布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无须分析是否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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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不考虑优势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律,一味强调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方法落入权利人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并在权利人尽其所能但无法提供直接证据时令其败诉,则不仅可能导致最终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南辕北辙,也会导致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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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由……制成”方式撰写的组合物权利要求未被规定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列举的封闭式或开放式权利要求的情形之中,但通过字面解释、整体解释、发明目的解释等方法可以确定该撰写方式为开放式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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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篇(一)│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遵循传统商标显著性判断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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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是商标注册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无论具体商标标志是由何种要素构成,只要其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都应当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予以同等对待。作为新类型商标的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亦应当遵循传统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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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有主观恶意;二是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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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时,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标同被侵权商标的近似程度;被告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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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不同证据选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明知权利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而仍继续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按照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已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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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R Daily系列文章推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评析(2014—2019)》(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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