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共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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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6家公司合谋注册公司以便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交易被罚近19万!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7份行政处罚信息,经确认均为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为,一代理公司与6家公司合谋注册公司以便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交易,最终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近19万!
2021年11月1日,本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XX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有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一于2016年7月28日注册成立,从事注册商标代理经营。当事人二于2018年5月11日注册成立,当事人三于2021年2月22日注册成立,当事人四于2020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当事人五于2019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当事人六于2020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当事人七于2020年7月20日注册成立。当事人一与当事人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当事人三法定代表人是当事人一的父亲,当事人四、当事人五、当事人六、当事人七的法定代表人是当事人一的同学、朋友。上述当事人除当事人一外,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
违法事实:当事人一与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四、当事人五、当事人六和当事人七合谋注册公司以便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交易,从中获利。当事人一为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四、当事人五、当事人六和当事人七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当事人二至当事人七分别承担其名下注册商标的每件270元的注册费及相应商标复审费、第三方复审撰写费,其中当事人四至当事人七给予当事人一每件注册商标30元的代理费。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一为当事人二至当事人七的六家公司共计实际申请商标1058件,成功注册商标504件,22件商标异议中。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一共获得违法所得21570元。其中,2021年7月15日起,当事人一为当事人三申请注册商标61件,未收取注册商标代理费,为当事人四申请注册商标57件,收取商标代理费1710元。当事人一于2021年7月15日至案发止,共计代理申请注册商标118件,获取商标代理费1710元,扣除缴纳税款390元,当事人一注册商标代理行为共计违法所得为1320元。成功取得注册商标后,2020年10月起,当事人一通过中细软、鱼爪网等平台及微信群、QQ群等方式联系第三方将其余六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进行转让,由当事人二至当事人七分别承担其名下注册商标转让的公证费。2019年11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一共计为当事人四、当事人五、当事人六、当事人七成功转让商标15件,正在转让中的商标16件,当事人五自行转让中的商标1件。
至案发,当事人一共为当事人四成功转让注册商标7件,当事人四获得转让费70850元,扣除公证费、注册申请费、代理费共计4700元的成本后,当事人四共获得违法收入66150元。其中,2021年7月15日后,当事人一为当事人四代理转让注册商标1件,当事人一在上述商标转让中获取转让费12500元,由当事人一支付当事人四商标转让费8000元,当事人四未缴税,因此扣除公证费、注册申请费、代理费共计620元的成本后,当事人四2021年7月15日后违法所得为7380元。
至案发,当事人一共为当事人五成功转让注册商标3件,当事人五获得转让费26500元,扣除公证费、注册申请费、代理费共计2220元的成本后,当事人五共获得违法收入24280元。2021年7月15日后,当事人五1件注册商标尚在转让过程中,转让费不计入违法所得。
至案发,当事人一共为当事人六转让注册商标3件,目前均尚在转让过程中,转让费不计入违法所得。
至案发,当事人一共为当事人七成功转让注册商标5件,当事人七获得转让费39700元,扣除公证费、注册申请费、代理费共计3060元的成本后,当事人七共获得违法收入36640元。其中,2021年7月15日起,当事人一为当事人七代理转让注册商标2件。当事人一在上述商标转让中获取转让费28800元,由当事人一支付当事人七16750元,因此扣除公证费、注册申请费、代理费共计1200元成本后,当事人七2021年7月15日后违法所得为15550元。2021年7月15日后,当事人七7件注册商标尚在转让过程中,转让费不计入违法所得。第5页共13页第6页共13页2021年11月15日起,所有转让中商标均已在与第三方积极沟通终止履行合同予以退款中。
综上,2019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一违法所得为21570元,当事人二、当事人三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四违法所得66150元,当事人五违法所得24280元,当事人六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七违法所得36640元。其中,2021年7月15日起,当事人一共获取违法所得为1320元,当事人四获取违法所得为7380元,当事人七获取违法所得为15550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一实施的知道委托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
对当事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案处理。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六自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且以进行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但无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六存在主观过错,但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除给予当事人警告外,并决定对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六分别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二.对当事人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三.对当事人六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四、当事人五、当事人七自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且以进行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
对当事人分别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四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叁佰捌拾元。
对当事人五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对当事人七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伍佰伍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当事人一将罚款陆万元、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当事人六分别将罚款伍仟元;当事人四将罚款叁万元、违法所得柒仟叁佰捌拾元;当事人五将罚款叁万元;当事人七将罚款叁万元、违法所得壹万伍仟伍佰伍十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6家公司合谋注册公司以便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交易被罚近19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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