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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

行业
阿耐3年前
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

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家属贿赂,徇私舞弊违法为重大刑事罪犯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并报请减刑,致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


据悉,2009年9月份,罪犯嵇某某开发了“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软件”。罪犯杨某某与嵇某某商议后,找监狱领导为二人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申报立功奖励以便获得减刑条件。段某某编造材料为二人申报立功奖励。依据立功奖励,监狱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5月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嵇某某各减刑三年。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6月23日作出对杨某某、嵇某某减刑3年的裁定。


2010年至2011年,监狱服刑罪犯嵇某某、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共同获得“一种绣花烫头”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嵇某某又委托家属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多方位旋转拖把”、“一种脱水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嵇某某共获得三项专利证书。2012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编造三项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项报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鉴定报告》,在明知上述“实用新型”没有经过立项、没有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立项报告”、“鉴定报告”中签字审批。随后由段某某安排教育改造科提交为罪犯嵇某某、王某某申报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材料。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在该三项实用新型没有向知识产权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及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审批提交对嵇某某、王某某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意见,并在监狱长办公会一致同意通过对二罪犯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的决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嵇某某、王某某二人不符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条件,在提请减刑的评审委员会、**办公会上同意对二犯提请减刑。依据上述“重大立功、立功”奖励,2012年6月、2013年4月,监狱提请对罪犯嵇某某、王某某减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对嵇某某减刑3年、2013年4月22日作出对王某某减刑2年的裁定。


2019年3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临夏中级人民法院对嵇某乙、杨某某、王某某三人“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减刑的刑事裁定书,予以纠正。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家属贿赂,徇私舞弊违法为重大刑事罪犯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并报请减刑,致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0万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又侵吞公款720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甘肃省**管理局**培训中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住兰州市**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白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甘肃省**监狱**,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临夏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7月25日由白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甘肃省**监狱**,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楼**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家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7月25日由白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甘肃省**监狱**,住甘肃省**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白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甘肃省**监狱**,住临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甘肃省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告人段某某、徐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移送审查起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27日、12月20日分案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 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 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时任**监狱**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受**监狱服刑罪犯杨某某、嵇某某的亲属杨某甲、嵇某甲请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立功条件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杨某某、嵇某某、王某某违法认定立功并报请减刑,致使三人被违法减刑。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分四次将公款240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个人及安排他人给其从**监狱小金库违规报销共计72013元。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任**监狱**、**和**监狱**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罪犯收押、调监、减刑及改造岗位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84000元。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在任**监狱**、**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杨某甲等人现金共计58000元。


一、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


在甘肃省**监狱教育改造科教研室服刑的罪犯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为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相关领导在日常管理及提请减刑过程中对其予以照顾,于2007年至2010年春节前后,由杨某某、杨某某姐姐杨某甲送给被告人段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及黑兰州香烟两条。2009年,杨某某为获得立功奖励、减刑,让其姐杨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某3000元;送给被告人郭某某现金3000元及中华烟两条;送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1万元。2008年至2012年,在**监狱教育改造科教研室服刑的罪犯嵇某某(因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为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相关领导在日常管理及提请减刑过程中对其予以照顾,由嵇某某妻子姜某某及其哥哥嵇某甲多次送给段某某现金8000元,送给李某某8000元现金及电话卡一张,内存1500元话费;2009年嵇某某亲属送给郭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嵇某某亲属送给被告人徐某某2000元。


1.2009年9月份,**监狱服刑罪犯嵇某某开发了“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软件”。罪犯杨某某与嵇某某商议后,找监狱领导为二人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申报立功奖励以便获得减刑条件。**段某某编造材料为二人申报立功奖励。2009年9月22日,段某某与李某某向**郭某某请示召开展示会,郭某某又向**刘某某汇报后,组织召开了“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软件”现场展示会。段某某安排教育科民警姚某某操作演示,嵇某某、杨某某没有参加演示会,也没有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演示、说明、答辩。展示会后,**监狱没有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对该“软件”是否属于“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进行鉴定。在监狱有关部门没有对该项目立项、鉴定的情况下,展示会当日段某某便编造该“软件”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项报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鉴定报告》,段某某本人在立项报告、鉴定报告上签字;并指使教育改造科民警姚某某、陈某某在“立项报告”、“鉴定报告”上签字。**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明知该“软件”没有经过立项、没有经过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因收受罪犯家属财物,便在“立项报告”、“鉴定报告”上签字。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在明知该“软件”没有报省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评估出具意见,没有在**监狱使用、没有产生任何社会、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而给予罪犯嵇某某、杨某某“立功”奖励。依据上述立功奖励,**监狱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5月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嵇某某各减刑三年。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6月23日作出对杨某某、嵇某某减刑3年的裁定。


2.2010年至2011年,**监狱服刑罪犯嵇某某、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共同获得“一种绣花烫头”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嵇某某又委托家属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多方位旋转拖把”、“一种脱水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嵇某某共获得三项专利证书。2012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段某某编造三项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立项报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鉴定报告》,在明知上述“实用新型”没有经过立项、没有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立项报告”、“鉴定报告”中签字审批。随后由段某某安排教育改造科提交为罪犯嵇某某、王某某申报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材料。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在该三项实用新型没有向知识产权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及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审批提交对嵇某某、王某某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意见,并在监狱长办公会一致同意通过对二罪犯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的决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嵇某某、王某某二人不符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条件,在提请减刑的评审委员会、**办公会上同意对二犯提请减刑。依据上述“重大立功、立功”奖励,2012年6月、2013年4月,**监狱提请对罪犯嵇某某、王某某减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对嵇某某减刑3年、2013年4月22日作出对王某某减刑2年的裁定。


2019年3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临夏中级人民法院对嵇某乙、杨某某、王某某三人“重大立功”或“立功”表现减刑的刑事裁定书,予以纠正。    


二、被告人刘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1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决定以甘肃**监狱的名义通过**监狱财务账户、**监狱**账户给王某某经营的**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拆借资金3次共计210万元,通过**监狱生活卫生科账户给**监狱8号职工集资楼拆借资金3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截止2012年9月6日已全部归还。


三、被告人刘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监狱**期间,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安排**监狱**林某某陆续将套取的工程款共计230735元存入林某某的私人账户中,规定该笔钱通过其和刘某某的签字予以支出。刘某某报销共计72013元,其中于2012年8月22日以餐费、礼品、烟等名目报销22713元,2012年12月18日以71张兰州菜根香酒店的发票报销35100元,2013年11月25日以一张汽油费发票报销5200元,安排刘某甲通过白头条子给其报销共计9000元。其余款项安排刘某某、郭某甲、林某某、惠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旅游费、业务费、过年看望领导等方式签字报销。剩余12422元林某某于案发后上缴**监察委员会。


四、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1. 2009年至2013年,李某某收受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王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并按照请托人要求收押7名短刑犯在临夏监狱服刑。 


2. 2010年,李某某收受**监狱干警卢某某所送现金40000元,并按照请托人要求将2名罪犯从四川省**监狱调到**监狱服刑。


3. 2011年至2012年,李某某收受和政县看守所所长陈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并按照请托人要求收押2名短刑犯在**监狱服刑。


4. 2011年至2013年,李某某收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肖某某所送现金104000元,并按照请托人要求收押短刑犯在**监狱服刑,还为2名罪犯调整好的改造岗位。


5. 2013年,李某某收受**监狱干警徐某某所送现金15000元,收押短刑犯在**监狱服刑。


6. 2013年,李某某收受**监狱干警林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收押2名短刑犯在**监狱服刑。


7. 2018年,李某某收受**州人民检察院汪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将一名罪犯从**市看守所收押到**监狱服刑。


五、被告人郭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1、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监狱旧监舍楼维修及硬化工程建设过程中,郭某某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甲在工程承揽、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18000元。


2.2014年9月,在**监狱采购用煤过程中,郭某某帮助曹某某承接了供煤业务,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3.2015年国庆前后,在**监狱备勤楼、罪犯监舍楼、干警值班室装修项目建设过程中,郭某某为工程项目负责人魏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魏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立项报告、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嵇某乙、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家属贿赂,徇私舞弊违法为重大刑事罪犯给予重大立功、立功奖励并报请减刑,致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40万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又侵吞公款720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勤

苏艳红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刘某某:1399314****、段某某:1399300****、李某某:1529312****、郭某某:1390930****、徐某某:135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扣押的涉案款已缴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款专用帐户。


4.电子光盘34张。


来源:IPRdaily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利用编造专利减刑!5人因受贿、徇私舞弊等被提起公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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