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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从压缩机专利侵权案看激励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路
一、压缩机专利侵权案的背景
2018年,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购买美国、日本合资企业“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在中国申请的空调压缩机专利(涉案专利号:ZL00811303.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针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案最近引发热议,背景中几个关键信息颇令人回味。
1. 涉案的日本同族专利,其在日本专利局仅剩下一个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远远小于中国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表1-1)。
2. 奥克斯并不生产压缩机,并且是格力压缩机产品多年的采购方。
3. 涉案专利在2020年宣告专利到期,也就是说奥克斯实质是购买了一件即将到期的专利,用于诉讼。
4. 涉案专利在原有专利权人东芝开利的手中,从未发起任何维权行动,而奥克斯在多地法院发起诉讼,累计索赔金额高达1.9亿,来势汹汹。
此外,近年来格力、奥克斯的多次兵戎相见,也是本案更深入的一个背景参考。例如,2020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恶意侵权成立,判决其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该起诉讼案还入选了“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近年来,奥克斯屡屡被格力诉诸法庭,持续败诉,甚至连针对奥克斯空调能效问题的行政投诉,都以受罚为终。奥克斯一路落败的现状,直到其获得东芝开利的压缩机专利而迎来转机,截止发稿当前,基于该专利的系列诉讼在宁波中院的判决已出,判决专利侵权成立,以及1.6亿高额赔偿。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取向
奥克斯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借了”东芝开利的压缩机专利的“箭”,闯过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绝地反击,在宁波赢得专利诉讼,并获取高额赔偿,从战术上来讲,奥克斯的这一仗,似乎是额手相庆、一雪前耻的高明之举。
但仔细研读判决文书,也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是两个企业之间多年的恩怨情仇,而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的审判结果,在捍卫制度和创新保护价值目标方面,似乎出现了罅隙。东芝开利在拥有本专利的19年时间内,从未行权,而奥克斯目前以及未来,似乎也未有压缩机研发和投产之规划。奥克斯是生产空调的制造企业,非通常意义上的NPE(非专利实施实体)。过去及未来并不涉及压缩机产业的企业以压缩机侵权起诉,似乎又不得不说,有类似NPE的嫌疑。以此,如何去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导向?
在吴汉东教授近年的演讲“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安排和道路选择”中提及:“价值目标涉及‘法律促进哪些价值’和‘法律本身具备哪些价值’的问题。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灵魂,知识产权本身是私法领域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以实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知识创新为使命。创新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活动之中。在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体系中,激励私人创新、促进社会发展,是一个涵盖周延且具有理想方向的目标系统,存在于从法律到政策的制度规范之中;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体的法律价值实践活动,包括基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而形成的法治体系运行的过程与结果。概言之,知识产权制度以基于智力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表现了保护知识财产、尊重创新活动的价值取向。”
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灵魂,奥克斯虽然巧妙的用“拿来主义”获得了涉案专利,但细想来看,过去和未来也不是为了压缩机技术的创新,同时并不排斥可能和东芝开利有权利分润协议,那此案件的最终价值取向就值得深思和斟酌了。
三、高赔偿额是否应该更加慎重?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202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021年12月,宁波中院对奥克斯诉格力专利侵权两案作出判决,分别确认专利侵权并判赔9600万、7060万等合计1.6亿。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在某媒体披露的裁判文书中,判决采用了厦门大学龙小宁教授的赔偿计算的报告,但如果客观来看,格力不属于恶意侵权,奥克斯不生产压缩机,巨额损失从何而来?专利从东芝开利手上获得,相信也没有支付超过1个亿的费用。这样的高赔偿额到底是保护创新,彰显严保护,还是鼓励了一个成功的“专利投资”?且先不议龙教授的计算依据,这个金额确实再次刷新了“高赔偿”的记录。
综上,有如下观点分享:
1. 知识产权之争,理应是科技创新之争,企业发展和国家创新治理体系之争,我们在尊重知识产权制度,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需防范制度被过度的利用于纯粹的商业竞争博弈中。
2. 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灵魂,知识产权本身是私法领域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以实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知识创新为使命。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保护不等于高赔偿额,尤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更慎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然后,我们也一起静等后续更多的精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格力VS奥克斯1.6亿压缩机专利侵权案,看激励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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