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有着相当的重要性,之前某著名思维自媒体说他曾“采访过一位著名的研究专利法的教授。她脱口而出就说,专利就是垄断,迟早这个法律是要被废掉的”,不知道他是否觉得版权也该被废掉……
《老男孩之猛龙过江》仅上映4天票房就已经过亿(优智博编辑部注:到29日已经过两亿),让人再一次看到互联网思维的力量。2010年,由肖央担任导演、编剧和主演的青春微电影《老男孩》以其幽默感人的故事内容和精良的制作迅速成为网络点击热点,并引发了网友关于「青春」、「梦想」的怀旧话题大讨论。正是由于这部甚至没有在院线发行的微电影取得了巨大成功,许多投资人看到了其背后的商业价值,甚至纷纷购买其改编权,试图将其改编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谋求更大的商业利益。这次的大电影再一次证明改编的力量。
不过,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微电影《老男孩》在三年前因为改编问题而遭遇侵权。201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剧场公开演出的话剧《再见「李想」》因为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主要剧情和戏剧冲突、人物形象设计、所使用的音乐等方面均与《老男孩》微电影相同或近似,而被诉侵权。
改编流行 套拍当道
原作品之所以引得众多人的改编,是因为其构建的内容要素已经在市场中获得一定的认可度。这种认可度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品牌价值」。一种类型的作品取得成功。
比如一部微电影网络点击量超高,或一部小说大卖,亦或者电影票房好口碑佳,尝到甜头的人往往就会想要将其版权扩展到文化娱乐产业各个领域,而之前围观的人也会因为嗅到了其香而试图参与到后续商业开发过程中。
所以,《杜拉拉升职记》实现了从小说到电影、电视、话剧的全面跨界,电影《十月围城》、《神话》后有了电视剧《十月围城》和《神话》。聪明如电影制片人柯利明,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匆匆那年》、《步步惊心》、《夏有乔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微微一笑很倾城》等网络畅销书的版权全部收入旗下;无奈如作家郭敬明,在其将小说《小时代》的电视剧改编权卖给他人后,因不满被改得面目全非的剧本和不如人意的演员,索性自己拍起了电影。
未经许可的改编就有可能变为「搭便车」的行为。这种非法行为的认定难点就在于,新作品对于原作品内容的借鉴是属于正当的文学创作还是商业上的抄袭呢?这之间的界限就是一个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的问题。因此,版权人如何紧握作品的改编权,相似作品怎样才能撇清侵权嫌疑,值得我们探讨。
如何认定侵害「改编权」行为
在《老男孩》案中,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创作中,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往往都是通过具体故事情节来刻画和描述的,而故事情节又往往都是围绕人物为中心展开的,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与具体的故事情节往往是相互融合,形成表现思想情感的整体表达方式,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故事情节等融合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的内容。
微电影《老男孩》通过对肖大宝、王小帅、包小白、校花、王小帅妻子等人物的设置以及通过具体的故事情节展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刻画了每个人物形象,表达了一定的主题思想,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话剧《再见「李想」》和微电影《老男孩》所讲述的整体故事内容及设置的故事线索基本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两者在众多的主要具体故事情节的安排、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甚至连演员所说的台词、有些人物名称等细节处都基本一致或实质性近似。这已经超出了因独立创作而产生雷同或巧合的程度。因此话剧《再见「李想」》未经许可使用了微电影《老男孩》中的独创性内容,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给文化产业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在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使用了另一个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对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等分别比对,并对人物及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所融合而成的整体内容进行整体比对、综合判断。
但是这种综合判断有其底线。单纯的人物身份或人物之间的某种关系,比如电影作品中设置的某个主角的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情感纠葛关系等,如未通过故事情节加以刻画,可能会因人物特征不够具体或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等而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故事情节中,也可能会因某些单个的故事情节所叙述的事件属于客观事实,或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武林大会、离家出走等。如话剧《再见「李想」》中的确有一些具体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设置是在微电影《老男孩》中没有的或者不够具体、丰满的。但即使如此,从人物及人物关系与具体故事情节相互融合所形成的整体内容来看,两者仍构成了实质性近似。
取材有道 改编有法
微电影因其「微时长、微制作、微投资」的特点受到人们的喜爱,每一个有光影梦想的人都可以拿起镜头记录、表达。并且,对于微电影而言,故事情节的紧凑使其能够对于特定的创作内容获得极大范围的著作权垄断性保护。由此,对于微电影的正当借鉴还是抄袭就需要认真界定。 由于微电影大多在网络上传播,受众广,人们观看微电影也很便利。但这也有不利之处:若一部微电影的构思、故事情节、台词等可圈可点,那他人便可「摘取」其中的片段放进自己的作品(无论是微电影、电影、电视、话剧、小说)中。有的摘取是蜻蜓点水的一点,有的却是成片成片抄袭。
因此,微电影的创作者为了保护凝结了其创意和劳动的作品,应当在发现有抄袭嫌疑作品时提起诉讼,并在授权他人改编时限定修改范围,以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而获得了改编授权的人,需要严格约定,特别是约定对于微电影的改变形式、范围与程度。而他人若借鉴了一部微电影中的内容将其放到自己的作品中,最好是在故事情节的安排、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方面与原作有所区别以避嫌。
创作应当是个人构思、原创的劳动过程,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取材有道,改编有法,在改编作品如此普遍的今天,我们更应步步以法律为营,别步步惊心。
作者:柳宇星 来源:如是娱乐法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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