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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 行业案例 | 近五年酒类行业典型商标司法案例(附判决书)
如今,酒类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独占鳌头,产品、品牌、知识产权都将是酒类企业重点布局的对象。
因此,超凡知识产权整理了近五年内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典型性强的商标领域司法案件,汇总形成《近五年酒类行业典型商标司法案例》,助您了解商标有关的司法动态、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为您在产品策划、品牌布局、知识产权规划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案例速览
案例1:“奔富”商标获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侵权者被判赔100万元
案例2: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欲傍“習酒”名牌,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3:恶意侵权,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赔200万元
案例4:产品包装、字号与喜力公司雷同,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案例5:“赣字牌”状告“赣酒”商标侵权案审结,法院:不构成侵权
案例6:最高法再审,“哈尔滨小麦王”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
案例7:历经再审,拉菲酒庄成功无效“拉菲庄园”商标
案例8:擅自使用“BORDEAUX”地理标志商标,被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9:主动供述侵权商品的来源等信息属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
案例10: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法院仍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1:“奔富”商标获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侵权者被判赔100万元
原告南社布兰兹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其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南社布兰兹公司因认为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声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夏庄园公司、杭州正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的被诉侵权商品瓶身、瓶盖上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的第8376485号“Penfolds”和第861084号“PENFOLDS”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的商标从文字组合、排列、发音上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同时,“Penfolds”的中文名称“奔富”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诉侵权“奔富”标识与其文字组合、排列、发音上均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被告对“Penfunils”及“奔富”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华夏庄园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本案另一被告杭州正声公司进行销售,可见被告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861084号“PENFOLDS”、第8376485号“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此外,正是由于“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了案外人的恶意抢注。2011年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目前,南社布兰兹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注册公告。
案例2: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欲傍“習酒”名牌,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拥有第1518899号“習酒及图”及第6064764号“習”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的白酒等)。其中,第1518899号“習酒及图”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五星公司”)因在其白酒外包装上使用“習習居”标识,系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习习居”,而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责令改正。同时,飞天五星公司还在其官网上使用“習習居”文字字样。
习酒公司认为:其拥有的“習酒及图”和“習”商标在全国具有极高知名度。飞天五星公司不规范使用自身“习习居”商标,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网站上突出使用“習習居”标识,主观攀附意图明显,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习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贵州利达合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合众公司”)作为物流企业亦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飞天五星公司与利达合众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习酒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飞天五星公司、利达合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上的“習習居”标识,与习酒公司注册商标包含的“習”虽然读音相同,但字体不同,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似,即使考虑到习酒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习酒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习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习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一)习酒公司的 “習酒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显著性极强,知名度极高,应当给予其更大范围和更高强度的保护。(二)习酒公司的“習酒及图”和“習”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的“習酒”“習”在白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识别力。而飞天五星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習習居”字样,其核心识别部分也是“習”文字,“習習居”标识与习酒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可以认定“習習居”标识与习酒公司“習酒及图”“習”商标构成近似。(三)飞天五星公司未对“习习居”商标进行规范使用,明显有攀附习酒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习酒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飞天五星公司与习酒公司的产品生产地同位于茅台镇,飞天五星公司理应知晓习酒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四)飞天五星公司对注册商标改变显著特征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侵犯了习酒公司对“習酒及图”“習”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法院二审改判:飞天五星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习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驳回习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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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酒类行业典型商标司法案例(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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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行业案例 | 近五年酒类行业典型商标司法案例(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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