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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加盟宣传信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9月27日下午,三级高级法官、拱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奇策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
此次开庭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4周年系列活动之一。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加盟宣传涉嫌混淆
商标所有者维权索赔
久久丫是知名度较高的休闲食品品牌,2018年10月6日,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受让取得了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两个“久久丫”商标的所有权。
原告顶誉公司诉称,被告杭州品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锋公司)未经顶誉公司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china.globrand.com网站中擅自使用与顶誉公司“久久丫”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加盟宣传,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加盟信息是顶誉公司发布或者误认为顶誉公司与品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拱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品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
被告品锋公司辩称,其系网络平台经营者,而非信息发布者,同时,其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提供了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也尽到了事后的删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告网站信息和原告实际信息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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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二是如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者的无形财产。近年来,一些加盟网站为提高浏览量、获取加盟费,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擅自以商标所有者的名义发布加盟信息进行宣传,或者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是商标所有者的官方加盟渠道,从而使商标所有者受到损失,也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在法律上,这种做法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对网站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加盟网站如非实际信息发布者,其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院长说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强国最有力的动力机制。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目前,我国在众多领域实现了从“跟跑”到“并跑”“领跑”的重大跃升,新发展阶段对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实施,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拱墅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提升司法保护水平,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点,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立体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更专业、更精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为奋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拱墅样本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拱墅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加盟宣传信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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