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向伪证说不!诚信注册和使用商标
2021年9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规制此类案件中伪证行为的主要做法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相关建议,会上同时发布了相关涉伪证处罚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宋鱼水,审判第二庭法官刘义军、范米多发布了相关内容,会议由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主持。
商标注册了不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不仅会占有有限的商标资源,还有违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
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主体可以申请撤销,与该法律条款相对应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为何数量多?
2019年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0114件,其中审结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3843件,占全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9.6%,占比较大。其中,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案件共计970件,撤销率为27.7%,高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平均撤销率。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宋鱼水
在此类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新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能力不足,有的对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的使用理解上存在偏差,有的甚至为维持商标注册,不惜向法院提交伪证。”宋鱼水说。
提交伪证,此路不通
审判第二庭庭长、主持人 张晓津
针对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宋鱼水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5项伪证查明及处罚举措:一是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所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二是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官方网站,主动核查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向商标注册人释明伪造证据的后果,并责令其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四是严格证据审查标准,依法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五是从严处理伪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以上多项措施,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
想要维持商标注册,法院建议你这样做!
宋鱼水介绍,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以下特征:(1)能够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和使用日期,并且该日期处于撤销申请日往前推算三年内;(2)能够显示商标注册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我国地域范围内使用。
针对商标注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注意留存证据,或者对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甚至存在通过伪造证据达到维持商标注册的侥幸心理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议商标注册人完善商标使用行为,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能够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合同与对应的发票、电商平台的交易快照或带图评论、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时间不可更改的宣传文章等。同时,相关代理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营造诚信的诉讼秩序。宋鱼水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统一证据审查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这些商标被撤销,还要面临法律顶格处罚!
审判第二庭法官刘义军
审判第二庭法官范米多
会上,刘义军、范米多法官分别介绍了“家家JIAJIA及图”“茶马古道及图”“绿森林小屋”“ITSTYLE”“美琪琳”“BLACKDIAMOND”六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涉及伪造发票、检验报告等伪证的情况,其中多起案件对提交伪证的当事人顶格处罚1万元。
“时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进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持续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不正当占用资源的问题,给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空间,在全社会营造公平、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宋鱼水说。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
典型案例
01、伪造检验报告、广告登记证等“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165号
2.当事人: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
3.被罚款人:李某、白某某
4.涉案商标: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1)检验报告复印件显示商标标识为“家家JIAJIA及图”,与检验报告原件显示的“长丰”商标标识不一致;
(2)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显示登记范围为“家家牌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与原件显示的“长丰牌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不一致;
(3)针对同一户外广告登记证作出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两份公证书,一份显示广告宣传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广告宣传内容为“宣传广告”,另一份显示广告宣传时间为2013年2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广告宣传内容为“家家宣传广告”,并且2013年2月29日实际上并不存在;
(4)两张发票复印件显示货物名称为“家家食用油”,与原件显示的“食用油”货物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分别罚款一万元。该案为我院首例针对商标行政案件中涉伪证行为作出的处罚。
02、伪造产品图片等“茶马古道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4664号等六起案件
2.当事人:原告姚某、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毛某
3.被罚款人:毛某
4.涉案商标:第3084001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糖、米、醋、挂面”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1)编号6958905303211商品的图片显示商标标识为“茶马古道及图”,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金宝象”商标不一致;
(2)发票的销售方“武夷山市迁岁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并不存在,且该销售方在五张发票中显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3)发票复印件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具体商品标注为“醋、米”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茶具、刻章”等商品不一致,且查验结果未显示诉争商标标识。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毛某在六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罚款三万元。
03、伪造发票等“绿森林小屋”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3177号
2.当事人: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被罚款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涉案商标: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商标,核定使用在“树脂胶泥、刷墙粉”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三张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显示了“绿森林水性硅藻泥绿森林小屋”字样,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绿森林硅藻泥”货物明细清单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04、伪造发票等“ITSTYLE ”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3083号
2.当事人:原告陈某某、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被罚款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涉案商标:第9841494号“ITSTYLE ”商标,核定使用在“洗面奶、口红”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发票复印件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具体商品标注为“面膜、乳液”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室内拖鞋、电喇叭”等商品不一致,且查验结果未显示诉争商标标识。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万元。
05、伪造发票等“美琪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1)京73行初8597号
2.当事人:原告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何某某
3.被罚款人: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4.涉案商标:第10048229号“美琪琳”商标,核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五张发票的货物名称均显示有“美琪琳”字样,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显示五张发票均无“美琪琳”字样;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认可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前述发票证据与查验结果不符并主张撤回该部分证据。
6.审理结果: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撤销复审案件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与基础,亦是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对象,伪造使用证据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虽然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程序中主张撤回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虚假证据,但无法改变其已经实施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且该主张系虚假证据被行政机关明确指出之后提出的。故本院认定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06、伪造发票等“BLACKDIAMOND”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1)京73行初3275号
2.当事人:原告黑钻石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骆某某
3.被罚款人:骆某某
4.涉案商标:第4579231号“BlackDiamond”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杖、登山杖”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两张发票复印件的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相同,货物名称却不一致,一张为“WTB2144-25L及WAC-835登山杖套装”,另一张为“皮革毛皮制品WTB2144-25L登山包”,存在自相矛盾,且其中一张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皮革毛皮制品WTB2144-25L登山包”货物名称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骆某某罚款一万元。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向伪证说不!诚信注册和使用商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青年有为!寻找2021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正式启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知产北京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