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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ITC发布对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9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Video Process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Digital Smart Television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22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初裁(No. 69)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of Suwon-si, Gyeonggi-do, Rep. of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of Ridgefield Park, NJ、越南Samsung Electronics HCMC CE Complex, Co., Ltd., of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韩国LG Electronics Inc. of Seoul, Rep. of Kore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的调查。
2021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 6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终止本案对专利号8,832,297的第14项申诉和专利号10,412,141的第1、2、6、7、11项申诉和专利号10,212,486的第2、4、10项申诉的调查。
2021年3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初裁(No. 3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832,297第7-8和16-17项申诉的调查。
2021年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初裁(No. 3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台湾地区MediaTek Inc. of Hsinchu City, Taiwan、美国MediaTek USA Inc. of San Jose, CA、中国台湾地区MStar Semiconductor, Inc., of ChuPei City, Hsinchu Hsien, Taiwan的调查。
2021年2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 25)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终止本案对所有列名被告关于专利号8,832,297的第18-29和32-39 项申诉、专利号10,212,486的第15-19 和21-25项申诉、专利号10,412,141的第20-22 和26-30 项申诉、专利号10,484,749的第10-18项申诉的调查。
2020年1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初裁(No. 3)不予复审,即为本案设定17.5个月的调查期,预计2022年4月4日结束本案调查。
2020年10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Video Processing Devic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Digital Smart Television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22)。
2020年9月10日,美国DivX, LLC, of San Diego, C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832,297、10,212,486、10,412,141、10,484,74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of Suwon-si, Gyeonggi-do, Rep. of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of Ridgefield Park, NJ、越南Samsung Electronics HCMC CE Complex, Co., Ltd., of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韩国LG Electronics Inc. of Seoul, Rep. of Kore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orporation of Huizhou,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of Huizhou,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Corona, CA、中国广东Shenzhen TCL New Technologies Co. Ltd.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TCL K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Huizhou) Co. Ltd. of Huizhou, Guangdong, China、中国香港TCL MOKA International Limited of Sha Ti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越南TCL Smart Device (Vietnam) Co., Ltd., of Binh Duong Province, Vietnam、中国台湾地区MediaTek Inc. of Hsinchu City, Taiwan、美国MediaTek USA Inc. of San Jose, CA、中国台湾地区MStar Semiconductor, Inc., of ChuPei City, Hsinchu Hsien, Taiwan、中国台湾地区Realtek Semiconductor Corp. of Hsinchu, Taiwan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美国ITC正式对视频安全设备和系统、相关软件和组件以及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1年9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视频安全设备和系统、相关软件和组件以及下游产品(Certain Video Security Equipment and Systems, Relate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81)。
2021年8月9日,美国Motorola Solutions, Inc. of Chicago, Illinois、加拿大Avigilon Corporation of Canada、加拿大Avigilon Fortress Corporation of Canada、加拿大Avigilon Patent Holding 1 Corporation of Canada、加拿大Avigilo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of Canad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68,912、10,726,312 、8,508,607),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Verkada Inc. of San Mateo, CA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德国颁布新法案扩大专利商标局职能并适度提升官费
关于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更多任务和2021年8月30日修订专利费用法的法案于2021年9月7日在《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4074页上被颁布。该法案是德国当前创新计划的一部分,其目标是使对创新的保护和促进更为强化和有效。
随着法案的颁布,新的第26a条被加入到德国《专利法》(PatG)中,该条扩展了DPMA的任务。迄今为止,德国还没有设置一个负责收集所有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信息并开展普及工作——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教育——的中心机构,也没有设置负责联系近年来在该领域日益活跃的欧洲、国际和其他国家主管机关的联络中心。因此,《专利法》第26a条规定应有效开展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以及欧洲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DPMA希望在未来1年内为上述目标配备适当的人员。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是在技术剧变的时代,我们认为非常需要更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因此,我很高兴看到DPMA作为一个经过验证的能力中心,现已获得法定授权向德国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一般公众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以及欧洲和国际机构开展有效的合作。”DPMA局长科妮莉亚.鲁德洛夫-沙弗(Cornelia Rudloff-Schäffer)评论道。
为了提升专利保护的吸引力,进而提升德国经济整体的创新实力,DPMA在专利审查程序中的表现有待进一步提高。这种情况下,官方费用将被适度增加。近20年来,德国专利的年费一直保持不变。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的费用调整的目标是应对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费用水平的降低。随着专利保护期的延续,虽然维持专利有效性的费用逐步提高,但实际上由于通货膨胀而变得便宜了,导致它不再能够起到创新政策导向作用。本次调整旨在恢复DPMA官费的政策导向作用,同时也考虑到DPMA服务对象的扩大。费用调整后,专利审查的时间将在增加专利审查职位的帮助下大幅缩短。
加快专利审查进程的创新举措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于2021年8月17日在《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3490页)中颁布的2021年8月10日《专利法简化和现代化的第二次法案》。(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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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销售商品形状与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图形一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川知函〔202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权利人商标基本情况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01”商标于199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首饰;项链;金银制艺术品”等商品,该商标经过多次续展,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15395177号“02”商标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珍珠(珠宝);珠宝首饰;宝石;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项链(首饰);钟;表壳”等商品,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二、批复意见
依据你局请示所附材料,前述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权利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也已将商标与权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该商标图样作为商品形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种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你局依据批复意见并结合具体案情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该案件,结果及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虚构IC芯片项目诈骗超千万元,一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吴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虚构在泰国开拆解IC芯片工厂、在外国回购IC芯片到国内销售等为借口,诈骗陈某合计1252.5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口头商量合作IC芯片生意,利润为10%至12%,回款周期为35至40天,在约定好投资金额后,陈某通过手机网银陆续转给吴某某IC芯片项目及泰国废品拆解厂项目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159万元,后陆续收到吴某某转回的投资款人民币1906.5万元。
吴某某为获取陈某的信任,前期均按事先约定的时间支付到期的投资款本金及利润,但从2018年4月开始,吴某某迫于其它债权人催债,就以美国控制IC芯片、中美贸易战加剧、芯片价格继续高涨,利润可达27%至37%等为借口,继续哄骗陈某加大投资金额。
经调取涉案银行流水及审计,陈某被诈骗1252.5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来源:天天IP)
以办理商标买卖为名,伪造国家文书实施诈骗
据了解,6月28日,黄骅市公安局刑刑警一中队接到群众刘某(化名)报警称:今年3月份,其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网友,对方称能办理商标买卖事宜。由于刘某一直从事商标买卖,遂向对方提出购买三个商标的意向。时间不久,对方通过微信告知刘某已联系好商标持有人,并提供了三份国家商标局的转让文书。见对方办事效率很高,而且有国家商标局的文件,刘某便信以为真,于是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给对方共计17500元。可转款之后,对方便再也联系不上。此时,刘某才意识到被骗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警后,刑警一中队民警意识到这是一种新型的电信诈骗方式,立即立案侦查。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专案民警立刻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判,围绕其网友展开侦查。在对相关海量数据进行了细致筛查后,最终发现河南平顶山市一个名叫李某的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为此,民警于8月9日远赴河南平顶山,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经过连续20多个小时的布控,成功将李某抓获。
经审问,李某供述了以办理商标买卖为名,伪造国家商标局的转让文书,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解回黄骅并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燕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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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迅速查处!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恶意将“全红婵”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广州望XX日用化妆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国家跳水队运动员全红婵8月4日夺得2020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决赛冠军后,迅速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该公司于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把“全红婵”奥运健儿姓名进行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快速驳回,并予以谴责。
据介绍,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行为的要求,迅速响应,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正进行后续处理。
接下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辖区内商标代理监管和线索摸排,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来源:南方网)
合肥查处恶意申请注册“杏哥”商标
9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查处全省首例恶意申请“杏哥”商标注册案。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驳回“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名单中,涉及安徽六件,包括5件“杏哥”商标申请,1件“添神下凡”商标申请。
在获悉国家知识局官网通告合肥有公司申请“杏哥”商标线索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立案调查,既给予当事人处罚又给予教育引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同时,合肥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仍接受委托,依法对其进行严肃约谈。这是安徽首例恶意申请“杏哥”商标注册案。该案查处有效遏制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苗头,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来源:北青网)
汉中市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汉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着力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要求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围绕建好区域中心城市目标任务,突出“绿色循环·汉风古韵”战略定位,做优做强“四个在汉中”,构建“三中心两高地一枢纽”六维支撑体系。紧密结合汉中市情和二〇三五年战略目标,制定远景目标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任务落细落实,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强化协同治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突出资源优势、全面打造保护高地,强化基础建设、务实工作支撑体系等6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其中创新工作包括:
一是紧紧围绕装备制造高端化、现代材料绿色化、高品质食药品牌化,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
二是深度挖掘汉中文娱演出、文化创意、特色美食等产业知识产权元素,打造“汉”字号文化品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融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高校、国企将“沉睡”专利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
四是发挥地理标志资源优势,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创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
五是持续开展“汉中仙毫”“汉中大米”等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汉中区域公用品牌形象。
六是支持培育高知名度汉中农创品牌、实施“汉酒”品牌提升行动、着力打造围绕“汉八味”为道地药材的“汉方药都”品牌。
下一步汉中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以《若干措施》为指引,不断加强工作谋划,完善工作机制,聚合各方要素,在加强全市知识产权机构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在创新工作举措形成保护合力上下功夫,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下功夫,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汉中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建设“三市”提供有力支撑。(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福建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投入使用
日前,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验收。这是福建省首家获批建设、首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福建省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的重要构成。
据悉,为有效解决泉州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周期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等相关问题,2020年,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和推动下,泉州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申报建设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
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建设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智能制造和半导体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经过紧张筹建,2021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验收组对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函同意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验收。
目前,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开始试运行,将重点面向智能制造和半导体产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运用促进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将为泉州市知识产权创造产业基地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悉,通过一般专利申请渠道申请发明专利,通常需要两年左右时间才能拿到授权证书,经过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将直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2个月左右缩短到3-5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由8个月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由3-4个月缩短到10天以内,对推动泉州市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升级,促进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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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美国ITC发布对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以办理商标买卖为名,伪造国家文书实施诈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青年有为!寻找2021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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