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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宽 中国农业银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
吕凌锐 中央戏剧学院
李洪江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中国发布金融业首项标准必要专利
近年来,经济竞争已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还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技术标准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得标准者,得天下”,未来的市场竞争实际上就是一场技术标准的竞争。就企业而言,技术标准是其占据市场竞争制高点的利器。
引言
2021年6月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T/CBA 209—2021《多智能终端互动的服务渠道模式指南》,其中包含了中国农业银行持有的发明名称为“一种利用多移动终端进行联机交易的处理方法”的201510578574.1发明专利。对此,中国农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选择并同意在FRAND基础上,免费许可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委员会会员单位在实施团体标准时实施方法专利,我国金融业首项标准必要专利就此诞生。
随着金融业标准的不断制定与完善,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将积极进行专利布局,积极探索标准与专利融合发展,实施“金融标准+专利”的双轮驱动模式,展开金融领域的新一轮实力竞争。
一、金融科技战略与技术标准化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区块链和5G技术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快速应用,我国金融科技的部分领域已在亚太乃至全球处于领先水平。金融科技创造了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深刻影响着金融业态和交易模式,后疫情时代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迎来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金融改革的浪潮中,银行金融科技从战略制定到科技投入,再到对新兴技术的主动掌控与应用,逐步向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的“科技强行”纵深迈进。
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换言之,凡是需要并适宜以标准形式加以规范的技术事项均可制定成为技术标准。标准已经构成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必要因素,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是国际市场的重要调节工具,乃至实现国家发展的竞争战略。依据《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截止2020年,我国制定、修订金融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共110项以上,推动多家金融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金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实际上,在银行金融科技的发展中,一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包括如何将专利与技术要求整合在一起等标准化过程及规则方面的问题仍有待改进或优化。
二、标准与专利的融合与FRAND规则
技术标准是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技术规则或指南,而专利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两者均与技术密切相关,在什么是技术的视角上高度一致,均以技术方案为表现形式,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1]都需要经过相关组织的审核程序加以确认,这些共性使得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具有天然的良好基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日益突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各国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加,技术标准若要反映科技发展的新成果,刻意绕开专利技术有可能导致提出正确但指导意义不强的原则要求。
近年来,经济竞争已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还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技术标准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得标准者,得天下”,未来的市场竞争实际上就是一场技术标准的竞争。就企业而言,技术标准是其占据市场竞争制高点的利器。现今世界上最强大的科技性经济实体无不依靠专利技术来占据竞争的优势地位、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而竞争的砝码主要是一系列被纳入标准的必要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又称关键专利、核心专利,即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是专利与技术标准耦合的产物。标准必要专利既具有私权属性的内核,又有基于社会利益要求的公共产品属性,属于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混合体,有学者将兼具这两种属性的混合物称为“准公共产品”。[2]
专利纳入标准后,参与行业竞争的从业者通过实施标准必要专利就成为了一条优质高效发展的途径,技术标准可以扩大标准实施者的安装基数,当技术标准的用户规模超过临界点或阈值(Critical Mass),就会产生网络效应,带来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Positive Loop)或正反馈机制(Positive Feedback)。[3]一旦某一产业或经济系统长期采用某项特定的技术标准,就会使该标准具有不可被撼动或取代的地位或状态,形成技术锁定。[4]凭借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专利权的独占性和垄断属性被极大地强化,打破了专利的“诺德豪斯均衡”,为日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滥用权利进行专利劫持埋下了隐患。[5]为避免权利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过程中以请求颁发禁令为要挟,攫取超高专利许可费,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制定了包含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FRAND)规则的知识产权政策,即对专利实施者给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
三、我国金融业首项标准必要专利的诞生
2021年6月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T/CBA 209—2021《多智能终端互动的服务渠道模式指南》。标准阐述了多智能终端互动的服务渠道模式的系统框架,描述了适合的银行产品服务(BPoS),提供了此模式的特定业务过程,适用于作为银行产品服务提供商(BPoSP)向其客户提供BPoS的所有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标准中涉及“一种利用多移动终端进行联机交易的处理方法”,该方法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专利号:CN201510578574.1)。
就上述被纳入团体标准的方法专利,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选择并同意在FRAND基础上,免费许可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委员会会员单位在实施团体标准时实施方法专利。允许专利权人预先同意免除专利许可费,这是FRAND规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免费许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标准实施者的使用成本,允许没有能力支付FRAND许可费的小企业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参与市场竞争,可以在强调公共福祉的标准上得到良好的适用,进而推动技术标准的普及。
四、金融业标准的发展趋势与审慎监管
以我国金融业首项标准必要专利的诞生为契机,随着金融业标准的不断制定与完善,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将首先以创新为抓手、积极进行专利布局,依托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做大做优科技成果产出,加强科技成果转换。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将积极探索标准与专利融合发展,实施“金融标准+专利”的双轮驱动,探索金融标准建设,通过积极参与金融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展开金融领域的新一轮实力竞争。
将标准与专利进行融合,有几个方面的关系值得在业界展开深入的讨论。一是要辨析“专利是解决创新问题而标准是解决规范问题”的认知,从事专利与标准整合的工作者应宣传标准在创新中的作用,说明如何构建能够促进创新的良好标准架构。二是要辨析“不是主流支撑的专利就不是好专利的”的认知,很多有价值的专利,从申请日起算,往往十年左右才能看到是否与主流的技术发展趋势相一致,但是非主流的锦上添花,有可能通过标准的引领快速成为主流,或者在市场推动形成主流时,降低后期集成和整合的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三是要辨析“银行业务是高度同质化的”的认知,要充分利用产品服务标准公开和标准领跑者机制,在企业标准中融入必要专利,避免新产品推出快速被同质化模仿,奠定信息透明、法律保护的竞争优势。四是要辨析“标准只能是成熟的做法”的认知,研究分析ISO、IEC给出的标准化文件形式的编制规定,采用类似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的方式组织技术文件,为新技术方案,尤其是整合了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应用提供一个有效途径。
技术标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性决定了它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实施,标准化的利益应归于全体社会成员,且每位成员都可以从实施标准中受益,进而实现最佳秩序和最大社会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要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创建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有必要开展银行监管和行业自律。为适应“金融标准+专利”的发展驱动模式,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可以考虑不一刀切式地规定禁止性条款或强制性条款,而是需要适当地运用相关标准把控金融行业的基本发展水平和方向,切实保证业务发展、防控金融风险,从而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注释:
[1]技术标准一般都是公开的;除国防专利之外,专利技术方案一般在申请公布之前是保密的。根据我国现行《国防专利条例》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的发明专利,具有保密性。
[2]参见李春田:《标准化概论》(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104页。
[3]安装基数是指使用某项技术标准的固定用户群体。正反馈机制是指网络经济的市场主体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参见林欧:《技术标准的反垄断法规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42页。
[4]参见陶爱萍:《技术创新中的标准锁定效应及反锁定规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5]诺德豪斯均衡是指就专利的期限性,专利制度在使权利人获取垄断利润的同时,也会促使生产成本降低,因此从长远来看不仅并未减少社会福利,还会增加消费者福利。参见吴太轩:《技术标准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参考文献:
[1]参见ISO_IEC Directives, Part 2,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SO and IEC documents - 2021 (9th edition)中3.18对技术报告和使用情愿动词的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宽 中国农业银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
吕凌锐 中央戏剧学院
李洪江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金融业首项标准必要专利看“金融标准+专利”如何双轮驱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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