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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冰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供稿:智合
原标题:新产业、新经济崛起,知识产权未来的机遇有哪些?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
同过去几年相比,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规模扩张,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持
2020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幅扩张,业务持续增加,行业规模不断扩张。2021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组织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关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并形成了《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达6.6万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中,专利代理机构有2691家,商标代理机构有45910家,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82万人,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总收入约为2100亿元。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615家。
截至2020年底,全国专利代理机构(不含港澳台)达3253家,执业专利代理师达2.3193万人。2020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了53万件,相比2019年增加了7.7万件,上涨幅度达到了17%,我国(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至9.8万件。
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稳步推进。2020年5月,国家产权局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在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国家产权局进一步重申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的重要性,要求相关主体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服务业品牌机构。
202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北京中关村、苏州高新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河南省郑州市、深圳市福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南京江宁区、广州开发区、西安高新区9家建设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完成评估验收。
二、深化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高效发展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行业高效发展。
在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方面,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此举进一步压缩了审批时间,全年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共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36家。
在具体业务审批办理方面,2020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知,其中提到对标国务院任务目标,3年内,在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实现压缩至4个月以内的基础上,持续压减周期;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6.5个月左右,其中高价值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3.8个月左右。进一步压缩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备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业务办理时限。这意味着品牌活动与技术开发流转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活力。
三、吸纳人才,夯实行业发展的人力基础
为缓解专利代理服务供需矛盾,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专利代理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再参加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指导各地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引导服务机构积极履行应对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的社会责任,吸引优秀毕业生进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进一步吸纳高素质人才就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促进作用,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两部分合格分数线较往年分别下调5分。此举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促进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进而提高全行业业务水平。
即便受疫情影响,但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依旧呈现增长态势,背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政策积极支持知识产权行业发展
目前知识产权服务已成为提高创新能力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为推动行业发展,我国相关部委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划文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等相继发布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在政策支持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行业迸发出更大的活力,相关案件纠纷数量也会相应呈现出上涨之势。
二、线上服务开展,恢复较快
知识产权行业作为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在面对疫情冲击时有着生活性服务行业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传统生活性服务业如商贸服务业、餐饮业、旅游业等,由于其服务对象,即消费者,其日常的线下消费行为受疫情冲击较大、恢复相对缓慢,故传统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恢复也会受到较长时间的推迟。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对新技术的接受适应能力较强,这使得线上办公、线上提供服务更容易开展。此外,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大部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是生产行业或部门,伴随国内疫情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复工复产的推进,知识产权行业的需求也逐渐复苏。
不仅法律服务行业通过线上活动进行疫情影响对冲,法院也积极开展线上审判以及书面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三、疫情之下,知产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疫情之际,商标抢注话题热度不断升高。武汉封城当天,有酒企申请注册“封城”商标;武汉首家方舱医院启用次日,“方舱”商标也遭遇抢注。此外,“冠状”“疫情地图”“吹哨人”“雷神山”“火神山”“钟南山”,这些名词均在疫情期间遭到抢注申请。
这些抢注者主要通过商标转让或发起侵权诉讼获利。除了抢注商标外,疫情的极大压力下,以口罩为代表的防护物资也供不应求。不少人以此为商机,假冒正规厂家的商标生产假冒产品获利,以此为典型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另外,在疫情特殊背景下,研发疫苗、药物等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专利权,线上经济热度升高,著作权的相关诉讼纠纷数量也相应上升。
另外,针对这些情况,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也进一步聚焦重点、加大力度,保持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在2019年“蓝天”行动基础上,继续重点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加大打击恶意商标代理行为力度,引导网络平台依法规范从事知识产权服务,集中力量整治行业乱象。
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2次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加强商标代理监管有关的诸多内容;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整改。
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多集中在专利与商标领域,其中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摘要》显示,2020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90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2830件,商标案件1490件,著作权案件111件,垄断案件3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51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0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7件,计算机软件案件457件,商业秘密案件75件,其他案件6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新收案件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同比上涨40.2%,其中专利案件同比增长46.6%,商标案件同比增长54.4%;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分别占比52.5%和27.6%。
一直以来,与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领域相比,由于专利与商标领域内的知识产权活动较为频繁、热度较高,故而,与专利和商标相关的案件数量也相对更多。
通过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可看出,2016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其中专利案件占31.3%、商标案件占46.5%;2017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7件,其中专利案件占37.4%、商标案件占44%;2018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其中专利案件占43.8%、商标案件占45.5%;2019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其中专利案件占50.2%、商标案件占25.1%;2020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90件,其中专利案件占52.5%、商标案件占27.6%。这样一贯性的大背景下,2020年专利与商标案件占比仍居高不下也在意料之中。
在专利方面,由于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而且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可以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换取最大的利益,不少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会积极申请专利保护,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有了专利保护的保障,便有更多企业愿意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纠纷。
商标领域案件数量较多的原因在上述的第二部分也略有提及,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的背景下,以新冠疫情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屡见不鲜,以“问题口罩”为代表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也使商标案件的体量相较往年变得更加庞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摘要》显示,商标民事案件中对商标权取得、禁用权行使等基础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商标行政案件中含地名商标可注册性、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权利冲突判断、“其他不正当手段”认定等法律问题是关注的重点,其适用标准也在实践案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国家层面或是企业都对知识产权越来越关注,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规则机制的健全和去年的宏观经济环境也为知识产权业务带来了一些新的机会。
一、扩展服务领域,紧紧把握市场需求导向
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受到了各方热切的关注,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却存在着服务层次不高、市场导向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将过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外在驱动力转换为内在驱动力,不能仅仅以资助、奖励等政策导向因素为发展指引,应以市场的需求为根本参考,以技术、内需等内部因素作为驱动因素,在“市场”这一风向标调整相关服务领域的发展方向与发展内容;其次需要跟紧市场及时扩展服务领域,及时抢占高科技高端服务的市场份额,现今国际竞争激烈,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竞争内容从过去的传统行业逐渐涉及到高科技行业,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摩擦的性质也随之不断升级,市场需要更多的专业服务于涉外人才;另外需要把握全球爆发疫情等特殊背景下的挑战与机遇,于内,从业者自身应牢牢把握这一浪潮,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于外,从业者应了解并利用国家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转型升级,扩展服务领域,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通过坚持市场导向、提高服务专业程度、利用国家相关利好政策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不断的自我升级。
二、提升服务能力,接轨国际高端服务质量
中美贸易战逐渐升级,相关企业为与美方抗衡,在科技研发方面投入大量成本,相关知识产权服务业务需求进一步增加;全球疫情爆发,与医药、健康、医疗产业有关的科技创新也会更加活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新冠病毒疫苗的研发,与之相关的知识创新成果的保护、运用、出口需求也会进一步增强。
同时,疫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在知识产权资金方面的资金投入,给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必须提升核心业务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一方面,应该与时俱进,积极开拓涉外市场,积极发展医药、健康等专业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应加强行业内服务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化涉外服务团队,提高涉外服务能力,为中国企业转型和出口提供高端IP服务支持,使自身的服务水平更具国际竞争力。
三、转变服务方式,顺应线上经济的发展潮流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期,各地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隔离措施。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果,国内的生活生产秩序也在逐步恢复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但是考虑到国外疫情状况依旧严峻,我国各地的疫情状况也随之不断反复,短时间内隔离措施仍将在一定范围内持续存在。
疫情期间的隔离措施使我们办公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线下服务行业也受到了较大冲击,但同时许多新的经济模式也应运而生。以社区团购、在线教育、远程办公为代表的非接触经济交易模式,因其主要的交易操作环境、服务提供平台都处于线上,在疫情期间展现出独特的优越性,预计今后还会演变出更多的服务形态,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比起制造业、餐饮业的运营极度依赖生产资料,知识产权服务业显著特征之一是主要依赖人力资源。为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现代化、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抗风险能力,有必要紧紧把握住这一特点,结合本次疫情中的经验教训,引入线上服务模式。
一是可以拓展线上平台,如利用短视频等方式在多平台进行服务宣传,线上获取客户,并为客户提供线上法律诉讼、维权及其他在线商务服务;二是灵活转型知识产权办公模式,将线下办公、远程办公等办公方式日常化,实现多种办公方式协调配合,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租金成本、缩短员工通勤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等;三是可以普遍引进线上协同办公工作模式,在某些非重大情况下,可以通过线上技术,联通客户与工作人员,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效率化、便捷化。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线上经济的思维融入到知识产权服务发展中,这不仅节省了服务需求者的时间成本,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从业者来说也是一次工作模式的解放,宏观上看,也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风险应对能力,促进服务行业稳健长足发展。
2021年,随着《民法典》的生效,知识产权业务也将迎来一些新机遇,同时也会迎接一些新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的同时,各方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法典》为知识产权业务带来新机遇
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最早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但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在已有法律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商标、专利、著作以外的知识产权客体仍缺乏明确的惩罚性赔偿的保护。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便明确地对此进行了回应。此后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类似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关于要件的规定,民法典也设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首先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其次要求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服务者有必要对此进行及时而深入的把握。
二、《民法典》为知识产权业务带来新挑战
《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变动性较强,《民法典》并未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只是作了分散式的规定。
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权利人在选择请求权基础时可能面临请求权基础竞合之困境。例如,《民法典》在第1185 条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同时,在《著作权法》第54条、《专利法》第71条、《商标法》第6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倘若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被对方恶意侵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选择上述哪一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遂成为问题。
并且关于惩罚性规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著作权法》、《商标法》,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仍处于原则性阶段,其对于“恶意”“情节严重”等要素以及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等,既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无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
三、面对机遇与挑战各方的应对方式
面对《民法典》的实行对知识产权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相关人员应该正视现状,正确认识与把握当前的问题,迎难而上,将机遇牢牢掌握在手,将挑战转化为开创新成果的机遇。
针对惩罚性规定中对于“恶意”“情节严重”的规定不足,需要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把情节严重具体化,以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发生。法律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及时加深《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新内容的理解,比照《民法典》与既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差异之处,把握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内涵,参考既有相关案例对惩罚性规定的具体应用与说理过程,在实践中使用法律、反思检查、总结经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管冰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供稿:智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新产业、新经济崛起,知识产权未来的机遇有哪些?(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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