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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嵛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律师
原标题:以案件为例-浅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以前笔者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时,经常会不厌其烦地提醒专利申请人,不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图在没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之前,万万不可先对外公开,许多的申请人也是听之任之,并没有放在心上。近几年自从笔者成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后,陆续承办大量的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案件。在承办案件中,笔者发现众多的专利权人在维权中因为自身的专利权属不稳定,导致许多专利维权或无疾而终,或半途而废,使得维权路无法进行下去。无疑,这将是对专利权人致命地打击,以至于许多权利人产生一种偏见和误解,认为在我国申请专利没有什么用处,经常出现因为专利权属不稳定,导致维权落空,反而让被告侵权行为人暗自窃喜……笔者作为一名专业的知识产权执业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工作超过10年时间,针对此部分专利权人认为所谓“申请专利没有用”这种误解,将从专业的角度去剖析申请专利到底有没有用处?还是其他原因导致这部分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只是一个“纸老虎”没有用武之地?本文笔者以自己参与办过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
案例1
诉讼案件号:(2020)粤73民初655号;
涉案专利号:ZL201830196216.9,专利名称:窗帘杆装饰头,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
当事人,原告:东莞市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被告:东莞市达***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人)。
案情
2019年11月某日,原告通过委托代理人林某,通过微信的方式与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联系,原告代理人林某以客户的身份通过微信向杨某下单购买几个样品,并以公证的进行了证据保全,2012年12月03日,原告东莞市卓***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东莞市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进行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要求立即侵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承担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被告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案件材料后,与笔者及时取得了联系,通过电话简单沟通后,笔者与被告方进行一次面谈,了解到被告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最先使用这个专利产品,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公开持续使用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包括与客人存在大量订单交易记录,同时还有通过微信朋友圈、QQ说说、QQ相册的方式,把涉案专利的外观图片进行对外公开发布,当事人表示对方明显是“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为了核实我们当事人所讲述的情况是否属实,能否作为证据法意义上证据使用?笔者也仔细进行了核对,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为2018年05月04日,而被告方所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在朋友圈发布的时间点为2017年10月03日,并且朋友圈下方还有好友评论和点赞。这么一条简单的信息的发布,意味着原告的专利权权属并不稳定,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专利权授权的条件,涉案的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有可能该涉案专利权彻底的否决掉。
了解案件情况之后,被告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相当大。笔者所在团队认为涉案专利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条件。我们建议被告以应诉+专利无效宣告的方式同步进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后被告把授权委托交付给笔者所在的团队进行处理。
该案件经过半年多时间处理,笔者团队在2020年8月初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人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掉。
无效决定书下来之后不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书记员告知笔者此案原告已经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由于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已经准许原告申请请求,民事裁定书将在一个星期内送达。
案例2
涉案专利号:ZL20203027XXXX.X,专利名称:沙发,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东莞***家具有限公司
案情
专利权人申请一个名称为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产品通过专利权人大量的推广,成为在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极为畅销一款产品,销售量达到以万为单位的销量。由于产品定位比较准,设计样式比较好。在电商平台发现不少的仿冒其专利产品商家出现。其他的商家推出的价格相比权利人所销售价格少了三分之一左右,在短短时间内专利权人销售订单下降比较大,对专利权人市场销售份额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在维权取证中,专利权人告诉笔者,所销售的专利产品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在电商平台进行公开销售,笔者进行核实发现网上销售评论中还消费者把专利图片上传到了电商平台进行评论,完全充分地把所申请专利的各个视图进行了公开暴露。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什么?对我们企业来说有怎样的启发?
这两个案件出现同样的情形,专利申请在没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之前,就被公开了。只不过案例1是被别人进行了公开,而案例2是专利权人自己进行了公开。
为什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对专利权属稳定造成如此大的杀伤力呢?
我国《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有明确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案例1中的情况,因为“他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把外观设计图进行了公开,一旦对外公开,使得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存在知晓可能,这样就导致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丧失了新颖性,就会出现《专利法》第二十三第一款所规定情形,被认定为现有设计。一旦认定为现有设计,该外观设计就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授权条件,那么该专利就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现有设计属于公共资源,你可以使用,别人也可以使用。这样的专利彻底失去排他性和垄断的价值了。
案例2,是因为权利人自身行为把自己的专利设计图在没有提交申请专利之前就主动对外公开发布,使得不特定主体所知悉,其情形与案例1一样,属于触碰到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自废武功,不讲武德的情形。
笔者列举上述两个案例,在现实中非常普遍现象,专利权人对国家专利保护制度毫不了解,认为只要自己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就属于自己。结果在维权诉讼中,被对方找到专利申请之前所公开的证据,导致已经确权的专利权被否定掉。这样难免会有部分专利权人发出质疑的声音,认为申请专利没有任何用处,起不到保护的作用。这是一种误解,并非专利本身没有用处,如果说申请专利本身没有用的,那么像华为、OPPO这样的技术型公司在全球拥有数万件的专利数量,目的何在?显然也是说不过去的。目前在我国出现高质量专利维权获得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索赔都时有发生。真正的原因还是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规范,对保护制度存在严重缺失,从而在维权路上出现上述案例类似情形,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浪费公司钱财又耗费大量精力,还为同行做了慈善贡献,这不应该是专利权人所要看到的。
笔者也希望通过一些现实案例能够警醒企业、专利权人,要注重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那么,企业可能会问,知识产权保护真的很难吗?以笔者多年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来看,其实并不难。最主要是企业本身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要乐于接受,乐于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法律规定,通过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辅导企业尽快地掌握先进的管理方法。目前国家已经发布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即《GB/T29490-2013》。通过建立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布控防线,从而避免犯下一些低级错误。
目前我国正处企业转型、创新与发展高速转变时期,技术将成为企业乃至国家重要的生产力,企业需转变新思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把企业知识产权智力成果转换为公司的无形资产,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赢得市场核心竞争力。
总之,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进一步加强,对侵权行为人打击决心更进一步的加大。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应该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在强大国家意志形态下,“强保护、严打击”背景下,企业惟有把知识产权保护牢牢抓住在自己手里面,企业抗风险能力才能如航母一般,经得起风吹浪打,远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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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嵛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以案件为例-浅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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