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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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李逵与李鬼?当假“高沃”撞上真高沃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华铠(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名高沃(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铠”】与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高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华铠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至此,双方之间这场围绕“高沃”商标及商号的纠纷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介绍
据悉,高沃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是一家专门从事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2012年6月14日,高沃即在第45类取得了第9516075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发展,高沃及“高沃”品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代理量连续多年在国内代理机构中名列前茅。
判决书显示,2017年,高沃发现在广东省中山市亦存在一家名为“高沃”的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全称为“高沃(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高沃存在高度重合。
高沃认为,对方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作出恶意侵权行为,表示极度愤慨。为保障高沃的知识产权权益,高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场与“李鬼”的维权之战拉开帷幕。
高沃最先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两年后,华铠依旧未停止侵权行为。高沃表示,经调查发现,华铠在企业名称、域名、官网、招聘信息中仍在继续突出使用“高沃”字样,已然侵犯了高沃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面对华铠持续的侵权行为,高沃在发送律师函未奏效的情况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高沃诉称,首先,华铠在未经高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官方网站及招聘信息中等多处使用与高沃“高沃+GaoWo”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侵害了高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华铠的成立时间晚于高沃,其将高沃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作为企业字号、域名进行登记注册,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高沃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后,华铠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华铠诉称,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华铠均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辩称其在一审开庭前已变更企业名称并停用域名,因此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民事责任,华铠亦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所作判决虽在文字表述层面略有不同,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观点方面保持了基本一致,统一概括介绍如下:
一、关于华铠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针对此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铠广泛使用的中文“高沃知産”、英文“Goworld”及图形组合标识,其中最具有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是中文高沃部分,其读音、字形与高沃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来源与高沃之间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华铠在其注册网站“www.高沃.com”和招聘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均突出使用了“高沃”字样,实质上产生商标性使用的效果,亦侵害了高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华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此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华铠使用的曾用名为“高沃中山公司”,未合理避让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沃的在先字号,且在网站宣传信息中表述的成立时间与高沃成立时间相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并且,华铠注册并使用的域名“www.高沃.com”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高沃”,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高沃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华铠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高沃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华铠应承当何种民事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铠侵犯了高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二审法院指出,虽然华铠变更了企业名称并停用了域名,但即使如此,因华铠原先使用曾用名时,不仅在企业名称、公司网站上使用含有“高沃”字样的名称或标识,其在派发名片、签合同等各种场合中亦广泛使用含有“高沃”字样的名称或标识,因此有必要对华铠一切侵害高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
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赔偿额(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为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华铠构成重复侵权,侵权恶意非常明显,侵权性质较为严重,且华铠在侵权期间的获利颇丰,因此认定一审的判赔额较为适当。
关于消除影响,一、二审法院认为,高沃经过多年经营,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华铠因在同行业内对高沃的侵权行为已有数年之久,导致该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混淆、误认二者存在特定关系,因此有必要在行业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高沃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观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华铠立即停止侵犯高沃第9516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高沃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高沃造成的不利影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最终判赔额虽然不高,但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关系,侵权情节较为繁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案情整体较为复杂。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并研讨案涉法律问题。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之所以能取得最终维权成功,至少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证据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能否提交出真实有效并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对此,代理人心里十分清楚。因此,在本案启动前,办案律师团队即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根据诉讼策略进行调查取证,全方位、多层面地挖掘证据,以最大努力地做到证据最优化。本案中,针对华铠曾被工商处罚的相关材料,原告在得知合议庭成员信息后,及时和办案法官取得了联系,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项证据。一审法院不仅调取了华铠工商处罚相关的证据材料,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基本予以了认可。一、二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作出了本案判决。此外,庭审中据理力争,庭后及时向合议庭提交详尽全面的代理意见,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在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取得最终维权成功,很重要的因素即取决于原告多年积累的商誉及知名度,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均对此予以了肯定。一审判决中多次出现如下表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其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宣传,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审法院亦认为“华铠中山公司使用的曾用名‘高沃中山公司’,未合理避让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高沃公司的在先字号”。由此可见,一、二审法院对此达成了高度一致。
三、恶意侵权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中,华铠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高沃”商号及商标的情况下,仍将“高沃”作为商号登记及商标使用,尤其是在曾被工商处罚的情况下,依旧重复侵权,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均对华铠的恶意进行了认定。
目前,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处罚力度,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商标布局,切不可有傍名牌、搭便车之心理,更不能有恶意侵权之行为。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及管理者,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此举绝非明智之举,最后必将要为此种恶意侵权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附:判决书全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李逵与李鬼?当假“高沃”撞上真高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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