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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原标题: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体制机制研究——任重而道远的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自2019年《精英律师》台词出现后,曾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无独有偶,在一些政府网站、甚至商标协会的团体标准中,都时常出现“知识产权法”的字样。似乎在普通大众眼里、以至于连商标行业的专家都觉得,知识产权行业本就应该有一部《知识产权法》。
近日,国知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再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并指出已就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内容形成初步成果。似乎真正的《知识产权法》很快就要面世了。可是,这项工程的难度到底有多大呢?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发布于2019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网页显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这可能也是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第一印象。那么,所谓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难道只需要将这三部现成的法律条文简单的杂糅拼凑在一起就可以了吗?显然不是。答复函中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9年起,持续围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现已就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内容形成初步成果。”假如只是单纯的复制粘贴,或许就不需要耗费十几年的时间立项研究了。况且在这十年间,前述的三部法律均先后进行了一次或多次的修订,原先的《民法通则》都从《民法总则》走到了《民法典》时代。毫不夸张地说,知识产权的法律制订难度丝毫不亚于《民法典》的编纂。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一、跨部门、跨区域协同难度大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是只管理专利相关的行政业务。直白的说,“知识产权”与“专利”是完全划等号的,狭义上的“知识产权法”也可以直接与“专利法”等同。不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把知识产权的范围大大缩减了。自从2018年国家编制改革以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专利局同属。地方上,知识产权局基本上合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也就意味着原本只负责专利确权的知识产权局和原本管理工商行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新增了一项共同的业务,就是商标事务。虽然就当下而言,商标确权相关的业务依然是送至中国商标大楼办理,但从人员编制及行政划分上来说,商标和专利已经合二为一了。也就是说,目前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来看,“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方上则是“市场监督=工商+食药监+质监+知识产权”。而在版权方面,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则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地方上则是由地方市委宣传部同时掌管地方版权局。未来,职能部门是否会再次调整仍是未知数,在此基础上“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如何确定执法机关,也是一大难题。
二、民事、行政、刑事之间的衔接
知识产权法律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以现行的2019年修订版的《商标法》为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品、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应罪名。另外,《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也有涉及到类似的横跨多部法律的条款。而在今年(2021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并未制定知识产权编的相关章节,这无疑又给“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增添了工作量。
三、与国际条约之间的接轨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国的内部事务,还在国际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作为多项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在制定规则的同时也要以身作则。例如,在商标领域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版权领域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领域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T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等等。今年(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规定,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此前业内人士纷纷猜测这是中国为了加入《海牙协定》而在做准备。此次的答复函中更是直言不讳,“(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推动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体系规则中纳入中文作为工作语言、开展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准备工作。”如此一来,“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在制定过程中还要兼顾繁多的国际条约,这更是难上加难。
四、杜绝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
自从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施行以来,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条款就常常被人提及。在具体的实践中,申请人有大量囤积成百上千件的商标、短时间提交超出正常使用数量的申请、仿冒多家知名品牌,或者是其他明显恶意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今,各级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也更为谨慎,通常权利人不单需要提供注册证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是真实使用的。版权、专利同理。答复函中也提到,“2020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司法保护水平与知识产权价值的对应关系,……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同时也要让恶意利用法条的“法律流氓”不能得逞。这让公众对“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更加期待。
注释:
北海市统计局 > 政策法规http://xxgk.beihai.gov.cn/bhstjj/zcfgzl_84913/zcfg_88758/201905/t20190517_1878596.html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体制机制研究——任重而道远的知识产权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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