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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缕聪
原标题:商标代理手记(四)如何使用普通商标保护地理名称
众所周知,普通商标的名称中是不能带有县级以上地名的,业内通行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当地的商协会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提交,相对于地理标志而言,普通商标的申请手续就方便得多了。那么,除了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地理标志申报以外,还有其他的“曲线”方式可以补救吗?
关键词:地理名称 保护注册
众所周知,普通商标的名称中是不能带有县级以上地名的[1],业内通行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当地的商协会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提交。而成立商、协会需要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拥有一定人数的创始会员、召开会员大会等等,流程繁多。在集体商标申报的时候又要额外提供管理规则、成员名单之类的材料。证明商标的手续材料更为复杂,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冗杂的材料及漫长的流程足以让人望而却步。
相对于地理标志而言,普通商标的申请手续就方便得多了。不但申请人的资格放宽了,拥有个体户营业执照的个人、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样可以申请,而且符合受理条件所需的材料也更加简单。此外,集体商标是由集体所共享、证明商标的使用权人往往也不止一个。而普通商标的专有权是归申请人独占的,更容易把控被授权人的数量与产品或服务质量。于是乎,总有申请人选择铤而走险,可最终也只能换来一纸《驳回通知书》。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存在呢?这就要回归到立法的本意上来。在《商标法》修订以前,原本是可以将地名作为普通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然而,倘若允许企业或个体户将地名注册成为具有排他性的独占商标专有,无疑会对当地造成麻烦,也会给执法机构带来司法审判上的困扰。换句话说,甚至连当地政府都要给商标权人缴纳“商标授权费”,如此一来,成何体统?或许是考虑到这层因素的缘故,修订后的《商标法》便在第十条中添加了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法不朔及过往,在修订前就已经注册公告的商标依然有效。这也就意味着,那些“偷跑”成功的地理名称普通商标就此绝版,倘若这些商标十年后到期未续展,或是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的话,能够存活下来的商标数量还将进一步减少。
那么,除了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地理标志申报以外,还有其他的“曲线”方式可以补救吗?
让我们再次回归到法条本身。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到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但却没有留意到还有其他的例外情况。首先,地名标志的前置条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也就意味着县级以下地名、国人尚未知晓的外国地名并不受此条款的约束。
以国内知名酒厂“茅台”为例,茅台镇隶属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县级市)下辖镇,行政区划属于县级以下的街道级别,并未包含在“县级以上地名”的名列中,所以可以直接申请普通商标注册。
无独有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道的燕塘社区,也诞生了一间以“燕塘”命名的上市公司。一提到“燕塘”二字,大部分人除了会想到广州地铁三号线与六号线的换乘站,也就只有这家主要生产和销售牛奶等乳制品的企业。经过了常年的品牌经营与积累,“燕塘”已经具有作为商品商标的显著属性,享有基于该地地名的“商品化权益”。同时,燕塘公司确实位于燕塘地区,不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禁止条款[2]。
倘若申请的商标名称是知名度并不高的外国地名,那么是否就可以注册成为普通商标呢?从过往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以“熊本”为例,早在1990年的时候,就有一家国内的公司将它申请为商标,并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随后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又先后有多家国内外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直到2007年,日本熊本县(县为一级行政区,相当于国内的省级)的农业合作社才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领土延伸的方式,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被列为特殊例外的,就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3]”。比如说西藏自治区的阿里地区,行政级别相当于地级市,符合商标法中对“县级以上地名”的限定。该地名甚至一度成为阿里巴巴、阿里妈妈等众多“阿里系”商标的绊脚石。阿里巴巴这一名称源自于童话故事,并且经过这些年以来在互联网上的各类宣传与使用,获得了较高的声誉度。可能还有许多朋友未曾听闻过位于西藏还有一个叫做“阿里”的地方,但是凡是使用过互联网的人大概很少会说自己不知道阿里巴巴这家公司的吧。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讲述了一位残障人士努力生活的故事,被选入中小学语文新课标必读名著。作者海伦·凯勒身残志坚,令人敬佩。而海伦(Helen)不仅是常见的人名,还有多重含义,其中就包括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这一县级城市名。不过,这似乎并没有成为阻碍,在各个类别下均有“海伦”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即便申请人本就来自海伦市。
如果说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希望打造具有自主品牌的商标,以防与其他词语混淆,那不妨在起名的时候多加一些心思。例如,有一家企业就想到将地名的简称融入商标之中,湖南省的简称“湘”与广东省的简称“粤”组合以后,就形成了一个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词组“湘粤”,很容易会让人联想到湖南与广东。
此外,使用“地名简称+方位词”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规避方法。法条中只是禁止使用地名全称,但是简称、别称并不会受到该条款的影响,故而允许注册。例如“川西坝子”、“岭南盛世”、“城北”诸如此类。
以上介绍了几种地理名称注册商标的方法。虽说都是从结果出发,以注册成功为导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按部就班就能高枕无忧。商标案件审理是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由于不同的个案涉及到的实际情况不相同,而审查员在主观性或者过往判例等因素的影响下,对法条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进而导致审查决定截然不同。有的时候甚至同样的商标名称分配到不同的审查员也会出现通过和驳回两种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的话还可以选择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手段。
商标是拿来用的,不是拿来炒的。由于商标本质的特殊性,在同一分类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用权,近些年来成为一部分人谋财的手段。自从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以来,其中的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常常被用来打击恶意抢注、囤积等不良行为[4]。虽说就目前而言,依然有申请人顶风作案,更有甚者将同一地区的所有村落名称作为商标提交申请。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即便这些“漏网之鱼”能够注册成功、核准发证,也有可能会面临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的风险,得不偿失。回归到“商标是用来保护品牌”的初心,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这一理念将更加凸显。
后记
此外,笔者还留意到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第二段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列举,其中第(四)条提到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姑且先不提是否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疑虑,至少我们看到商标局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使用行政手段强势干预。不再是按照初审异议、无效宣告等流程“不告不理”的作风。从去年的“雷神山”、“火神山”再到今年的“丁真”、“清澈的爱”,未来这项整治还将持续下去。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8.10条: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
(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
(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7.1条: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前述商标申请人主张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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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缕聪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标代理手记(四)| 如何使用普通商标保护地理名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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