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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

行业
阿耐4年前
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

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阮庆允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


提起“李佳琦”、“薇娅”,这两个让男人瑟瑟发抖,女人忍不住剁手的名字,相信在国内已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这个网络主播异军突起的年代,他们一场直播交易额动辄几十亿。直播带货在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潜在背后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问题也值得探究。近日,顶流带货主播薇娅陷入美国潮牌“SUPREME”授权争议风波。所谓“授权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什么?这对网络带货主播以及企业发展又有什么启示呢?笔者将从《商标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授权争议”风波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商标抢注者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商标争议


笔者通过公开资料了解到,薇娅直播带货的“SUPREME × GUZI(古姿)”联名产品中的“SUPREME”品牌授权方来自美国“至高无上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SUPREME BRAND MANAGEMENT GROUP INC)。事实上,“SUPREME”品牌来自另一家美国公司“章节四公司”(CHAPTER 4 CORP.)。1994年,来自英国的滑板爱好者 JAMES JEBBIA 在纽约创立了“SUPREME”品牌,本意是“最高、至上的”。据悉,截至2021年,“SUPREME”只在英国、日本和美国本土有少数官方门店。“SUPREME”的流行风潮引发了很多相关的商标争议事件。例如,“SUPREME”与来自意大利的“山寨”品牌“SUPREME ITALIA”在中国发生的商标争议,以“SUPREME ITALIA”在华注册的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此次风波所涉“山寨”是来自美国的“山寨”。美国“至高无上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抢注者,先于“章节四公司”在中国在第11类“可穿戴电风扇;电风扇”等商品上申请了第54740675号“SUPREME”商标,后通过合法途径授权给“四川速普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美国“至高无上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区总代理)。而“章节四公司”并未在第11类上在中国进行商标申请。薇娅团队确实取得了合法合规的授权,但是品牌的源头却出现了问题,即商标的权属存在着争议。虽然授权合法合规,但是其推销的产品还是无法摘去“山寨”的标签。


此外,“最高至上公司”(SUPREME NYC INC.)也是来自美国的“SUPREME”品牌抢注者。经查,经多次转让的第17076038号“图片”商标(第25类)历经无效宣告、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已无效。在 “最高至上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1]中,“章节四公司”提交了大量原申请人“英美品牌国际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以及抢注“SUPREME”系列商标总览、原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亚尼”、“潘金河”和“张焕娣”名下恶意抢注“SUPREME”系列商标及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原告及其关联主体之间涉及“SUPREME”商标的部分转让公告等恶意证据。法院认为原申请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2]。


“美国最高公司”(SUPREME USCO INC)是另一家来自美国的抢注者。经查询,其名下已无有效商标注册,曾经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也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在针对第33943272号“SUP SUPREME”商标(第42类)不予注册的决定书[3]中认定,“章四节公司”引证了其在18类和25类上的在先商标,国知局认定:“美国最高公司”具有抄袭“章四节公司”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章四节公司”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商标。


上述仅是反映“SUPREME”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一小部分案例。近年来,国内出售的“SUPREME”山寨产品数不胜数。对于真正的“SUPREME”而言,面对海内外众多市场主体大量的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其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二、网络带货主播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严把品牌关,谨慎代言


网络直播带货本质上是一种推销商品的行为,即替他人销售标有他人商标的商品。从《商标法》意义上讲,此种服务属于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薇娅作为产品宣传方,同时作为产品代言人,在整个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销和宣传商品的作用。


在推销商品时,除了严格把关产品的质量问题之外,抛开授权方面的争议,还有很多需要严格把关的地方。例如,经查询笔者了解到授权方提供了第11类第54740675号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事实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商标的注册,更无法证明申请人业已取得了商标所有权。任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确实存有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而只有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或注册证明才是证明商标实际注册的有效证明文件。这启示网络带货主播在推销商品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严把品牌关,谨慎代言。


三、企业要早日进行商标整体战略布局,积极打击恶意抢注


据悉,IBF(International Brand Federation)公司(国际品牌联盟)在2014年抢在“SUPREME”之前在欧洲多个国家注册了商标,包括“SUPREME ITALIA”和“SUPREME SPAIN”等,并开起了线下门店。但“SUPREME”与“SUPREME ITALIA”和“SUPREME SPAIN”之间的商标诉讼并未获得成功。目前,“SUPREME ITALIA”和“SUPREME SPAIN”两个品牌在意大利均有着合法的注册。


由于在中国布局较晚,“章节四公司”在中国的商标维权之路仍然面临很大挑战。因此,对企业而言,要根据市场需要提早规划,早日进行商标申请,取得商标权,有步骤地进行商标整体战略布局,让商标抢注者无可乘之机。同时,还要加强商标的定期监视,依靠商标法坚决有力地打击恶意抢注。


四、将主打品牌与企业名称相挂钩,品牌和企业名称形成对应,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无论是“至高无上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SUPREME BRAND MANAGEMENT GROUP INC)、“最高至上公司”(SUPREME NYC INC.),还是“美国最高公司”(SUPREME USCO INC),容易以假乱真的原因之一是这些企业的名称均披着“SUPREME”(至高无上;最高至上;最高)品牌的外衣。它们不但将“SUPREME”作为英文商号,而且将其对应中文音译汉字“至高无上;最高至上;最高”作为中文商号,销售标有“SUPREME”品牌的产品,且产品来源地相同。上述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标有“SUPREME”商标的服装等商品,将会极大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企业名称作为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企业经营领域、所在地域等基本情况。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如果能将标示企业经营领域基本情况的企业名称与标示其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结合在一起,企业名称和品牌形成对应关系,则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识别和记忆。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列为重点打击行为中的第七条为:“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审查机关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对于被抢注者积极维权无疑是重大利好。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仍需要多方合力,政府,企业、媒体和个人携起手来,共同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良好营商环境。



注释:

[1]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995号行政判决书。

[2] 参见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982号行政判决书。

[3]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4099号第33943272号“SUP SUPREME”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阮庆允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网络主播遭遇“山寨品牌”,代言也需警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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