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京法案讯|搜索“抖音”却出现“爱奇艺极速版”?爱奇艺这波操作侵权了!
日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该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诉称,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被上诉人微播视界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且判决赔偿金额适当,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
抖音App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自2016年上线以来,获得了各年龄段人的喜爱。
爱奇艺是一款于2010年创立的视频网站,其先后开发了各端的App,也是一款被大家熟知的视频网站。
然而,这两款已经各自有一定用户基础的平台最近却闹到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抖音”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
案情简介
案外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系“抖音”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第9、41、42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人。
本案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经微播公司取证,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第2页第二条链接标题为“短视频_热点段子_不同于爱奇艺视频抖音下载”,并有引导网络用户下载“爱奇艺极速版”App的描述和下载按钮。
微播公司据此主张,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抖音下载”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链接标题和链接描述中使用含有“抖音”的文字,用于推广其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App,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侵害了微播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微播公司另主张,上述行为亦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同时,鉴于涉案行为均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爱奇艺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抖音下载”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涉案App,使相关公众在百度网中搜索“抖音下载”关键词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和网页描述中出现“抖音下载”的表述,上述行为性质属于在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涉案链接所指向的下载页面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爱奇艺网站及涉案App提供的服务均包括提供在线视频、录像的功能,涉案关键词“抖音下载”与第9类及第41类上的 “抖音”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爱奇艺公司提供的视频服务与第42类上的 “抖音”商标属于类似服务。
第三,涉案关键词“抖音下载”完整包含涉案商标“抖音”,且“下载”不具有显著识别性,因此爱奇艺公司使用“抖音下载”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被诉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爱奇艺公司经营抖音APP、或者与该APP的服务商存在合作关系等,从而产生混淆。
综上,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涉及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京法网事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作者:余丛薇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抖音起诉爱奇艺侵权获赔16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青年有为!寻找2021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正式启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京法网事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