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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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敏楠 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松井宏記 レクシア特許法律事務所
原标题:(投稿)从日本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角度看日本外观申请策略
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中设有关联外观设计,为申请人申请多件具有关联性的外观设计提供了便利。日本关联外观设计其与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具有诸多不同点。对于申请人来说,熟悉和合理利用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对完善日本外观设计保护策略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日本外观设计 关联外观设计 申请策略
前言
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中设有关联外观设计,为申请人申请多件具有关联性的外观设计提供了便利。这听起来有点类似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但实际上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对于申请人来说,熟悉和合理利用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对完善日本外观设计保护策略具有重要的作用。
1.日本关联外观设计的介绍及与中国相似外观设计的比较
关联外观设计,如此字面可传达的意思,指外观设计之间是存在关联性的。日本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与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两者都是为了同一申请人的多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同时存在而产生,成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这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存在不同。
1.1 相同之处:
1.1.1 申请人都为同一申请人。
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允许在同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含有不超过10件的相似外观设计,此时由于是同一件外观申请,因此申请人必定是相同的。而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也是专为保护同一申请人的多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设置,因此“关联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1]的申请人必须为相同的申请人;即使授权后,本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的权利也不可以分离转移。
1.1.2 都需要具有相近似的性质。
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以及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多项设计之间都需要具有相近似的性质。
日本外观设计审查中,如审查员指出关联设计不相近似,可修改申请书,删除关于“本外观设计”的记载。中国外观设计审查中,如审查员指出多项外观设计不相似,可以就其中一些设计进行分案申请。
1.2 不同之处:
1.2.1 相似的设计提交的时机
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需要在同一件专利申请中同时提出。需要留意的是,如果被相近似程度高的多项设计没有在同一件专利中作为多项相似设计进行申请,而是分成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申请,则会面临被认为“实质相同”的风险,从而被认定为违法中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则相对更为灵活。其允许申请人可以在“本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后,仍有机会对相似的关联外观设计进行补充申请。在现实情况中,有时申请人的多件相近似的设计是先后产生的,此时,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申请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日本旧的外观设计法中,提交关联设计的时间限制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且在“本外观设计”授权公布为止;而在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外观设计法规定,提交关联设计的时间限制可以延长至从“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0年。这将进一步有利于申请人的外观设计的保护。
1.2.2 数量限制
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由于需要在一件专利中进行申请,而一件外观设计又只能包含不超过10项的相似设计。因此,所能要求保护的相似外观设计的数量事实上是有所限制的,总共不能超过10项。
而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虽然规定一申请一设计,但是在追加关联外观设计的件数方面并没有限制,因此,其数量不受限。
2.关联设计申请策略对维权保护的影响
在多数情况下,对具有相似性的多个相似设计,以关联设计的方式进行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的策略是有利的。其有利于使得多个关联外观设计之间形成一个保护网络,而不再是一个个点的保护。同时,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将更难以在类似的范围内授权。如果以一张示意图来表示关联外观设计的作用,可参考图1所示。
图1
在一个关于面膜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中(2011(Wa)第3361号判决),原告外观设计(授权号1371301)的图片如图2.1所示,而被告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形状如图2.2所示。其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产品的下方部位形状。由于在被告的产品中,该部位形状明显区别于涉案外观设计的形状,因此被告主张其产品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不相似。
图2.1
图2.2
然而原告除了申请了图2.1 所示的外观设计之外,还申请了另外两个关联设计。原告三个相关联的外观设计,以及涉嫌侵权产品的对比图如图2.3所示。
图2.3
可以看出,授权号1371301的外观设计,与另外两个关联设计的相似性在于面膜上部分的设计,而下部的设计则是变化各异的。而被告产品的面膜上部分的设计,十分近似于原告外观设计,不同的部分仅是对应于原告各关联设计之间变化的部分(面膜的下部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见,由于多个关联设计的存在,其与本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个网络式的关联,从而更有利于主张被告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
3.日本新外观设计法下的关联外观设计
日本新修订的外观设计法于2020年4月1日生效。其中,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是其修订内容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3.1 提交关联设计的时限得到延长
修订前的外观设计法规定,提交关联设计的时间限制为在“本外观设计”授权公布为止。而2020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将提交关联设计的时间限制延长至从“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0年。
3.2 对关联设计的多级关联之间的规定得到放宽
修订前的外观设计法禁止关联设计的多级连锁,也就是说,如果一件关联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不相近似,而仅是与本外观设计的某件关联外观设计近似,其是不被允许存在于关联外观设计体系中的。而2020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将不再禁止这种情况,对于仅仅与某件关联设计相近,而与本外观设计不近似的,也可以作为关联外观设计的进一步的关联外观设计。可参见图3示意。这种提高的灵活性将进一步有利于外观设计权利人。
图3
4.结语
基于中日两个外观设计的不同特点,尤其是在关联外观设计/相似外观设计方面较大的差异,关注日本市场的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外观设计实践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申请和保护策略。
注释:
[1]申请“关联外观设计”时,需指定另一件(通常为在先的)外观设计申请为“本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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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敏楠 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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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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