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行业行业专利权专利权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商标权商标权商标权商标权高级高级高级高级高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广西高院发布2020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斐然
去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38件,著作权案件居首位
2021年4月25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广西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2020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通报了2020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全区法院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努力营造了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梁炳扬介绍,去年,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斐然。
2020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38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839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775件、行政案件9件、刑事案件55件,结案率为86.5%,比2019年上升1.71个百分点,实现案件收结良性循环。在受理的全部案件中,收案数位居前五位的案件分别是著作权案件2435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占54.8%;商标权案件1346件,占30.3%;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21件,占2.7%;技术类案件113件,占2.5%;不正当竞争案件97件,占2.1%。
去年,全区法院结合广西高院与广西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2020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专项实施方案》,聚焦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的突出问题,构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周期监测机制,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等,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区法院依法严惩假冒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柳州中院审结一批涉贵州茅台、五粮液、西凤等知名品牌的假酒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还扎实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探索在审理部分批量维权系列案中发挥类案裁判的示范效应,促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据统计,全年一、二审涉KTV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系列调解撤诉结案多达1257件,调撤结案率为28.32%,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其中,贺州中院运用“巡回审判+在线庭审+线下普法”的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性,同时增强知识产权法治意识宣传;柳州中院探索在法院主导下引入维权方、涉案业主、行业协会三方共同谈判协商机制,高效化解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梧州中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多措并举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主审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原告精准提出诉请,极大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极大增加了后续多元解纷的可能性。
此外,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加大调研指导工作,形成业务指导和司法调研齐头并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公开与宣传力度,促进司法公开、宣传规范化、常态化,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了解和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识。
2020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一、农业银行U盾类产品未侵犯朗科U盘发明专利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对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享有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1年开始,朗科公司在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官网发现,旋极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从2008年开始制造并向农业银行销售、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朗科公司认为ComyiKEY220产品进行数据处理时使用了朗科公司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该产品结构亦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装置结构相同或等同,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农业银行有许诺销售该产品行为,农业银行北海工业园支行亦在北海市以经营为目的对外销售该产品。朗科公司据此对旋极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北海工业园支行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产品内虽装有快闪存储介质及固化软件,有存取数据和实现接口标准功能请求,但因存取数据的方法及固化软件的运行方法不相同而未落入涉案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据此驳回朗科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涉案发明专利俗称“U盘”,属于20世纪计算机存储领域的全球领先技术,是近20年来计算机存储领域唯一一个我国原创的发明专利成果。近年来,朗科公司陆续对侵害其涉案专利技术的闪存盘产品提起大量维权诉讼,而针对本案银行系统销售使用的U盾类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全国首例。本案因问题新颖、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大、社会牵涉面广而备受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则应以说明书为支撑,方法专利应体现步骤的全部过程,实现相同功能并不意味着必然采取了相同的技术步骤和方法,在对案涉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逐一比对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旋极公司的创新技术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等同,肯定了创新技术的市场价值。本案体现了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创新的基本原则,厘清了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边界,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以防借保护专利权之名阻碍技术的创新发展,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为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跨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号
(2018)桂民终720号
案例撰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兰丹丹
二、360搜索引擎为侵权人提供欧维姆“0VM”关键词搜索服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柳州欧维姆机械公司是一家以预应力产业为特色的国有大型企业,其是第784409号“0VM”商标和第10551927号“OVM”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生产的“金属拉伸器、金属锚具”等预应力产品,先后五次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国内外同行处于领先水平。“OVM”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柳州欧维姆机械公司发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360搜索网站上存在假冒其商品信息,危害其品牌声誉的行为,柳州欧维姆机械公司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且有义务发现其网络搜索平台的异常之处,但其为了广告搜索收入,帮助放任了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就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向柳州欧维姆机械公司支付侵害涉案商标的经济损失。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商标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因网络信息量大且庞杂,无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有信息逐一审查,但如果明知网络用户实施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释明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力促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的处理有效制止了商标网络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避免侵权风险。
案号
(2020)桂02民初139号
案例撰写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宝华
三、梧州“新华”电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37年,系第748920号“Sunwatt及图形”等4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生产的新华牌电池连续被评为省部级名优产品,荣获“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全区用户满意产品”“广西名牌产品”等称号。为许可宁波贝泰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加工生产“Sunwatt”“新华”牌电池事宜,2016年-2018年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宁波贝泰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方式,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宁波贝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以及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及违约金。同时,针对宁波贝泰公司的其他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步在其他法院另行主张权利并主张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对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已解除、支付商标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诉请予以支持。
入选理由
商标通过许可使用可以扩大商标的影响力,最大限度发挥商标优势,被许可人亦可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销售量,获取更多经济利润,但是如果忽视对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则可能引发纠纷并影响到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本案一方面体现出商标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防范经营风险意识强,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营造了尊重知识,诚实守信的法治氛围。本案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签订和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要注重对被许可人资格审查、加强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才能维护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获取市场利润,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案号
(2019)桂04民初230号
案例撰写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卓慧、唐萍萍
四、爱奇艺公司点播服务侵害广西广电新媒体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疯狂E戏代》是原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2011年全新打造的一档综艺娱乐节目,曾被评为“2012十好电视栏目”。2018年7月,原广西电视台授权原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平台提供了《疯狂E戏代》2016-03-05期的点播服务,原告以该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节目系《疯狂E戏代》本地舞台情景系列喜剧发哥的幸福梦系列内容之一,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系广西电视台的内部机构,故广西电视台系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将《疯狂E戏代》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利进行授权。原告经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广西电视台之后涉及的机构调整,并不影响其已经进行的授权行为的效力。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视频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综艺节目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就双方争议的涉案节目的权属、原告是否有合法授权、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认定被告未经授权在网站向公众提供综艺节目的视频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审理对加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报社、电视台等单位既要提高著作权权利意识,谨慎、合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要重视“原创”“独创”作品,充分利用、开发作品权利资源,积极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获取最佳经营效益。
案号
(2019)桂0103民初10145号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冬冬
五、南宁携程旅行社将“携程”作为企业字号不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第1511948号“携程CTRIP”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在旅游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南宁携程旅行社成立于2014年,其12家分支机构在门店招牌上使用了“广西南宁携程旅行社”字样,其中“携程旅行社”较大。法院认为,南宁携程旅行社使用“广西南宁携程旅行社”字样的方式超出了其字号意义上的使用,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南宁携程旅行社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携程”的知名度,其将“携程”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违反商业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携程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良好声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选择自己的字号,对于同业经营者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注册商标和字号,应主动进行避让。本案通过正确适用商标比对规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南宁携程旅行社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不仅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有力保护,也对辖区内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案号
(2019)桂01民初2024号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屈勇强
六、广西本位公司使用他人“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构成特许经营合同欺诈案
案情简介
广西本位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在2018年举办的加盟连锁签约会上,使用突出“加州八珍”字样的广告牌进行宣传,在品牌介绍中使用了案外人加州八珍烧鸡店的顾客排队现场照片,并在宣传广告中称“品牌沉淀27年”。韦某某等17人据此分别与本位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合同》,并支付了品牌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及咨询费、保证金等费用。案外人南宁市加州八珍烧鸡店发表声明称,家吉加州八珍是其于1991年创建的,在南宁市共有五家连锁店,并没有加盟及代理商。法院认为,本位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足以影响韦某某等17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涉案合同,韦某某等17人有权撤销涉案合同并要求本位公司返还相关费用、赔偿利息损失。
入选理由
特许人开展加盟招商活动,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自身资质及经营情况,以便被特许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作出是否加盟的选择。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致使被特许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有权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本案涉及的被特许人众多,仅第一批起诉的就有17人,在广西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本案在准确适用民事欺诈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对特许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支持被特许人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众多被特许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判决有效警示市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任何非法使用他人的品牌、非法借用他人声誉、信誉或影响力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号
(2019)桂01民初2006号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媛媛
七、柳州老浮桥餐馆擅自使用长沙“文和友”餐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文和友餐厅”是长沙文和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文和信公司)经过创意设计斥巨资打造的以上世纪八十年代“老长沙”社区街景、生活场景为经营风格的餐厅,其凭借店内独特的装潢设计以及小龙虾餐饮服务体验,逐渐成为全国走俏的网红餐厅。2019年7月,长沙文和信公司发现柳州市城中区老浮桥龙虾餐馆(以下简称柳州老浮桥餐馆)在其餐厅店面装潢设计中使用了与“文和友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设计,遂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文和友餐厅的装潢经过商业经营使用及大规模市场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具有独特风格的营业形象与长沙文和信公司之间建立起明确且稳固的联系,柳州老浮桥餐馆与文和友餐厅的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餐厅与文和友餐厅存在特定联系,柳州老浮桥餐馆的行为侵害了长沙文和信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长沙文和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入选理由
由营业场所、营业人员、营业工具等装饰、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形成并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是否属于侵害他人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结合装潢所依附服务的知名度状况、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确立了服务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和侵权认定规则,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借鉴,同时也警醒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及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案号
(2020)桂民终1819号
案例撰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覃龙、潘曌东
八、“柯基犬”狗头立体棉花糖不侵犯“柯基咯叽”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黄晓艳系广西本土卡通漫画作家。其于2017年6月6日独立创作了“柯基咯叽”柯基狗卡通动画形象,经在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发布后,其日发送量过万,累计下载量超百万,累计发送量超千万。之后,原告就其享有著作权的“柯基咯叽”柯基狗卡通动画形象与多家文媒及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行营销宣传,产生了较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田小果公司在其网店上推销一款“柯基犬”狗头立体棉花糖礼盒,并将上述产品及包装的照片上传至网店进行销售展示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网店销售的“柯基犬”狗头棉花糖系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柯基咯叽”美术作品为原型进行立体变型制作,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柯基咯叽”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从互联网上下载“柯基咯叽”卡通图片并印制于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生产的狗头棉花糖系其独立研发创作制作,并未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抄袭,故被告就其生产、销售“柯基犬”立体棉花糖的行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因以动物原型为创作元素的表达形式受自然条件制约,其独创性空间受限。若不同的作者就同一创作题材,运用已进入公有领域且普遍适用的具体表达方法,在不同的时间内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即使客观呈现的创作结果相似,都应认定为各自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为构成抄袭。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能动性,就不同的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为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创造了有利空间,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与和谐统一的司法理念。
案号
(2020)桂0303民初638号
案例撰写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曾臻
九、未经许可在网络自媒体转载《冯子材故居石雕》摄影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案外人林秋野于2014年5月31日在钦州市冯子材故居拍摄摄影作品《冯子材故居石雕》,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该幅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汇图网上。2018年8月9日,案外人广西滨海城市建设公司未经林秋野许可,将该摄影作品用于标题为《
入选理由
随着自媒体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用户在微博个人主页、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转载文章、图片等情形大量存在,但对于网络转载行为的定性,观点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网络转载与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的转载行为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转载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从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出发,明确了邻接权人并不包含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通过厘清网络转载与传统报纸期刊的转载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为广大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提供良好的行为规范,对净化网络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案号
(2020)桂民终1808号
案例撰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周冕、陈雪娇
十、行业协会参与KTV侵权案件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公司是专辑《POPSONGS流行歌曲群星汇(一)》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花样般年华》《回不去》《回忆的毒》《会遇到》等50首歌曲及电视音乐作品。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柳州市城中区唱亨娱乐城等27家KTV经营者未经其合法授权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上述涉案作品,并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极大损害了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对该27家KTV经营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引入KTV娱乐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理赔偿数额,该系列案件以当事人及时支付赔偿款后权利人撤诉结案。
入选理由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KTV娱乐场所侵犯他人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小权利人针对KTV经营者的重复侵权行为反复起诉,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审理该系列案件过程中,柳州中院以“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为抓手,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创新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区率先引入娱乐行业协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娱乐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优势,挖掘其根植于行业、熟悉行业特点以及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搭建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平台,引导KTV全行业经营者与权利人从实际使用权利作品的点播率、被侵权作品的市场商业价值、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合理支付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找到了权利保护与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成功化解该批系列案件,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KTV全行业经营者进行了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宣传,有助于引导行业协会、涉案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促进柳州辖区KTV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号
(2020)桂02民初447号等
案例撰写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立波
来源: 广西高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广西高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