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ITC发布对可穿戴监测设备、系统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4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可穿戴监测设备、系统及其组件(Wearable Monitor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9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的初裁进行复审,确认部分应诉方不存在侵权美国专利号并终止调查。
2020年11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4)进行复审,即关于美国专利号7,845,228的申诉是否满足本国经济地位;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5)进行复审,即关于部分应诉方不存在侵权美国专利号9,820,698 和9,717,464的调查。
2020年11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 4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专利号7,845,228第1、3项申诉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0月1日作出的初裁(No. 34、35)进行复审,分别为基于申请方是否满足对美国专利号7,845,228国内经济地位,应诉方不存在侵权美国专利号9,820,698 和9,717,464的调查,并且将调查日期延长至2020年11月16日。
2020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 25)不予复审,即终止对美国专利号9,961,186的调查。
2020年1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可穿戴监测设备、系统及其组件(Wearable Monitoring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90)。
2019年12月10日,美国Philips North America, LLC of Andover, Massachusetts、荷兰Koninklijke Philips N.V. of Eindhoven, Netherland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45,228、9,820,698、9,717,464、9,961,186),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Fitbit, Inc., San Francisco, CA、美国Garmin International, Inc., Olathe, KS、美国Garmin USA, Inc., Olathe, KS、瑞士Garmin Ltd. d/b/a Garmin Switzerland, Switzerland、美国ngram Micro Inc., Irvine, CA、中国江苏Maintek Computer (Suzhou) Co., Ltd., China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 Inventec Appliance (Pudong), China应华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考点恢复举行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41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一五号
目前,新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趋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指导方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恢复举办乌鲁木齐市考点2020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1年5月15日至16日。
专利法律知识:5月15日 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5月15日 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5月16日 9∶00—13∶00。
二、合格分数线
执行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三、其他事项
应试人员准考证打印、成绩公布、成绩复查、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证书颁发,以及如因疫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再次调整时间等事宜,请及时关注我局后续通知。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4月13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因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团被判向饿了么赔偿35.2万元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团不正当竞争行为宣判。判决书显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将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赔偿35.2万元。
据了解,该判决是法院首次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认定的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
判决中认为,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排挤竞争,拉扎斯公司必然因此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作为网络外卖餐饮平合,其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路径系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是典型的多边主体参与的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赖于商户与消费者双边的资源储备,平台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合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和经营基础。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来源:蓝鲸财经)
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败诉,被判赔美团外卖8万元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饿了么”)强迫商户“二选一”,遭拒后关闭其店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令其赔偿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经济损失80000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15日,温州饿了么工作人员李某前往宇宸小吃店要求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的业务,并承诺给予一定补贴和曝光度。店主朱某某表示不同意后,当晚22时48分,饿了么关闭了宇宸小吃店的线上店铺。
对此,温州市中院认为,温州饿了么员工要求涉案商户关闭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网络店铺,强迫其与饿了么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遭拒后登录商户账号关闭其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受限,严重妨碍、破坏美团外卖等其他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法院判决,温州饿了么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中国青年网)
华为近三年公开百余项车辆相关专利及商标
天眼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三年已公开百余项车辆相关专利,以及国际分类为“运输工具”的商标,专利状态多为“实质审查”,商标状态多为“商标申请中”。
其中2020年12月公开的“车载设备的控制方法、车载设备及车辆系统”专利,可利用数字证书提高车辆系统的安全等级;今年3月公开的“自动驾驶车辆的人车交互的方法、自动驾驶系统”专利,目的在于提升自动驾驶系统的用户体验度等。同时,今年4月华为申请了“鸿蒙智联”“华为 HI”等商标,国际分类为“运输工具”。
据中国经济网4月14日报道,华为副董事长、轮值CEO徐直军称,“华为inside”模式有一个品牌商标叫“HI”,代表Huawei Inside。“HI”这个标志,就证明是华为与合作伙伴一起造的车。此外,华为今年在智能汽车部件的研发投资超过10亿美元。
科大讯飞公开“方言语音转换方法”相关专利;
火花音悦与夏季之声旗下厂牌“带电女孩Elec.Girl”达成版权合作
4月13日,科大讯飞(002230)公开了一项名为 “一种方言语音转换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的专利,申请日期2020年12月,公开号 CN112652309A。企查查专利摘要显示,本申请提供的方言语音转换方法可将目标说话人的源方言语音转换为符合目标说话人的说话特色的目标方言语音。
根据专利申请书的内容,中国地域广阔,汉语的方言众多,汉族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程度不同的分化和统一,因而使汉语逐渐产生了方言。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语言不通导致交流障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该专利首先获取目标说话人的源方言语音,然后将所述源方言语音转换为目标方言文本,并从所述源方言语音中提取所述目标说话人的说话人信息。最后,根据所述目标方言文本和所述目标说话人的说话人信息,合成符合所述目标说话人的说话特色的目标方言语音。
(来源:IT之家)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脸淘”碰上“淘宝”,近似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广东脸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脸淘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第19802423号“脸淘”商标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2019年,阿里巴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1.诉争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第8082000号“淘”商标、第7463724号“淘宝”商标、第5130013号“淘宝TAOBAO”商标等九枚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阿里巴巴公司系列商标
2.诉争商标是对其申请注册的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刻意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3.脸淘公司在与“淘宝”密切关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脸淘”、“脸淘云商汇”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明显恶意。
因此,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除“芯片(集成电路)”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阿里巴巴公司拥有的“淘宝”等九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阿里巴巴公司申请注册的“淘宝”等九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脸淘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网店销售“高仿钻戒”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其系美术作品“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店生产、销售并展示被控侵权商品,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被告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告当庭展示涉案戒指实物,并陈述其设计理念:“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其“真爱加冕”设计理念源于欧洲王室伊丽莎白女王的加冕仪式。在加冕典礼中,伊丽莎白女王被授予皇冠,其皇冠上镶嵌着知名红宝石“黑王子红宝石”;将涉案作品以倒立角度观察,包裹主钻的贵金属及戒指中镶嵌的红宝石呈现公主皇冠造型;涉案作品中主钻石两侧的群镶钻石设计,源于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拉夫领,该设计象征着高贵;同时,红宝石被誉为“爱情之石”,将红宝石、公主皇冠、拉夫领三者同时融入涉案作品,寓意真爱加冕。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整体是皇冠形象,包裹主钻的贵金属造型、宝石位置、主钻两侧的群镶设计、整体的设计轮廓中的装饰性、非功能性的设计特征,除个别部位存在细微差异外,与涉案“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给人的视觉认知基本一致。
为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法调取被控侵权商品的网店销售数据。被告抗辩称该商品实际销售仅60件,共计刷单500笔左右,刷单部分不应作为衡量损害后果的实际销售额,应在赔偿损失时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5578元。(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贵阳出台实施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4月12日,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的目标为,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围绕目标,《意见》明确了多方面措施。
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工作制度。规范侵权案件受理工作,强化重点领域保护措施,提升侵权保护预警服务,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加大侵权惩戒执法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不断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人大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探索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和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调对接、调仲对接等机制;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法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互联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政产学研介”知识产权研发和运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保护工作链条。加快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线索通报、证据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执法互认等机制,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同保护环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防范预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维权活动。(来源:贵阳市政府办公室)
天津高院知产庭依法审结“黄金比例”商标权纠纷案
长期以来,原告上海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将“黄金比例”文字商标及配套图案使用在“金龙鱼”等品牌的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并对“黄金比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被告某食用油生产商则将“黄金比例”应用于自己生产的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双方因此成诉。
被告辩称,“黄金比例”标识的使用来源于调和油的配方,形容大豆油、葵花油、玉米油之间的调和达到了黄金一般的比例状态,属于对商品特点进行客观表达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描述性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人们的长期使用而具备了描述产品来源、产地或科学构造的作用。在没有证据证明“黄金比例”具有普遍认可的描述性含义的情况下,以鲜艳的颜色突出使用“黄金比例”且标注在同种类商品的相近位置,已超出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而且使用相似的配套图案围绕“黄金比例”四个字,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行为难属善意。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来源:天津高院)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在蓉举办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仪式。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雷霆,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杨帆出席会议并签订《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俊安,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副主任李志辉参加签约仪式并就协议作说明。
《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双方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战略实施的生动探索和具体实践。
根据协议,双方将从四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一是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共促机制。着重从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建立专利审查员专家团队、开展产业专利导航等方面予以推进,探索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路径和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二是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共推机制。着重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培训等方面推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共享机制。着重从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共同举办品牌赛事及论坛、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推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四是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共育机制。着重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线上线下人才培训、人才互派交流学习等方面推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人才生态。(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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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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