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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乐英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为A公司项目“屋顶停车场光伏电站”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定A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B公司的请求。2017年11月14日,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9年4月29日,B公司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驳回B公司的其他上诉要求。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就当事人A公司涉嫌侵犯B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006102.6、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立案处理。经查,通过被控项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被控项目建设在楼宇顶层停车场上,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明水渠”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的城市明水渠两侧设置支柱,所述的支柱用不锈钢横梁连接成明水渠停车场”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为A公司项目“屋顶停车场光伏电站”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定A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B公司的请求。
2017年11月14日,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9年4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组织现场勘查和开庭审理,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但是目前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确定涉案专利自始确定无效,原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处理决定认定被控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结论正确,涉案专利的涉案无效决定的效力如何均不会影响到涉案处理决定,B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驳回B公司的其他上诉要求。
典型意义
该专利侵权纠纷案由2017年开始,前后经过初审、一审、终审历时两年多,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胜诉,有较强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诉讼应对水平等系列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附:案件链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0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 附部分判决
2021年1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活动。会上,黎炽森副院长向与会人员介绍了2020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类案件审判的情况。
黎炽森表示,2020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新收各类专利案件6905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50.26%,审结4526件,结收比为65.54%。其中,新收专利案件中发明专利案件551件,占比7.97%;实用新型案件1323件,占比19.16%;外观设计案件4881件,占比70.68%,专利其他案由案件150件,占比2.19%。新收专利案件标的总额达到了18.5亿元。另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技术秘密纠纷案3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398件。
同时,黎炽森副院长在会上发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其中案例十如下:
案例十 A公司与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案号:(2017)粤73行初1号
案情与裁判
A公司系“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A公司以B公司未经许可建设“屋顶停车场光伏电站”项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B公司未侵害A公司的专利权,故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A公司不服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法院两审均认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在纠纷处理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被诉行政决定认定被控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结论正确。关于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该专利权虽被宣告无效,但目前该无效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确定涉案专利自始无效。从实质性保护专利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鉴于被控项目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该无效决定的效力如何均不会影响到涉案处理结果,A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故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促进当事人纠纷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过行政处理,技术争议结果明确,即被控项目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此结果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经司法审查都得到维持。基于此,权利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亦应予驳回。至于涉案专利权在诉讼中被宣告无效,引发相关行政诉讼的问题,由于专利无效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为避免循环诉讼,不宜以涉案专利自始无效为由作程序处理。该案审理结果生动实践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裁判标准相统一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正确处理决定的权威性,使之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的“大保护”模式中共同发挥职能作用,营造规则明确、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以达到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推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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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乐英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佛山典型案例(一):“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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