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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原标题:编造专利骗取奖励90余万!知识产权股长及其同伙被判刑6年8个月
现如今,各地市专利奖励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鼓励申请专利,降低一些专利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负担。然而,仍然有极个别不法分子申请许多虚假专利,以此换取政府补贴。
之前,一个知识产权股股长编造专利骗取政府奖励一事引起关注。据了解,其充分利用了手里掌握的权力,5年时间里,伙同他人编造申报专利200多项,骗取政府奖励共计90多万元。此外,还多次收受贿赂共计25万余元。
2020年12月3日,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贪污、受贿案,被告人陈某某、吴某华、吴某东贪污案。近日,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审判决,主犯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因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虚假申请专利231项骗取奖励
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射洪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明确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3000元/件的标准进行奖励。
2012年,被告人郭某某将他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邵某某,由邵某某分别为其编造实用新型9项、8项,并获取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13年,郭某某将该17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纳入专利奖励名单,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5.1万元。这是郭某某首次从虚假申请专利中获利。
随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与吴某某共同编造并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231项。2014年至2019年,据此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至此,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编造智力成果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方式,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74.4万元。
另外,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名下2017年经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过期,主动提出让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注册帐号,帮助其编造并填报了相关数据。2019年12月,明里公司和言诺公司获得了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2020年5月,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遂宁市201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共计20万元。
至此,被告人郭某某共伙同他人贪污94.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参与贪污金额69.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贪污金额20万元。
涉贪污、受贿罪,收受共计25万余元
除了编造申报专利200多项骗取政府奖励之外,2020年4月,射洪市纪委监委派驻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在专项监督中发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发放的2017年度专利奖励资金中存在疑问。
2020年6月,射洪市纪委监委对郭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查清郭某某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20年7月,郭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3日,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知识产权股股长)贪污、受贿案,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贪污案。据射洪市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专利代理机构介绍业务、申报上级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款共计25.162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知识产权股股长)有期徒刑6年8个月,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因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被判二至四年不等的缓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本案中,违法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骗取政府的奖励资金,最终导致只能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因此,定不能为了不属于自己的财富而采取“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只会让自己走上衰败的不归路!
附判决书全文:
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2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成章,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股长。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6月2日经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受贿罪,2020年7月8日经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丰,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忠辉。
指定辩护人杨建勇,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春华。
指定辩护人景雪华,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昊东,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定辩护人钱林,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射检二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射检二部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犯贪污罪、被告人郭成章犯受贿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8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健、冯明明、检察官助理王正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成章及其辩护人刘庆丰、被告人陈忠辉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建勇、被告人吴春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景雪华、被告人吴昊东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因补充侦查,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委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郭成章伙同他人,以编造智力成果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方式,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74.4万元。
2011年10月,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射洪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明确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的标准进行奖励2013年11月,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射洪县专利奖励办法》。2011年11月至今,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的初审、登记、提名、公示、上报工作由被告人郭成章负责,奖励名单上报射洪县政府批准后,资金从财政列支。
2012年,被告人郭成章将戴某、周某兵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邵若冰(音),由邵若冰分别为戴某、周某兵编造实用新型9项、8项,并获取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13年,被告人郭成章将该17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纳入专利奖励名单,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5.1万元。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与被告人吴春华在射洪市沱牌大道宏源餐厅商量,由被告人郭成章与吴春华提供射洪本地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由被告人陈忠辉以相关人员和企业作为申请人编造专利内容,进行专利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再由被告人郭成章登记、上报奖励名单,奖励资金下发后,按被告人陈忠辉2700元/件,被告人郭成章和吴春华300元/件进行分配。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与吴春华共同编造并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231项。2014年至2019年,据此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
2.被告人郭成章伙同他人,以编造智力成果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报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骗取遂宁市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20万元。
2019年,被告人郭成章考虑到被告人吴昊东名下2017年经被告人陈忠辉编造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过期,主动提出让吴昊东实际控制的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里公司)及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言诺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注册帐号,帮助其编造并填报了相关数据。2019年12月,明里公司和言诺公司获得了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020年1月,被告人郭成章将言诺公司和明里公司纳入遂宁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名单上报。2020年5月,言诺公司和明里公司获得遂宁市201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共计20万元。
3.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成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专利代理机构介绍业务、申报上级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款共计25.162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成章先后49次收受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回扣”“返点”等名义所送钱款13.7625万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副总经理张某所送钱款0.4万元。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郭某所送钱款1万元。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成章收受射洪县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送钱款3万元。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李某所送钱款5万元。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四川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所送钱款2万元。
2020年7月6日,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成章在遂宁银行射洪支行的违法所得11.683436万元予以冻结(卡号:6231××××7766,持卡人郭某文,系被告人郭成章之兄),被告人陈忠辉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7.72万元,被告人吴春华退缴违法所得2.75万元,被告人吴昊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本案其他相关人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2.667356万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郭成章被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从市场监管局带到纪检监察事务中心接受调查。2020年7月15日,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忠辉到案接受调查,当日下午,被告人陈忠辉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7日,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春华、吴昊东到案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吴春华、吴昊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成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成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成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所涉及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郭成章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成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忠辉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春华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昊东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郭成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贪污罪是因为上级对任务要求过重,该行为是为了完成任务,并未从中获取多少利益。
被告人郭成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成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迷失了自己,钻了漏洞;是初犯,是公务员,案发前工作兢兢业业,有能力,被提拔成中层干部,因为本人法制意识淡薄,犯了错误;被告人郭成章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忠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忠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忠辉是从犯,主动到案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春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春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春华在贪污罪中是从犯;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在起诉前已经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过自新。
被告人吴昊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昊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昊东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且已退赃,请求判决其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被告人郭成章伙同他人,以编造智力成果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方式,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744000元。
2011年10月,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射洪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明确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的标准进行奖励。2013年11月,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射洪县专利奖励办法》。2011年11月至今,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的初审、登记、提名、公示、上报工作由被告人郭成章负责,奖励名单上报射洪县政府批准后,资金从财政列支。
2012年,被告人郭成章将戴某、周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邵若冰(音),由邵若冰分别为戴某、周某编造实用新型9项、8项,并获取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13年,被告人郭成章将该17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纳入专利奖励名单,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实用新型奖励资金51000元。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与被告人吴春华在射洪市沱牌大道宏源餐厅商量,由被告人郭成章与吴春华提供射洪本地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由被告人陈忠辉以相关人员和企业作为申请人编造专利内容,进行专利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再由被告人郭成章登记、上报奖励名单,奖励资金下发后,按被告人陈忠辉2700元/件,被告人郭成章和吴春华300元/件进行分配。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与吴春华共编造并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231项。2014年至2019年,据此申报并领取射洪县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000元。
2.被告人郭成章伙同被告人吴昊东,以编造智力成果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报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骗取遂宁市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200000元。
2019年,被告人郭成章考虑到被告人吴昊东名下2017年经被告人陈忠辉编造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过期,主动提出让吴昊东实际控制的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注册帐号,帮助其编造并填报了相关数据。2019年12月,明里公司和言诺公司获得了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020年1月,被告人郭成章将言诺公司和明里公司纳入遂宁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名单上报。2020年5月,四川言诺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明里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遂宁市201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共计2000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成章共伙同他人贪污944000元,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参与贪污金额693000元,被告人吴昊东参与贪污金额200000元。射洪市纪委扣押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385473.56元、周某涉案款15000元、吴昊东涉案款200000元、廖某涉案款1200元、吴春华涉案款27500元、戴某涉案款2000元、戴某代郭成章缴纳涉案款3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忠辉涉案款277200元。
(二)受贿罪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成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专利代理机构介绍业务、申报上级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款共计251625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成章先后49次收受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回扣”“返点”等名义所送钱款137625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副总经理张恒所送钱款4000元。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郭某2所送钱款10000元。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成章收受四川俊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所送钱款30000元。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李某所送钱款50000元。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成章收受四川天成生化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钱款20000元。
2020年7月6日,射洪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成章在遂宁银行射洪支行的违法所得116834.36元予以冻结(卡号:6231××××7766,持卡人郭某1系被告人郭成章之兄)。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郭成章被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从市场监管局带到纪检监察事务中心接受调查。2020年7月15日,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陈忠辉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忠辉于当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7日,射洪市监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春华、吴昊东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吴春华、吴昊东于当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初步核定决定书、案件移送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及审查、个人简历、任职通知、机构配置及主要职责相关文件、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陈忠辉聘用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情况说明及附表、银行卡复印件、正华公司会计凭证、射洪拓远农业有限公司资料、凤康养鸡专业合作社资料、四川天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资料、四川俊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料、言诺、明里科技公司企业登记表、申报优势企业相关资料、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资料、证人郭某2成都市社保缴费证明、聘用合同、射洪县知识产权局2013-2017年度国家授权(发明申请)专利登记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奖励奖金发放资料、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3-2017年度科技进步和发明专利奖的通报、名单、2020年射洪科技发展资金(兑现2019年工业转型升级奖励)统计表、奖励发放会计凭证、上级奖励资金资料、奖励发放银行交易记录、郭成章、郭某1银行交易记录,证人李某1、李某2、戴某、蔡某、周某、蒋某、廖某、邓某、韩某、唐某、伍某、任某、宋某、田某、刘某、王某、钟某、李某3、郭某1、李某4、吴春华、郭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成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章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成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忠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春华、吴昊东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到案,且供述内容为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不应认定自首。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成章、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郭成章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忠辉、吴春华、吴昊东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成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成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留置的三十六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忠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春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昊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扣押的涉案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责令被告人郭成章退赔因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600元。
七、对被告人郭成章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1625元予以追缴。(已冻结11683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苓君
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
人民陪审员 涂小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启桂
书记员 税 倪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编造专利骗取奖励90余万!知识产权股长及其同伙被判刑6年8个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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