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司法部: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
3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有关情况。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持续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熊选国表示,要服务保障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关键要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清理防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的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要统筹调动法治力量,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推动乡村振兴立法,要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战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法律制度。
“要推动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新一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并且配套制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高度。”熊选国说。
他还表示,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取得突破。这方面要一手抓创建,以示范带发展,继续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另外一手就是抓法治督察。以督察促整改,促进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熊选国表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推进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来源:封面新闻)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研究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取证要求及审查判断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门性电子数据取证、审查指南,解决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20年商标局启动“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课题研究,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电子证据研究团队承担课题研究工作。目前,该课题经终期评审,通过验收。
该课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紧密结合商标评审工作案件多、证据杂、审限短等特点,以公正与效率并重为指导思想,对案件审理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明确解答,也为当事人代理人正确高效实现电子数据取证、举证、质证提供了指引,具有实操性。课题成果包括《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建议稿、配套的指引逐条释义和指导性案例汇编。
为规范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举证、审查,促进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提质增效,特在中国商标网刊发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参考该指引对电子数据取证、举证及质证,评审审查员在审查相关电子数据时亦将参考该指引。同时,商标局将密切跟踪电子数据证据提交、采信、审查等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为下一步制定发布《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提供依据。
附: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研究报告.pdf
(复制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sbj.cnipa.gov.cn/gzdt/202103/t20210325_327243.htm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专区
3月22日,浙江银保监局联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启动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同时,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银行线上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专区。
目前,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等39家银行机构获批首批试点资格。经过前期服务对接,江苏银行海创园小微专营支行与杭州辰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300万元专利权质押合同,当天通过线上办理试点进行质押登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代办处现场审核出具了登记证书。
据了解,试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线上登记是落实国务院“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往,浙江除杭州外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需前往杭州甚至北京,耗时费力。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持续创新金融服务,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双创”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选择。
数据显示,2017—2020年,浙江辖内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289.99亿元,占全国同期的15.4%。其中,2020年累计发放135.53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户均贷款721.15万元,增速高出同期贷款平均增速81.65个百分点。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全覆盖,杭州等5个地市实现了所辖县区全覆盖,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浙江银保监局将继续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引导银行机构推进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企业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不断丰富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区建设,与浙江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加强知识产权持有、运用、融资、交易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字化改革。(来源:杭州网)
江苏出台13项硬举措,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记者3月25日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2021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近日出台。
《工作方案》从13个方面部署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其中包括: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法制建设、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强化商标监管和保护、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执法监管、推进电商展会执法监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维权援助服务机制、探索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工作方案》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各级知识产权局要落实十二省(市)、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办案协作,及时核查外省移送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处理。加强与法院协作,通过共同开展案情分析、案例研讨等方式,交流探讨专利、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疑难复杂问题,进一步统一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标准与尺度。推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加强协调,在司法审判、行政裁决前,积极支持当事人采用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工作方案》指出,要健全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优化维权援助机构布局,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在县(市、区)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分支机构,进一步拓宽维权援助工作覆盖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推进各中心加强内部管理,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容,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侵权判定、检验鉴定等服务体系。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要加强维权服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支持。
《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快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江苏分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业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顾问制度。拓宽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向相关企业发布涉外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加强全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收集与研究,及时发布案件动态信息,指导企业建立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方案》希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宣传报道工作,讲好知识产权保护故事,加强典型案件宣传,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分子。(来源:新华报业网)
川渝签署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
为全面深化川渝两地知识产权合作,近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举行“深化川渝知识产权合作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座谈会暨签约仪式”,签署《知识产权护航执法专项行动》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按照《协议》,川渝两地将共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共同建立两地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和协同处置,加强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方面的合作;推进非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体化建设,协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健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体系。
共享知识产权服务大平台。加强在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培育川渝地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知识产权协同创造能力、优化知识产权产业布局;共同举办“西部知识产权论坛”。
此外,共同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大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干部和人才交流合作;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项目合作;鼓励两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川渝互相布局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统筹组织开展资格考试、执业培训、职称考试、职业评价等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人才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来源: 四川民生报道)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开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护航”专项行动
近年来,电商经济在扩内需、促消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电子商务业态发展呈现出较强的创新性、复杂性,强化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分必要而紧迫。3月1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决定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集中开展2021年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护航”专项行动。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本次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平台自查,探索解决侵权判定、恶意投诉等疑难问题;二是集中专业资源,办结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一批代表性案例,突出治理成效;三是宣传贯彻《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加强平台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四是主动引导,加强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率;五是梳理治理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要与电商企业签署落实主体责任备忘录。指导电商联盟开展行业自律。帮助指导电商企业开展侵权判定,主动协调京外地区侵权线索移送。通过加强监管、引导自查、提供帮扶相结合的形式,促进电商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来源:北京知识产权)
关于公布2018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2018年度试点示范单位复审工作。最终复审合格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233家(详见附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45家(详见附件2),复审合格有效期3年,从公布之日算起。
附件:
1. 2018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复审合格名单
2. 2018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复审合格名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25日
2018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复审合格名单
2018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复审合格名单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搜狐公开一种“新闻召回方法和系统”专利
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前公开“一种新闻召回方法和系统”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2019年2月,申请号CN201910132210.9。
天眼查App显示,该专科通过获取用户点击新闻id序列作为用户特征,以及获取下一时刻用户点击的新闻id和未点击的新闻id作为标签,基于预先设置的预测模型对用户特征和标签进行训练,生成对应用户特征的多维向量,根据多维向量和下一时刻用户点击的新闻id、未点击的新闻id进行余弦相似度计算,得到对应多维向量的余弦相似度,基于多维向量对应的余弦相似度由大至小选取N个多维向量,确定N个多维向量对应的新闻id。
通过上述方法,生成用户特征的多维向量,基于多维向量对应的余弦相似度的大小,确定多维向量对应的新闻id,得到用户感兴趣的新闻,通过召回用户感兴趣的新闻实现用户获取其兴趣度较高的新闻。(来源:科技边角料)
“小米汽车”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为绍兴一家纺织品公司
据天眼查显示,“小米汽车”商标已被申请注册,国际分类为广告销售、运输工具,申请人为绍兴冀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21年3月,目前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
(来源:易车原创)
“韭零后”商标被多家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分类含餐饮住宿
目前“韭零后”商标已被多家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国际分类含餐饮住宿、广告销售、方便食品等,申请人包括四川味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双骋商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贵州时宸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商标申请中”。
公开资料显示,“韭零后”是90后的谐音,在网络用语中泛指1990年以后出生的,购买基金后暴跌的一群人。(来源:界面新闻)
"小米芯"商标2年前被抢注,但最终被判无效
“小米芯”商标抢注曾被判商标无效,申请该商标企业为深圳市雷美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手机、计算机、移动电源、智能手表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还同时申请注册了小米熊、小米妖、小米龙、荣耀之王、荣耀前锋、荣耀后卫等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科学仪器。除小米龙之外,其余商标均为驳回视为无效商标。
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市雷美斯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玲慧,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设计与技术咨询;智能手表、学习机、平板电脑、监控设备、手机配件、移动电源的研发及销售等。(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乐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案终审落槌,法院认为构成侵权
历时2年,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终审宣判。
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支持江苏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
事情回溯到2年前,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开展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专项整改行动,对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的七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海信、小米、创维、夏普、海尔、长虹、乐视)进行长达一年的约谈、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其中,乐融公司虽作出整改,但不符合江苏省消保委整改要求:江苏省消保委要求,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即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然而,乐融公司提供的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最后5秒时才弹出,也即,开机广告播放10秒后消费者才能关闭。
江苏省消费者认为,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乐融公司”)未能积极整改,故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智能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考虑到乐融公司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技术限制等原因,判令乐融公司对判决生效之日起销售的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乐融公司不服,上诉称,乐融提供了可选择设置全家福、旅游照片等作为开机视频或观看电视广告的功能,且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已经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且,《广告法》第43条(又称“垃圾广告”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向其发送广告等)明显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无视智能电视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客观情况,适用该规定处理对乐融公司过于苛刻,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争议焦点遂集中在两处,一是乐融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时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视频、及开机广告等可供选择的服务,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二是乐融提供的一键关闭功能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江苏省高院援引《广告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也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江苏省高院进一步表示,乐融公司设置的开机可选择功能,只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者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而江苏省消保委提交的相关报告证明,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此外,设置一键关闭功能并无技术障碍。
“‘乐视TV’等品牌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开机广告,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江苏省高院表示,当前消费市场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盈利的情况,法院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商业选择,但是“市场允许的竞争应当是正当和公平的竞争,任何商业营业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市场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更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
江苏省高院称,本案是全国第一起因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
除公正审理此案,确定权利边界和行为边界外,江苏省高院还将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跟踪受约谈经营者的整改进展,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和惩处侵害违法经营行为,推动尽快制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制标准。
3月24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知产法院对涉“冠生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冠生园公司“”、“”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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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冼冠生和上海梨园界四位艺人在上海创办“冠生园”,自产自销蜜饯、糖果,兼营粤式茶食。1923年,冠生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28年,冠生园陆续在南京、汉口、重庆、天津、贵阳、昆明等地创设分店或分公司。1956年,冠生园成为国有企业,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各地分店企业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无直接关系,但是“冠生园”字号被保留。1996年,上海各冠生园相关企业改制成立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上海冠生园公司成立。1991年10月29日,重庆冠生园食品公司与新都蕊春园食品厂联营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后更名为新都县冠生园食品厂。1992年2月5日,该厂改组为新都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31日,该公司更名为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商标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是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5月27日,上海冠生园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3个商标专用权。
上海冠生园公司起诉称:新都冠生园公司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还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这些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站域名www.xdgsy.com.cn,停止使用“冠生园”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更改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冠生园”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新都冠生园公司辩称:其使用“冠生园”字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登记时受行政区划限制,与上海冠生园公司的商标及字号并不冲突,使用“冠生园”三个字作为企业字号有基于联营关系的历史性、正当性,不具有攀附故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都冠生园公司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1年至1992年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故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新都冠生园公司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方式,特别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以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作为产品推荐之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上海冠生园公司涉案“冠生园”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新都冠生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上海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驳回上海冠生园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海冠生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都冠生园公司使用“冠生园”字号有其历史渊源,且其企业名称中包含详细的行政区划名称,并自行申请和使用了新冠、禧月坊等注册商标,主观上并无攀附上海冠生园公司企业字号的故意。在新都冠生园公司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时,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新都冠生园公司在本其公司建筑物上使用“冠生园”及在域名中使用“xdgsy”字样,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新都冠生园公司在月饼和粽子产品、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的注意力集中于“冠生园”三个字上,难谓正当,故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亦未提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一审法院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因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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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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