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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小组会议意见答复的函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小组会议意见答复的函》,答复函提到,新修改的专利法中新增和完善以下主要相关内容:一是新增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为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滥用专利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范围,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小组会议意见答复的函
史贵禄代表:
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小组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成立陕西知识产权交易所的意见,已由科技部转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知识产权立法
近年来,我局结合职能,积极推动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领域重点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
(一)专利法领域。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专利法中新增和完善以下主要相关内容:一是新增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为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滥用专利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范围,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
为保障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正在进一步细化有关提升专利质量的规定,积极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相关工作。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包括以下主要相关建议:一是对修改后专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细化,并作为驳回、无效宣告的理由;二是进一步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和请求时机;三是为提高审查质量明确规定,必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对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缺陷进行审查,以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请求人未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等。目前,我局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善了修改建议,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立法进程。
(二)商标法领域。为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一是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增加代理机构的义务,以及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塑造更优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地理标志领域。我局从现行法律制度出发,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借鉴国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就现行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种保护模式进行梳理,研究协调发展方案,就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就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形成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方案,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实地调研论证,推动两种保护模式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提供立法建议。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结合职责,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制修改准备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二、关于成立知识产权交易所
2014年,我局联合财政部支持在陕西西安建设了知识产权运营特色试点平台,并于2017年建成上线。目前平台已有注册用户1.4万个,挂牌可交易专利5000余件,为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流转提供了基础支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陕西省发挥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作用,更好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如需要成立知识产权交易所,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我局将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条法司 周骞 6208301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为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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