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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涉嫌接受委托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该所被罚1万元并予以警告
IPRdaily消息:近日,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查询,某商标事务所因涉嫌接受委托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涉嫌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述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2020年8月26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创名事务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时通过商标网查询,创名事务所作为代理机构给宜兴市扬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杨名公司)申请商标注册66个,涉及19、20、21、30、35、41、43 和44等8个国际分类。扬名公司和创名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均为付某。现场查看创名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付某的微信朋友圈,发现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大量商标转让信息。因创名事务所涉嫌接受委托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涉嫌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述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创名事务所立案调查。
经查:创名事务所从2017年开始接受委托陆续给扬名公司申请商标注册66次,涉及19、20、21、30、35、41、43 和44等8个国际分类,包括第21类“中超利永”、“中超利永砂艺”,第 43 类“氿府壹号景观酒店”、“氿府一号”,第3类“三品堂药店”等商标注册申请。扬名公司与创名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付某,同时付某也是创名事务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某于2018 年7月份开始通过其微信(微信号“XXXXXX”、微信名称“A宜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朋友圈发布商标销售信息,销售扬名公司已注册的商标,销售价格为2000元/个,当事人知道扬名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接受其委托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于2020年8月26日被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8月26日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接受扬名公司委托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
证据二:证据提取单复印件13份,反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某在其微信 朋友圈发布销售注册商标信息的情况;
证据三:202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某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反映当事人知道扬名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接受其委托申请商标注册等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 sbj.cnipa.gov.cn/sbcx/)查询申请人为扬名公司、代理机构为当事人的商标申请详情页面打印件65页,反映当事人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反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付某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七:“代理机构宜兴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给扬名公司代理申请注册商标汇总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给扬名公司代理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证据八:商标注销申请书复印件18份,证明了将扬名限公司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注销。
证据九: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了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其承担。
当事人知道扬名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仍接受其委托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构成《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所述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的规定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停止商标销售,将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注销,当事人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永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代理机构因涉嫌接受委托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被行政处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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