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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亮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引发的专利申请方面的思考
近日,12306网站对网络售票系统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票量充足的情况下,能自动识别60岁以上的老年旅客并优先安排下铺。是否可以就“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呢?本文将从审查要求、申请建议这两方面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进行探讨。
2021年春运已拉开序幕,由于执行严格的返乡防疫措施,与以往的春运相比,存在特殊之处,铁路部门亦相应调整了相关的预售、退票等政策。近日,笔者知悉12306网站对网络售票系统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票量充足的情况下,能自动识别60岁以上的老年旅客并优先安排下铺。此举在网络上被网友纷纷热议,被赞“12306真贴心”。笔者出于职业的敏感,内心揣测是否可以就“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呢?想必这也是诸多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软件应用等IT(信息技术)类创新主体所关心的话题。接下来,本文将从审查要求、申请建议这两方面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进行探讨。
一、审查要求
本文主要就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谈谈相关的审查要求。《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单独规定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此外,为了积极响应创新主体的需求、面对审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343号公告分布了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进行修改的决定,新修改的《指南》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笔者基于多年的专利实务经验,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除了与普通专利申请共有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审查之外,需要格外注意保护客体相关的审查,且往往保护客体相关的审查是专利三性审查的前置条件,即只有确认专利申请符合保护客体后,才进行专利三性的审查,受限于篇幅,本文不对专利三性的审查做展开介绍。
总体而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需要迈过两道保护客体审查相关的坎:是否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下文称坎1)和是否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下文称坎2)。下面分别对坎1和坎2的审查进行介绍:
1、坎1的审查
坎1的审查在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为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若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限定的内容为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即权利要求的内容仅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则判定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保护客体。落入智力活动的规则的权利要求往往表现为以计算机为载体来描述的算法,或者直接呈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本身。比如,《指南》中列举的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利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摩擦系数μ的方法、汉字编码方法、活动组织方法等。这一缺陷是比较容易判断及克服的,往往在权利要求中加入具有技术特征即可。这里,技术特征是指区分于主观思维活动且与智力活动的规则相结合,以实现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的内容。
修改后的《指南》新增了一个落入智力活动的规则的权利要求的反例,具体如下: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型。
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的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以上述“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为例,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一种火车票售票方法,其特征在于,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则由于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除了主题名称包含“火车票”之外,其余内容仅仅涉及售票的规则,其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思维活动的规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指南》中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还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此,在权利要求中补入技术特征,就可以克服坎1的缺陷,比如,以上述“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为例,在权利要求中补入“获取乘客的年龄信息”、“生成乘客的订票信息”等技术特征,则可以避免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代理实践中,一般较少出现直接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而驳回的案例。
2、坎2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这里,技术方案是指: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坎2的判断就不如坎1那么明了,读者可以以技术问题为切入点,判断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贡献,即具有与解决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从逻辑上说,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判断:第一,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第二,判断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具有与解决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
《指南》中列举了一个不构成技术问题的反例,具体如下: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R划分为M个区间,其中,M为整数,区间1到区间M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F也分为M个值,M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1时,返利额度为第1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2时,返利额度为第2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由于该消费返利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属于经济或者商业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以上述“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为例,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一种火车票售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乘客的年龄信息;基于所述年龄信息、余票信息及预设的铺位分配规则确定所述乘客对应的铺位类型;基于所述铺位类型生成所述乘客对应的订票信息。由于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包含了“年龄信息”、“订票信息”等技术特征,且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自动分配乘客在订票系统中订票时铺位类型,属于技术问题,因此,其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经过上述分析,显然,将“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售票规则与网络售票系统相结合的技术可以顺利通过前述坎1和坎2的审查,从而进入专利三性审查的阶段。至于其能否最终获得专利授权,还有待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结论。
笔者在专利检索网站检索到一篇与“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较为相关的前案,申请日为2012年1月20日,申请号为CN201210019257.2,专利名称为“一种火车票订购的方法及系统”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火车票订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建立卧铺火车票购买的优先权年龄段列表;步骤2,采集订单中订购方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从身份证号码信息中解析出年龄数据信息;步骤3,将上一步骤所解析获得的年龄数据信息和前面步骤所建立的优先权年龄段列表进行比对,若经比对存在符合优先权年龄段列表的年龄数据信息,转入下一步骤;步骤4,采集剩余的卧铺火车票的数据信息,筛选出下铺火车票的数据进行输出。
其对应的技术效果为:可以识别网络订购火车票时用户提交的乘车人员年龄信息,筛选符合年龄限制的乘车人群,优先为上述人群提供下铺火车票,方便老年人乘车出行。
该申请与“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思路是吻合的,笔者又查阅了该申请的审查文档,该申请的法律状态于2017年4月26日更新为视为撤回,审查期间共收到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理由均为所有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证实了,将“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售票规则与网络售票系统相结合的技术可以通过前述坎1和坎2的审查的结论。
二、申请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信息技术与多领域的融合发展,IT类创新主体往往会在诸多应用领域中提出软件应用相关的改进方案,以推出新的软件应用或者对已有软件进行升级迭代等。为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提出诸多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的软件类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343号公告分布新修改的《指南》亦旨在更好地服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业态创新主体,激励创新驱动发展。笔者认为创新主体应用充分利用好审查规则传递的信号,积极开展相应专利的布局,具体建议如下:
1、抢占申请的先机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是以申请日作为现有技术划界的界限,创新主体越早布局,作为现有技术的文献数量将越少,越利于最终通过授权。以上述“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为例,检索到的前案于2012年1月20日就递交了申请,相较于实际的软件产品问世,足足早了近9年。有些企业误以为需要等到软件产品开发出雏形后申请专利,从而耽误申请时机,导致专利申请因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或者论文披露而无法通过授权,令人惋惜。此外,由于软件类改进往往涉及一些策略上的调整及改进,在申请之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外泄,以免被他人抢先申请。
2、打破“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误区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形是指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不能将所有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方案一棒子打死。软件领域,几乎均基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对数据进行处理,因此,对于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案,往往可以考虑将与规则关联的技术特征进行结合,即将算法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相关的特征参数相结合,从而形成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
3、在背景技术部分对所属的技术领域的现状进行介绍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软件类专利,需要较好地与技术领域结合,从而准确地提炼出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被审查员认定为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此外,往往一个发明创造的灵感来源于发明人提出了一个正确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的提出的背后则是发明人对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及敢于打破常规的创新力,若能够基于发明人的独特的视角从技术领域的背景进行细致入微的描述,则有利于还原技术问题的挖掘过程、发明构思的形成过程,在撰写申请文件中若在此处多些笔墨,则往往会基于技术问题本身的非显而易见性提升本申请的创造性。
4、在方案部分重点描述与规则关联的技术特征
《指南》中指出: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然而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的,因此,为了避免审查阶段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者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被割裂,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的应用示例。
以上述“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为例,可以将该优先规则与“获取乘客的年龄信息”、“生成乘客的订票信息”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进行示例性说明,比如,登录用户名下可以预先添加多个常用联系人的身份信息,在以该登录用户名给多人订票时,可以基于预先添加的身份信息获取需要订票的各人的年龄信息,对获取的各人的年龄进行排序,基于排序结果确定订票信息的生成顺序,从而按照年龄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安排下铺;或者,基于排序结果确定年龄大于60岁的第一人数与余票信息中下铺余票的数量,若下铺余票的数量不少于第一人数时,生成该第一人数对应的订票信息,再确定余下人的订票信息;若下铺余票的数量小于第一人数时,基于排序结果确定订票信息的生成顺序,从而按照年龄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安排下铺。并分别描述各应用场景具体对应的有益效果,如此,可以体现出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的过程,避免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者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被割裂,利于后续创造性的争辩。
笔者仔细查阅了CN201210019257.2的审查档案,三次审查意见中,优先给老人安排下铺的规则与年龄、订票信息等技术特征均是被割裂后评价的,从而被认定为权利要求全文创造性,若权利要求中的各特征未被割裂,则该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另说,说不定,申请人可以向中国铁路部门收取一笔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
以上是笔者由“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安排下铺”引发的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一些思考,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也希望广大的IT类创新主体能够有效地开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有效保护自身的创新技术,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亮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揭秘12306自动识别60岁以上老人优先安排下铺的背后专利申请!(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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