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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建伟
原标题:企业贯标中“涉外贸易”和“销售和售后”条款之间的异同点辨析
笔者认为,“涉外贸易”和“销售和售后”之间尽管在“销售与售后”领域的“出口”环节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甚至有一定的相同点,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在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体系的出发点、侧重点、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两个条款分开独立设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起草者还是有着比较严谨的设计初衷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下称“标准”)中,条款7.4“保护”中的7.4.3“涉外贸易”中要求企业“向境外销售产品前 ,应调查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了解行业相关诉讼,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8.5“销售和售后”条款中也要求企业在“产品销售前 ,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国外市场销售前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和分析。因此,许多企业在贯标过程中,认为两个条款之间具有较大的重复和交叉。于是,在制作8.5销售和售后的记录表单文件中,往往大量复制粘贴7.4.3涉外贸易条款的记录表单内容,有企业甚至提出假如《标准》进行修改时,两个条款是否有必要进行合并。
笔者根据自己的审核经验认为,两者之间尽管在“销售与售后”领域的“出口”环节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甚至有一定的相同点,但《标准》要求企业在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体系的出发点、侧重点、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两个条款分开独立设立,《标准》起草者还是有着比较严谨的设计初衷的。
一、两个条款之间的相同点
7.4.3涉外贸易和8.5销售与售后两个条款之间有着一定的相同和交叉领域。主要表现在:
1、两个条款之间都涉及“销售”环节,只不过7.4.3单指涉外贸易,而8.5则包括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包含了7.4.3条款中的部分范围。因此,8.5销售和售后条款的审核支撑材料,可能会有少量包含7.4.3涉外贸易的资料内容,如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专利检索、专利评估预警等内容。
2、两个条款都涉及风险防控。7.4.3 涉外贸易条款要求境外销售前了解和分析目的地国的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8.5销售和售后条款也要求企业在产品销售中,要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杈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二、两个条款之间的不同点
尽管7.4.3涉外贸易和8.5销售和售后两个条款之间存在相同点,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侧重点和关注点。
1、关注范围不同。7.4.3涉外贸易要求企业注意的是出口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执行情况等宏观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如该国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与中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之前中国同行企业在该国销售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案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进度和执行情况、企业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等;8.5销售和售后则关注的是微观领域,具体要求某个具体产品在对国外销售时,要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境外布局申请、商标境外注册、同类商品相似或近似商标分析、企业负责人或关键技术人员身上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纠纷等全面的审查、分析和评估,制定知识产杈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如,小米手机公司在往印度销售前,7.4.3涉外贸易条款要求小米手机时,关注印度的宏观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同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进展。而8.5销售和售后条款则关注的是,小米手机的某款手机、如红米1S进入印度市场前,要具体关注苹果、诺基亚、三星等竞争对手在印度市场的专利、商标布局情况,避免红米1S某些新功能、零部件、技术方案等,落入竞争对手提前布下的“专利陷阱”。如2014年12月,小米REDmi 1S进入印度市场销售,爱立信指控小米涉嫌侵犯其在印度申请的ARM、EDGE、3G等8件专利,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下达禁止小米REDmi 1S这款手机销售的禁令。最终,小米以“每部手机预缴 100 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的条件与爱立信达成专利纠纷和解,临时获得使用高通芯片手机的继续销售。这就是小米公司忽视7.4.3涉外贸易条款,和REDmi 1S这款手机没有按照8.5条款采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而带来的巨大市场风险。
2、关注的时间节点不同。7.4.3涉外贸易要求企业向境外销售产品之前 ,要提前采取知识产权预警避险措施;而8.5销售和售后条款则强调在销售前、售中和售后各个商业环节,都强调要有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产品销售是市场的“晴雨表”,同时也是搜集、了解竞争对手产品升级、市场环境变化等信息的主渠道,包括产品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 ,及时跟踪和调查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提供给企业决策层,或者评估采取维权行动,或者启动新的技术研发,并适时形成新的知识产权,确保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
3、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同。7.4.3涉外贸易要求企业“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产品出口前就要提前谋篇布局,根据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采取边境保护措施,可将企业主要的专利、商标在中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如果企业经济条件允许,或在海外某个国家存在较大经济利益,可以适时、提前在目的地国家采取专利申请、布局,注册商标等措施,避免被竞争对手“钻空子”陷入被动;而8.5销售和售后条款则侧重于要求企业在某款具体产品在上市前的宣传、即将上市销售、参加展会前,评估这款产品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前制定知识产杈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如参加展会时,要携带中国或者国外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复印件、权威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持专利权有效复审决定书等,赴国外参展要携带上述文件的翻译文本等,即使在展会或销售过程中,遇到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指控,面对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调查,企业可将上述文件向有权部门和机关出示、解释,据理力争,避免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指控,陷入毫无防备、毫无招架之功、一触即溃的被动局面,从而为企业争取充足的时间,来应对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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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如何定义企业贯标中的“涉外贸易”和“销售和售后”?(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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