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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师法 阮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龙文”用“龙文”,被判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达2700万元
商标许可使用费一般是指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的一项许可使用款项。
案情简介:“龙文”因拖欠商标使用许可费拒不支付,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文”)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分别起诉廊坊市龙文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龙之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温州龙文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西安龙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太原龙文培训学校、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泉州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龙舞九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其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及赔偿违约金。
判决结果:近日,广州龙文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8份《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04 民初 24226、24228、24266、24267、24270、24271、24274、24275 号),判决上述 8 例案件的被告向广州龙文支付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一审判决累计获赔商标许可使用费2700万元。因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
律师建议:从该案可以反映出,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商标类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国家对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日渐加强。结合本律师办理商标案件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对于注册商标权人来说,特别是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一定要对市场进行调查,对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有效监察;建立有效运行的商标保护机制,将风险防控工作做在前面,前期少量的投入远比在诉讼发生后投入巨额维权费用要好。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应在被许可范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同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为免诉累,应做到诚信守约,积极履行给付许可使用费义务。
附该案件具体判决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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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师法 阮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龙文”用“龙文”,被判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达2700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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