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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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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IPRdaily消息:曾经轰动一时的厨具网红品牌康巴赫起诉行业龙头苏泊尔专利侵权并索赔百亿一事,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针对苏泊尔公司指控康巴赫商业诋毁一案,杭州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康巴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300万元。

 

康巴赫构成商业诋毁

 

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还要从2019年双十一前夕一场“盛大”的发布会说起。据此前报道,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刊登了一个落款为康巴赫的整版广告。广告的内容是: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同时还提到,康巴赫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不仅仅是在纸媒,当日晚间,新浪微博上也有许多大V转发了类似文案,可以说声势十足。

 

 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面对来势汹汹的康巴赫,10月22日下午,苏泊尔以康巴赫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赶在康巴赫新闻发布会前送达。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近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康巴赫发布上述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易对相关公众形成误导,使人误认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巴赫公司专利权已属既定事实。康巴赫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判决康巴赫原路径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300万元。

 

核心专利稳定性堪忧

 

据了解,康巴赫提出苏泊尔侵权,是基于其拥有的ZL201310089292.6号“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截至目前,打开康巴赫官网,依然到处可见对此专利的大力宣传,宣称其为不锈钢蚀刻锅的原创发明者,并获得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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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该涉案专利在此前可谓是命运多舛。

 

据了解,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27日。根据官方信息显示,该专利原申请人为自然人,后历经两次转让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5日才变更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而仅仅6天之后,康巴赫便在《羊城晚报》刊登前述广告,并于同日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类似广告宣传。

 

 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

 

2019年4月22日和2019年5月29日,樊某某和管某某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第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第42306号无效决定认定,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无效证据1-1或2-1相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就有A、B、C、D四个区别特征,其中区别特征A、C、D均已经被无效证据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区别特征B没有被无效证据1-3或1-4所公开。具体而言,第42306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先在图案区域印刷油墨图案、后在非图案区域上保护层,分步骤实现对整个锅体的保护层或抗蚀剂施放”,该特征没有被无效证据1-3或1-4所公开。简单而言,化学蚀刻方法制作不粘锅的方法为现有技术,但现有技术中对非蚀刻部分的保护中没有具体公开是一次性的涂敷保护层还是分两次上保护层,请求人认为其为公知常识也未被合议组接受,据此,涉案专利被维持。

 

管某某和樊某某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分步骤涂覆的技术特征是否被无效程序的无效证据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公知常识证据,并且根据该证据第241页的记载,丝印蚀刻工艺的主要工艺中,丝印的油墨涂覆和蚀刻前对金属板背面的涂漆保护分布在不同的步骤中,且保护层的名称不同。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公知常识证据3已经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在不锈钢的非图案部分涂上保护层”的分步涂覆的技术特征。鉴于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刻蚀方式”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无效程序证据1-1或2-1与公知常识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号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管某某、樊某某针对第三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1310089292.6、名称为“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如此一来,权利要求1的多次碰壁给了康巴赫公司当头一棒。目前,尽管康巴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是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表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极其不稳定。一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很可能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届时,康巴赫公司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彻底丧失起诉他人侵害其201310089292.6号发明专利的权利基础。

 

康巴赫专利诉讼同样碰壁

 

2020年1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康巴赫方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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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认为,因康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以先行驳回巴赫公司起诉为宜。

 

而如今,对苏泊尔构成商业诋毁一事,更是让其碰了一鼻子灰。这一判决结果不得不说是对于康巴赫公司一次重要的警示,对于其它企业的维权方式也提供了一些借鉴。

 

正如商业诋毁案的办案法官所述:“维权”有边界,商战需合规。授予专利权的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非被当作商战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调自主创新的今天,指责竞争对手侵害专利权势必会对其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种指责没有确定的依据,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将需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间的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这绝不应是自说自话,更不应误导舆论。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真金不怕火炼,是否为自己的原创发明,是否为真正的创新,答案都会随着更多真实信息的公开和法律程序的进行而被揭开,利用信息不对称片面的宣传欺骗本就不该,加以包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更为恶劣。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不仅要以正当的方式展开,更要以自身扎实的知识产权布局为根基和武器,才能在商业竞争中游刃有余。

 

附:北京知产法院(2020)京73行初75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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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百亿损失康巴赫,巨额赔偿或成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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