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国旗、国徽图案最新标准版本发布!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新修改的国旗法、国徽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国旗和国徽图案的标准版本,可以到中国政府网(www.gov.cn)下载。
国旗图案标准版本
可以到中国政府网(www.gov.cn)下载。
国旗图案标准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国家版权局公布今年首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国家版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国家宝藏(第三季)》、《姜子牙》、《狼殿下》、《有匪》等12部作品上榜。
根据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及应用程序商店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以下为2021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来源:TechWeb)
第二批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财政部完成了对北京海淀、上海浦东、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海口等8个第二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的中期绩效评价。结果显示,第二批重点城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有力克服了新冠疫情不利影响,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在发挥知识产权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今年前10个月,第二批重点城市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26.3亿元,同比增长120.8%,是全国增速的3倍以上;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6万次,占37个重点城市运营次数46.1%;在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期内,第二批重点城市启动实施专利导航项目310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231项,托管中小微企业近2万家;相关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海外侵权责任险等金融服务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地方立法、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一件事”改革等创新举措相继落地,取得了积极成效。
绩效评价期间,抽样调查了8个城市获得专利质押融资的884家企业,结果显示,被调查企业在重点城市建设运营服务体系期间共获得专利质押融资103.3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1040.5亿元,较2017年增长38.7%;用工人数达到19.8万人,较2017年增长20.9%;研发支出达到75.1亿元,较2017年增长42%。以上数据充分表明,知识产权运营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发展。(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德云社注册“贝丽缇”商标 进军化妆品行业?
据企查查显示,德云社所属公司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11月3日申请注册3类日化用品“贝丽缇、BEILITI”商标,商品类别包含化妆品、洗面奶、洗衣粉等,目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
贝莉缇为德云社旗下护肤子品牌,此前该公司已注册过“贝莉缇”相关商标,并进行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涉及卸妆巾、面膜、润唇膏等。(来源:国妆头条)
擅用“山楂树下”商标 新乡市两家公司被罚300万元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天津冠芳公司诉新乡发财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芳公司)系“山楂树下”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果汁饮料等。冠芳公司及其“山楂树下”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生产、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雨公司)在其大量销售的山楂果汁饮料商品上突出标注“山楂树下”字样,其包装装潢与冠芳公司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高度相似。冠芳公司认为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冠芳公司“山楂树下”商标及其生产的“山楂果树”饮料包装装潢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冠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时雨公司、发财雨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宣传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立山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来源:闪电新闻)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乔丹体育回应姓名权纠纷案:不会影响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
2020年12月31日,乔丹体育就与前美职篮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关于姓名权纠纷案件审判结果做出声明,表示本次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保持一致,不会影响乔丹体育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并且乔丹体育仍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乔丹”品牌。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职篮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和商标,并向球星乔丹共计赔偿35万元。
对此,乔丹体育在声明中表示,自2012年以来,关于中文乔丹“姓名权”的行政诉讼,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对我公司注册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70多件商标,包括25类中文“乔丹”商标给予了合法使用的权利,本次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保持一致,不会影响我公司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武汉“好药师”胜诉保住商标
两个“好药师”为商标争了4年,武汉“好药师”商标使用在药品批发和零售服务领域,沈阳“好药师”为人用药等商品的“好药师及图”商标,2020年12月30日获悉,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武汉“好药师”的商标得以维持。
据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红公司)的诉讼请求,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好药师公司)的“好药师”商标得以维持注册。
早在2003年,好药师公司在武汉注册成立,是一家全国性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千红公司则于2009年在沈阳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物产品技术开发、化妆品、电子产品等。
2013年1月5日,好药师公司提交了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同年1月22日,吉林省好药师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也提交了“好药师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后来这些商标转让给了千红公司。
争议从2016年开始,千红公司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对武汉“好药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裁定,维持武汉“好药师”商标。千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好药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北京市高院受理了该案,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武汉“好药师”的商标。
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剑刚表示,企业申请商标时要注意合理布局:商标共45个类别,虽不要求全类注册,但关联类别要考虑申请。本案涉及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2个类别的问题。
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商标的使用,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在确定商标保护范围和强度时具有关键作用。(来源:长江日报)
判了!亚马逊通一审败诉,不能使用“AWS”商标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根据法院认定,由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通”)使用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炎黄盈动”)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共同赔偿炎黄盈动经济损失7600余万及不得使用“AWS”商标。(来源:红星新闻)
天眼查诉企查查“三查”广告语不正当竞争一审胜诉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天眼查诉企查查“三查”广告语不正当竞争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认定企查查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使用“三查”广告语及其类似用语,并赔偿天眼查200万元、在官网、微博首页等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道歉。
2019年7月,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在经营中使用其拥有在先权利的"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简称"三查")广告语及类似用语,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将朗动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一年多审理,海淀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企查查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企查查停止使用“三查”广告语及其类似用语;在企查查网站首页、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首页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决企查查赔偿天眼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7365元。(来源:界面新闻)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温州市289枚商标获近32亿元质押融资授信额
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温州市今年有84家企业289枚商标获得相关金融机构近32亿元的质押融资授信额度,较上年净增2.5倍,实现历史性突破。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保证保险费用、知识产权评估和债券融资相关中介费用等予以财政补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财政补助和风险补偿,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效激发了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解决现实问题,推动商标质押登记窗口服务便利化,为疫情期间企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开通绿色通道。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有资金缺口后,为其制定商标质押融资方案,牵线泰隆银行争取利率优惠。2月26日,该公司与泰隆银行达成500万元贷款协议,其中商标质押贷款200万、信用贷款300万。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窗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权质押“复工复产急需绿色通道”,当天就获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3月3日,温州去茶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功获取全市第一笔商标质押贷款。(来源:温州商报)
湖南410件驰名商标受保护
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湖南对全省驰名商标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助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梦洁、酒鬼、唐人神等410件企业商标被纳入湖南驰名商标保护名录。
湖南省驰名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各市州局应加强与本级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对我省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根据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及时收集湖南省保护名录中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效能。
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湖南对全省驰名商标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助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梦洁、酒鬼、唐人神等410件企业商标被纳入湖南驰名商标保护名录。
湖南省驰名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各市州局应加强与本级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对我省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根据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及时收集我省保护名录中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效能。(来源:人民网)
全国首个!《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本市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本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区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查处本市重大、跨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财政、文化旅游、民政、体育、商务等部门(以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公安、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第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专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开展监测、分析和研究,为本市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第七条 本市推动实施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开展跨区域协助、联动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促进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一体化。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交流合作,依法配合、协助其他省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独特形状、节目栏目名称、企业标志、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或者标志、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款所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能够识别商品或者其来源的显著性标识。前款所称使用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经营者在先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经营者不得通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与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交易相对方、中间人支付或者接受折扣、佣金的,均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如实入账。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
前款所称的商业宣传行为包括: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其他场所,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二)通过上门推销或者举办鉴定会、宣传会、推介会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三)张贴、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图片或者其他资料等;
(四)其他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的;(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事实的;
(四)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的;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数量、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做出指定的评价;
(二)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以及资金、场所、工具等条件;
(三)其他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被帮助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否完成,不影响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
(一)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配方、工艺、设计方案、技术诀窍、程序代码、算法、研发记录等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标书内容等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经营者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包括: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标注保密标识等措施;
(三)对于涉密信息设置密码或者代码等;
(四)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对相关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对于涉密信息所在的机器、厂房、车间等设备、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保密管理措施;
(六)其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采取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包括:
(一)公布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二)奖品价格、品名、种类、数量不明确;(来源:腾讯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