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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地标智绘
原标题:主客关联 制度构造 |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1讲: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性质及法构造
2020年12月27日晚7点,由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主办,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合办的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1讲正式开讲。本次讲堂邀请到山东大学法学院王笑冰副教授,王老师曾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参与完成《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协议谈判的可行性综合研究》,著有《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等专著3部,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山东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奖励,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以及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多个科研项目。王老师本次授课题目为“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性质及法构造”。
一、两种关联性概念——主观关联性与客观关联性
王老师以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识别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或领土内某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作为开头,为大家介绍主观关联性和客观关联性两个理解方式。
主观关联性表现在不正当竞争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代表国家分别为德国、英国、美国。王老师分别对之做了详细的讲解,并总结道,保护的决定标准就是是否对公众构成欺诈。客观关联性是从法国、意大利这些国家发展起来的,以风土(Terroir)为基础,也即产品的质量与地域相伴而生。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彼此互动配合,构成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客观事实基础。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与性质
1、相关概念构成方面
王老师结合主观关联性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地理标志之名称。从产品的特性要素讲解了客观关联性也即产品必须有归因于产地的质量或特征,声誉不是独立保护要素。主观关联性方面,产品必须具有与产地相联系的声誉,无需以产品质量或特征为前提。
适用产品范围方面:客观关联性主要适用于农产品、食品等适度加工产品,不包括矿产品、工业品、服务。主观关联性上,涵盖任何具有与产地相关声誉的产品,可以包括矿产品、工业品、服务。
2、法律属性方面
主观关联性下,地理标志与商标功能相同,均为私有财产权。品质保证依附于来源功能,保证来源功能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唯一目的。这个遭到了约瑟夫·卡布的批判,认为应当是客观关联性,单纯的来源不足以保证品质,原产地名称必须兼具来源功能和品质功能,二者受法律一体保护,原产地名称为公权。
三、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一)确权制度
1、产地划定
王老师提到:主观关联性来看,根据声誉(公众认知)划定产地;客观关联性来看,根据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分布划定产地。
2、关联性之证明
主观性关联性,须证明公众是否将产品与产地相联系。客观关联性,须证明产品的质量或特征与产地具有客观因果关系。关于证明材料,王老师又从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两方面进行了讲解。
3、产品规范的拟定
客观关联性下,须拟定产品规范,并在规范中划定产地范围,描述产品的质量、特征及其与产地之客观联系。主观性关联性,消费者将产品与产地相联系的认知是动态的,无法以产品规范固化,因此没必要拟定产品规范。
4、专家审查程序的设置
客观关联性下,为了对产品与产地的客观因果关系作出有效评估,须设立专家审查程序。主观性关联性下,无须专家审查,由法官或商标审查员直接作出判定。主观性关联性,国家机关仅对地理来源的真实性进行监控,产品品质特征由地理标志持有人自行决定和管理。
(二)监控保护制度
1、监控管理
客观关联性下,行政机关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控。产品的生产和品质都处于行政机关的直接监控下。
2、权利保护
客观关联性下,禁止不符合产品规范的原产地名称使用行为,毋需考虑消费者误认或混淆。主观关联性下,以公众受到误导或欺诈作为保护前提,境外保护以提供保护国公众的认知为基础。
3、通用名称问题
主观关联性下,地理标志如被理解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丧失权利保护。客观关联性下,原产地名称不得变为通用名称,权利人有权制止“去地方化”之使用。
4、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客观关联性下,原产地名称具有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主观关联性下,遵循在先原则,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以上讲解中,王老师还为大家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上,王老师还为大家介绍了Budweiser、帕尔马火腿等案例。
四、对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检讨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
王老师为大家解读了《商标法》第16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认为应删除“自然因素或者/和人文因素”,进而为大家解读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
(二)确权制度
1、地理标志商标实质审查
王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地理标志的一般审查,也即对地理标志商标图样的审查,及地理标志特有的审查,也即对申请要件内容的审查(商品特定品质、品质与当地自然或人文因素的决定关系、生产地域范围)。进而王老师为大家提出了几个问题:(1)超出商标标记的审查范围,实质是对产品的审查。(2)应否设专家审查程序?(3)商标执法和保护能否确保审查内容的落实?
2.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刚性冲突
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均设有专家委员会,且采用质量技术规范。
(三)监控保护制度
1. 商标监控保护的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不由商标局直接管理,而由注册人控制。王老师也进而为大家提出了可以继续思考的问题,若要解决这些问题,王老师认为,地理标志商标应回归主观关联性之声誉保护,即相对、主观保护。
2. 专门制度保护的问题
专门制度保护存在以下问题,保护适用的产品范围不明确、未明确禁止去地方化的使用、没有提供司法保护。要解决以上问题,王老师认为,应为地理标志提供客观、绝对强保护。
(四)协调专门制度与商标法的关系
王老师向大家介绍,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的保护范围和法律性质迥异,不能相互替代,而是各有分工、互相配合。
本次授课持续将近两小时,王老师的讲课专业性之余各种案例信手拈来,吸引了来自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数百学员参加了本授课培训,广受好评。敬请大家关注下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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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讲《地理标志制度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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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 第4讲《地理标志产地与商品特定品质关联性的审查》 |
已结束 | 第5讲《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注册商标审查》 |
已结束 | 第6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审查》 |
已结束 | 第7讲《地理标志商标确权行政评审案例实务》 |
已结束 | 第8讲《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以‘价值平衡’为视角》 |
已结束 | 第9讲《地理标志产品的营销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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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 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 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标法研究所所长 |
已结束 | 第12讲《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
已结束 | 第13讲《外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介绍》 |
已结束 | 第14讲《欧盟/法国地理标志立法与实施》 |
已结束 | 第15讲《地理标志保护的双重视角: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错》 |
已结束 | 第16讲《文献收藏机构助力地标申请——以国家图书馆为例》 鲁玥·国家图书馆参考咨询部科技咨询组组长、科技查新中心主任 |
已结束 | 第17讲《日本地理标志保护》 顾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
已结束 | 第18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济价值——以欧盟和中国为例》 徐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
已结束 | 第19讲《地理标志保护运用与精准扶贫》 赵小平·山西大学教授 |
已结束 | 第20讲《谈市管部门在运用地标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和作为》 |
已结束 | 第21讲《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性质及法构造》 王笑冰·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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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地标智绘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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