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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凌
原标题: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维权过程的你关心的那些事?
IPRdaily消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经常会存在困惑,或者担心评价报告对自己不利而犹豫要不要提出申请等,今天让我们来谈谈关于评价报告所关心的那些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其法律稳定性较差。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补充,对这两类专利是否具备授权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的结论包括认为专利权全部不符合授权条件、部分符合授权条件、全部符合授权条件三种情况。
2008年《专利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当法院要求提交出评价报告而未提交时,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评价报告能够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经常会存在困惑,或者担心评价报告对自己不利而犹豫要不要提出申请等,今天让我们来谈谈关于评价报告所关心的那些事!
一、担心作出的评价报告对权利人不利,不能继续维权。
《专利法》中明确提到是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规定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审查指南》也明确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是一种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决定专利权的效力,所以即使是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能阻碍权利人进行维权。法院在判定该专利权是否有效并不是直接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而得出,专利一旦授权权利人就可以就此行使权利,并且非经无效程序将此专利无效之前,该专利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维权,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确定该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证据。
二、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就会导致维权失败?法院会怎么处理?
在效力上,如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揭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不稳定,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存在困惑,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我的专利就是不稳定了,是不是就不能维权了。
事实上,存在诸多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仍然在诉讼中维权成功,且并不少见。
以下为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权成功案例
案例一:具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成功
在卡哈尔·买合木提与吐鲁番市谢龙通用设备制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申请号为201020663795.1,名称为组合式葡萄干杂土沉降分立装置。
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该专利没有创造性。法院认为专利权最终是否具有效力,只能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可以进行确认。[《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所以即便是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认可该专利应当授予专利权,法院继续在认可该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基于对权利人该有的的保护,不允许他人未经同意实施侵权行为。[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9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发现,针对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最终获得的裁判结果并不相同,不同法院最终的采纳情况并不相同。法院的不同做法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导致公众对评价报告结论所评价的专利权稳定性的证明力大小存疑,拿到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进行维权具有风险。
案例二:具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失败
在蓝文豪与漳浦君威塑料制品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号为201330515555.6,名称为支架(HL-99),评价报告结论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该专利权不具有授权条件,驳回原告的起诉。评价报告认为,通过对比设计1产品名称为车用手机架(LB305300),对比设计2产品名称为吸盘支架。
涉案的专利与两份对比的设计在整体外形,打开状态;各组成部分的分布;夹头构成,形状,底座构成,形状等设计特征均相同,仅在局部有细微变化。这些区别点从产品的外观整体视觉上看并不产生直接明显的影响效果,所以认为该案件中的专利与对比设计不粗存在明显区别,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不应当予以保护。所以,法院不再对该被告的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审理和评判,并认为即便是被告实施了这些侵权行为也不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不用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被法院所支持。[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
同样是具有负面内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起诉法院维权阶段得到不同的结果。案例一中被告人虽然坚持由于该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不能获得保护为由,但是法院认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评价意见初步结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但该评价报告并非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被审查专利的权属状态没有影响。若要否定专利有效性,应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后做出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而本案中涉案专利并未被申请无效,仅凭《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法得出专利权无效的结论。案例二中法院是将维权专利与评价报告中所揭示的对比设计进行比较,发现维权专利与现有设计并不存在明显区别,认为维权专利不能获得保护,专利权评价报告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所以,即使拿到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该专利没有被无效之前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设计等,权利人仍然可以进行维权。
三、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就一定能维权成功吗?
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维权成功的案例居多,但是也存在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在维权的过程中被无效的情况。
案例一: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失败
珠海麟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林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申请号为201630224508.X,名称为一体化太阳能灯具(X580W)。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结论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一体化太阳能灯具已经落入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涉案专利的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严重影响了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而应该取得的市场销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经历了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最终法院认为,因为原告珠海麟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不能获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起诉。[ 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具有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维权失败
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申请号为201020686433.4,名称为一种主轴的滑动芯防松机构。
2016年12月8日,昊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检索报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如下: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一审法院认为,昊志公司作为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期间,爱贝科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第355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该决定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所以,法院认为昊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昊志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57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对专利效力的跟踪发现具有正面评价报告的专利最终仍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况,而具有负面评价的专利历经无效程序仍维持有效等情形同时存在,说明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的存在不准确性。
四、总结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对于确定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对于授权以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积极进行维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往往要求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判定该专利权是否具备稳定性的依据。在拿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针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并不代表该专利失效,权利人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进一步对该专利权稳定性进行评价,如果认为该结论有明显问题,还可以请求更正评价报告结论。或可以在进一步评价该专利权稳定性以后再提起维权,以免造成滥诉发生或导致维权失败等局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伟凌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维权过程中,你关心的那些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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