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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称侵权解决之道——企业名称投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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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香港公司名称侵权解决之道——企业名称投诉篇

香港公司名称侵权解决之道——企业名称投诉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申会娟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徐越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原标题:香港公司名称侵权解决之道——企业名称投诉篇


近年来,中国市场上活跃着一类“影子公司”,他们在香港将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相似的字样注册为公司名称,冒充相关品牌的关联公司,再转向大陆以授权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制假售假,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这些公司多数为中国大陆公民设立或实际控制,但因设立在香港,给权利人在大陆进行司法追诉造成了一定障碍。笔者结合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指导文件和自身的实务经验,总结下文供诸君参考。


针对这一类侵权人,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1年发布公告明确了一系列行动以加强监管。其中最为有力的一项即:若发现有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名称索引》【1】内的名称或依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的,注册处处长有权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品牌权利人可以采取向注册处投诉的方法提请处长注意,以此消灭影子公司在港的合法注册,杜绝其后的侵权行为。

 

相较于大陆地区的公司名称投诉,公司注册处作为香港地区唯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评判标准较为明晰,投诉程序也更快捷便利,且注册处不会因受理投诉而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注册处会在10日内确收投诉;确收后的1至2个月内答复是否指示被投诉人更改名称;若指示更名,被投诉人需在指示之日起的6个星期内完成更名。【2】这就使得公司名称投诉成为了权利人在港维护知识产权的一条高效途径。

 

笔者结合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指导文件和自身的实务经验,总结下文供诸君参考。

 

投诉条件
 

根据香港第622章《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发现一家公司使用的名称与注册在先的公司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在该公司以有关名称注册后的12个月内指示其更改名称。若该公司没有在指明的限期内遵从指示改名,处长可以将其名称更改为公司注册编号并对其处以罚款。

 

投诉人主体资格

 
参考《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以及注册处所提供的官方文本《关于举报违反


如何理解名称“太过相似”

 
在考虑两家公司的名称是否“太过相似”时,公司注册处处长将综合考量所有可能使两家公司的名称相似并致混淆的因素,如:双方业务的性质、公众对于相关名称的熟悉程度、产生混淆的证据等。《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中列明规则如下【3】

 
1. 两个名称在视觉上及/或读音上相同或相似。如:“LYFECITY LIMITED”对 “LIFECITY LIMITED”;“兴隆企业有限公司”对“兴龙企业有限公司”。

 
2. 两个名称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的差异,而该差异不会使两个名称有显著的不同。如:“TRADING COMPANY”对“TRADE COMPANY”;“ADVANCE TRAVEL LIMITED”对“ADVANCED TRAVEL LIMITED”。

 
3. 两个名称包含(相同的)可视为特色成分的字或词,而且没有附加描述足以减少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况。特色成分通常是指中/英文新造字、字典没有收录的中/英文或由两个或多于两个中/英文字母结合而成的非惯常组合,一般为公司名称中除去地方名称、业务类别、公司类别后剩余的部分。附加描述不足的情况如:“PRESS LIMITED”对“PRINTING LIMITED”;“印刷有限公司”对“印务有限公司”;“STAFF AGENCY”对“EMPLOYMENT AGENCY”;“海外”对“国际”【4】;或仅加入“INERNATIONAL”(国际)、“HOLDING”(控股)、“GROUP”(集团)、“SERVICES”(服务)等描述。

 
此外,《公司条例》第111条也列举了一些不影响相似性判断的字、词或字样【5】,如:


1. 如名称的第一个字是定冠词,该定冠词须不予理会;

2. 如名称末端出现以下字、词、字样或缩写须不予理会:“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

“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公司”、“有限公司”和“无限公

司”;

3. 字体、大小写、字母间的空位、重音符号、标点符号须不予理会;

4. 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不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

使用,则该两个中文字须视为相同。


投诉材料

 

要启动投诉程序,投诉人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投诉书(或称反对书)并提供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

 
投诉书文本可采用公司注册处提供的《关于举报违反

 

1) 对比公司的名称构成,特别是除去地方名称、业务类别、公司类别后的特色成分;

2) 对比公司的经营范围,若名称相同或近似,且经营范围冲突,则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很高;

3) 说明被引证的在先注册名称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知名度越高,市场混淆导致的后果越严重。


可提交的使用证据包括:与被引证的公司名称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等。前述这些证据的搜集范围不限于香港地区,对于其他地区的相关证据香港公司注册处亦会纳入考量。

 
此外,对于注册已超过一年而无法提起名称投诉的公司,亦可在针对其他公司的投诉中引用这些公司,供注册处参考。特别是当名称中的特色成分一样,业务类别或其他成分略有不同时,注册处可以在多个引用名称中判定是否存在“太过相似”的情况,从而指示被投诉人更名。


投诉流程

 
根据《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递交投诉书应至少早于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1个月,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知书。即,为确保程序顺利进行,递交投诉书应至少在被投诉公司注册相关名称后的11个月内。

 
注册处收到投诉文件后会在10日内答复确收,同时通知被投诉人。审核投诉材料后如果认为名称的确太过相似,注册处会通知被投诉人,指示其在6个星期内更改名称,如果认为不构成相似,注册处会发送正式决定并阐释理由。被投诉人主动更改名称后,注册处会再次审查,如果确信不再与被引证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将不再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不一定不再含有投诉中被引证的字、词或字样,是否核准以公司注册处的判断为准。如果被投诉人收到注册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处长将依据《公司条例》主动对其更名,更改后的名称即为其公司注册编号。

 
如果公司名称投诉失败,即公司注册处未指示被投诉人变更名称,投诉方只能根据《公司条例》第108(2)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禁止该公司使用该名称或该名称任何部分。 


Referenc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sc

第622章《公司条例》

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Guide_RegCompName-c.pdf

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Guide_RegCorpNameNonHK-c.pdf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CN https://www.cr.gov.hk/tc/forms/docs/breach-com-c.pdf

EN https://www.cr.gov.hk/en/forms/docs/breach-com-e.pdf

关于举报违反《公司条例》的投诉表格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4-2011-c.pdf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4/2011号(针对影子公司)

 

注:

【1】 《公司名称索引》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询。

【2】 《公司条例》第109条

【3】 《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附录B

【4】 本所曾以“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诉“XX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最

终投诉成功。

【5】 《公司条例》第111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申会娟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徐越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香港公司名称侵权解决之道——企业名称投诉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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