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刘强西”和“章小天”被注册为商标,归同一家公司所有
天眼查App显示,“刘强西”和“章小天”已被注册商标。今年1月,广州数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刘强西”的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广告销售,该商标已于今年9月公示为“已注册”。
另外,天眼查App显示,2017年6月,广州市胶己人服饰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刘强西”的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服装鞋帽,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
此外,广州数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章小天”的商标,商标国际分类涉及网站服务、办公用品、教育娱乐、餐饮住宿、广告销售等,申请日期均在今年1月,商标状态多数显示为“已注册”。
天眼查App显示,广州数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弘,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由李弘、张荣添、郭承军共同持股。
(来源:金融界网站)
“云海肴”装潢被指擅用杨丽萍舞蹈,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害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杨丽萍《月光》舞蹈与被诉装饰图案对比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杨丽萍公司诉称:其经杨丽萍授权,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以下简称涉案餐厅)中,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上述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竞争优势,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共同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被诉装饰图案的创意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害,三被告亦未侵害杨丽萍公司相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与杨丽萍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装饰图案不足以引起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营造出人体剪影效果,整体呈现出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杨丽萍演绎的女子以高盘发髻、身着紧身长裙的人物造型,做出展现女子身体曲线之美的舞蹈动作,上述连续的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配合下,艺术化的表现了月光的圣洁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涉案餐厅由被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经营。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动作,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辩称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其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并不侵权。但是,二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均非被诉装饰图案的实际来源,其未说明、亦未举证证明被诉装饰图案的创作过程或合法来源,而十余幅被诉装饰图案所体现的舞蹈动作,均能够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相应动作一一对应,被诉使用行为整体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诉装饰图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与二被告的辩称明显不符。
二被告还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图案,两者客观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是该种区别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就当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判断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关键还在于判断被诉装饰图案是否使用了涉案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上文已述,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故二被告的相关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诉装饰图案中,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网和官方微博中传播带有部分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亦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杨丽萍公司诉请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三被告均未上诉。(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王栖鸾、李园园)
“丁真”商标被抢注,理塘文旅申请26个“丁真珍珠”商标
11月18日,丁真与家乡国企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文旅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理塘文旅”)签约,以基础月薪3500元成为了该公司的员工。企查查APP显示,11月26日理塘文旅申请注册“丁真珍珠”商标,涉国际分类教育娱乐、广告销售等,共计26个。
此前,因为丁真在网络上爆火,许多公司抢注了“丁真”商标。当然,有些公司早在2018年就注册过了,但大多数公司都是在2020年11月份注册的此商标,类别涉及日化用品、教育娱乐、网站服务等,刚好是丁真爆火的时间,这可能也是理塘文旅一次性注册26个“丁真珍珠”商标的原因。
不仅丁真,还有其他的网络红人因为爆火也被人抢注过商标,像马保国就被人注册过多个商标,甚至淘宝店也有带“马保国”字样蹭其热度的。这也让许多公众人物警惕了起来,易烊千玺旗下的徐州九木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申请注册多个“易烊千玺”、“玊尔”、“玺 JACKSON YEE STUDIO”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金融物管、医疗器械、食品、啤酒饮料等,防止被其他公司抢注或者冒充。(来源:CNMO新闻)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人民网网友:整治恶意商标注册 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性资源的作用日益凸显,这对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也成为了网友关注的重点。
今年以来,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积极为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包括商标抢注、倒卖囤积,专利权人缴费问题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人民网网友关切做出积极回应,在回复中表示要有效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各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专利权人缴费提供便利。
“商标”是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多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吐槽商标抢注和商标倒卖囤积行为,他们深感苦恼,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综合治理。有网友指出,现在有一些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商标再高价售卖。发展企业实属不易,很多人辛辛苦苦经营的品牌却被他人抢注。有人竟然可以申请200个左右的商标,明显不是个人使用。另外,还有部分代理公司为了增加收费项目,故意隐瞒信息,希望有关部门能针对这一现象增加详细规定。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网友留言的回复中介绍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操作指南》,进一步细化《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认定因素,在审查阶段有效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各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
出于“恶意”目的使用商标的情况主要有哪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处长郑海燕介绍,一是申请人囤积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牟利;二是申请人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利用了他人商标已经建立起来的一定的商誉;三是申请人注册商标后,以此为条件要挟他人与其进行商业合作,开出不合理的条件。
记者梳理发现,为了塑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11月1日起,经过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9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实施,明确新修改《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并对恶意注册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规定了具体罚则。
另一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一些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客户咨询、浏览相关网页等途径,获取客户的商标名称,并以个人名义抢注商标,高价售卖。希望有关部门针对这一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称一直在加强整治。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完善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果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串通进行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包括被抢注的客户可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依法请求被抢注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一方面,将此类问题纳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组织开展商标代理机构自查整改、信用承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业自律等措施,对商标代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不断加强宣传,提升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说,目前我国个人专利数量庞大,缴费系统不是很便利,仅有专利局、邮局和事务所有偿代办三个渠道。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开通专利费年费缴纳通道,这样既可减少现场缴费人员和收费人员,也可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
对于网友的上述留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回复中表示,目前已经采取多种措施为缴费人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当事人可采取多种方式缴纳专利费用,既可以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大厅和全国各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当面缴纳,还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纳。
记者了解发现,网上缴费方式已成为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的主要方式。他们通过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专利费用的总量,已达到各类缴费总量的50%以上。
另一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建议开发一款针对专利权人的缴费软件。该网友指出,目前我国的专利缴费软件比较复杂,导致代办机构乱收费的现象频出。为此,该网友建议开发一款针对专利权人的缴费软件,既避免网络拥挤,便于专利权人进行缴费,也保障专利权人及时了解专利情况,进而有效制止代办机构乱收费行为。
针对上述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设置有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的入口——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可通过该网站,查询各类授权专利的应缴费用情况、已缴费用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直接通过系统内部的网上支付平台,对用户名下的所有专利网上缴纳各类相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今后将不断改进相关缴费程序,以提升当事人缴纳费用的便利性和友好性,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来源:人民网 记者:林露 肖鑫)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微信被薅羊毛一个亿,腾讯向“ok微信管家”索赔1000万
企查查风险信息显示,腾讯以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起诉“ok微信管家”运营公司,腾讯称该软件可获取微信用户信息、聊天内容、好友、账号、朋友圈红包及转账等各类隐私数据,并自动生成统计图表,称通过薅微信羊毛获利超1亿。企查查显示,此“薅羊毛”软件由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运营。
在该案中腾讯以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起诉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据判决书内容,被告在其主办网站“OK微信管家”上,推销微信管理软件,该软件可以获取微信软件的用户信息、聊天内容、微信好友、微信账号、微信红包及转账、微信朋友圈等各类隐私数据,并自动生成统计图表,拥有诸多微信无法提供的功能。被告称,该软件主要服务于企业管理。
除此之外,OK微信管家与微信软件PC版相排斥,用户登录后,已登录的微信软件PC版会被强制下线。而两被告披露,已通过这款薅微信羊毛的软件获利超过1亿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腾讯获赔360万元。
企查查APP显示,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美霞,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零售;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邓汀明,持股比例为51%。
企查查APP显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23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跃峰,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专业化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等。股权穿透显示,朱跃峰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87.6%。
(来源:企查查)
抖音公司起诉“趣抖音”APP侵权,法院已受理
12月8日下午,抖音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近期,抖音安全中心接到大量用户反馈称,一款名为“趣抖音(JoyTok)”的APP,在以抖音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声称其为字节跳动旗下产品。“趣抖音(JoyTok)”APP在宣传中,还侵权使用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趣抖音”商标。抖音公司已对“趣抖音(JoyTok)”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重庆跳跳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立案。
抖音方面表示,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抖音公司明确要求“趣抖音(JoyTok)”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关闭涉案微信公众号,关闭网站(www.joytok.me)并注销该域名,停止“趣抖音(JoyTok)”APP的运营。
根据声明,2018年11月,抖音官方注册了“趣抖音”商标,但该商标与目前的“趣抖音(JoyTok)”APP没有任何关系。“趣抖音(JoyTok)”冒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抖音公司“抖音”、“趣抖音”及“抖音图形商标”商标权。“趣抖音(JoyTok)”APP与抖音、字节跳动不存在任何投资或隶属关系。
以下为抖音声明全文:
关于“趣抖音(JoyTok)”APP侵权的声明
近期,抖音安全中心接到大量用户反馈称,一款名为“趣抖音(JoyTok)”的APP,在以抖音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声称其为字节跳动旗下产品。我们发现,“趣抖音(JoyTok)”APP在宣传中,还侵权使用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趣抖音”商标。对此,抖音声明如下:
一、2018年11月,抖音官方注册了“趣抖音”商标,但该商标与目前的“趣抖音(JoyTok)”APP没有任何关系。“趣抖音(JoyTok)”冒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抖音公司“抖音”、“趣抖音”及“抖音图形商标”商标权。
二、“趣抖音(JoyTok)”APP与抖音、字节跳动不存在任何投资或隶属关系。
三、抖音公司已对“趣抖音(JoyTok)”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重庆跳跳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立案。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抖音公司明确要求“趣抖音(JoyTok)”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关闭涉案微信公众号,关闭网站(www.joytok.me)并注销该域名,停止“趣抖音(JoyTok)”APP的运营。
抖音安全中心在此提醒广大用户注意分辨。如果有用户因为“趣抖音(JoyTok)”APP造成经济损失,欢迎向抖音提供线索。抖音客服电话 :95152 ,邮箱:feedback@douyin.com 。下一步,抖音公司也会根据用户反馈的线索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事实。
抖音安全中心
2020年12月8日
(来源:TechWeb.com.cn 作者:周小白)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历经两轮“反转”,“每夫”被判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
12月5日上午,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在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轮认定。
其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但一审法院随后作出相反判决,认为“每夫”使用在“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
图片来源:诉争商标(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根据这份今年11月底作出的(2020)京行终4364号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为第7120939号“每夫”,由方美红于2008年12月19日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类似群:3001;3006;3008;3009;3010;3012;3013;3015;3016;3018):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图片来源:引证商标一、三、五(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5个引证商标均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持有,分别为不同版式的海天图文组成。其中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核定使用范围大多围绕第30类的酱油;醋;味精等。而引证商标二、四的使用范围为第29类,类似群:2913:豆制品。
图片来源:引证商标二、四(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对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海天味业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阐述道,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在产品类别区分层面,北京市高院指出,本案中,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区分表第31类的3001、3008、3009、3010、3012、3015、3016、3018类似群中的商品,故分别属于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面包;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豆制品”商品分别属于区分表不同类似群,且未注明构成交叉检索,故分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商标本身的样式层面,北京市高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汉字“每夫”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天”相比较,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仅在上字体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
北京市高院据此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一、三、五经过在酱油等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本案宜认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以上结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有误,但是对于案件的结论并无实质影响,本院对此仅予指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后表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但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来源:财经网产经)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歌手凯蒂.佩里与时装设计师凯蒂.佩里的商标之争
本月初,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收到消息,歌手兼歌曲作者凯蒂.佩里(Katy Perry)将不会在针对她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提供证据。佩里的全名是凯瑟琳.伊丽莎白.哈德森(Katheryn Elizabeth Hudson)。
该诉讼是由澳大利亚时装设计师凯蒂.简.泰勒(Katie Jane Taylor)提起的,她结婚前的姓名为凯蒂.佩里(Katie Perry)。泰勒于2008年9月在澳大利亚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其服装品牌的商标。
与此同时,美国流行歌手已开始通过其公司Killer Queen LLC在澳大利亚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服装和配饰,因此涉嫌商标侵权。所涉商品包括睡衣、头巾和项链。
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哈德森的律师反对泰勒将“Katie Perry”商标为注册。这名歌手兼作词人的律师团队后来撤回了异议。
2019年10月,轮到泰勒指控哈德森。
律师指出,从表面上看,泰勒享有在衣服上使用“Katie Perry”商标的专有权利。Killer Queen将“Katy Perry”用于服装似乎构成直接侵权,将“Katy Perry”用于珠宝等其他商品可能会更难以举证,因为这涉及间接侵权索赔。
“当使用标志很可能会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时才会发生间接侵权,歌手哈德森的声誉可能会影响该评估。”
根据哈德森的律师的说法,他们是出于善意使用“Katy Perry”这个名字。
他们还提出了一项交叉诉讼主张,指出“Katie Perry”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因为在泰勒注册商标之前流行歌手哈德森就已经在澳大利亚建立了声誉。
律师称,如果被告能够真诚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出于善意,则可以将其作为侵权抗辩理由。
“有趣的是,商标的使用者是Killer Queen公司。哈德森需要证明为什么公司能从人名保护中受益。另外,哈德森的真实姓名是凯瑟琳.哈德森,凯蒂.佩里是她的艺名,因此在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辩护时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
关于“Katie Perry”商标可能被撤销这个问题,律师指出:“提出撤销注册的理由很多,包括有较早的使用者,较早使用者是普通法规定的所有人;或有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这些抗辩是针对特定事实的。”
听证会定于2021年11月举行。哈德森说她不会出庭。(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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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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