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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高级法院再审裁定“露露商标案”中止诉讼
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申请再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商标许可合同”有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事项,裁定中止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标许可合同的民事纠纷。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商标许可合同,是指露露集团有限公司、露露股份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公司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2001年底及其后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
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称,万向三农集团公司2019年3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简称“123号案”)。原告万向三农公司请求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作为露露集团公司和露露股份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违背对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操纵上市公司向关联交易方露露南方公司及其控制人飞达公司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且系伙同林维义和杨小燕合谋秘密签订及伪造,该《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为此请求判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并请求确认无法律效力。
广东高级法院裁定认为,本申请再审的一审、二审案件,露露南方公司请求确认的商标许可有效等项,与123号案均涉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但本案审理合同效力的范围比123号案审理的范围要窄,因此本案必须以12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郭凤武、吴逢堂律师认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不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而是由原身兼露露集团、露露股份、露露南方公司三家法定代表人的王宝林、身兼三家公司董事及露露股份总经理的王秋敏,操纵4家公司签订的无效合同。
据了解,霖霖集团公司(露露集团更名和改制后的名称)、露露南方公司主张《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系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围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否有效,以及王宝林、王秋敏的董事责任,目前共有三个诉讼。一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二是露露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公司对霖霖集团公司、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公司提起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三是露露股份公司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责任诉讼。目前,前一个和后一个诉讼均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
迄今为止,有关诉讼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庭审录像,回放浏览量超过4万人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广东高级法院再审裁定“露露商标案”中止诉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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